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1版)
⽩酒⽣产许可审查细则(2021版)
⽩酒⽣产许可审查细则(2021版)
(征求意见稿)
第⼀章总则
剑灵什么职业pk厉害第⼀条为了做好⽩酒⽣产许可审查⼯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品⽣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酒⽣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条本细则应与《⾷品⽣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适⽤于⽩酒⽣产许可审查⼯作。企业仅有包装场地、⼯序、设备或企业具有完整的制曲、发酵、蒸馏等⽣产场所、设施设备、⽣产⼯艺等条件,但以勾调、灌装等包装⼯序作为⽣产开始的,均属于分装⾏为,不予⽣产许可。
第三条实施⾷品⽣产许可管理的⽩酒,是指以粮⾕为主要原料,以⼤曲、⼩曲、麸曲、酶制剂及酵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调⽽成的蒸馏酒。其类别名称为⽩酒(类别编号1501),品种明细分为:1.⽩酒;2.⽩酒原酒。
申请⽩酒⽣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与⽣产规模、品种、产量相适应的⽣产场所、设备设施,原则上应具备从制曲、发酵、蒸馏、陈酿、勾调、灌装等完整⽣产⼯艺。
仅申请⽩酒原酒⽣产许可的企业可不具备勾调、灌装等⽣产⼯艺以及相应的⽣产场所、设备设施。
第四条本细则正⽂中引⽤的⽂件、标准通过引⽤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细则。
第⼆章⽣产场所
第五条企业⼚房选址和设计、⼚区环境、功能区划分、建筑内部结构、辅助⽣产设施等应当符合《⾷品安全国家标准⾷品⽣产通⽤卫⽣规范》(GB 14881)和《⾷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产卫⽣规范》(GB 8951)相关规定。⼚区环境应保持清洁,不应有严重积⽔、渗漏、淤泥、污秽、损毁。⼚房建筑、设备应能满⾜⽣产⼯艺、卫⽣管理、设备运⾏的要求,⼈流、物流设置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第六条应有与企业⽣产能⼒、⽣产⼯艺、产品特性相适应的⽣产车间、辅助⽣产设施,其设计应按⼯艺流程及卫⽣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据⽣产⼯艺需要,原料贮存、原料处理、培菌或制曲、制酒、基酒贮存、勾调、成品包装、成品贮存应设置独⽴的⼚房或车间,并有效分离。⽣产车间通常包括原辅料库、粉碎车间、制曲车间、制酒车间、酒库、勾调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等。
(⼀)原辅料库
根据原辅料的物理、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贮存条件分别贮存,对物料的品种和质量状态做出标识,清洁剂等化学物品应与原辅料分库存放,并应显著标识。原辅料库应阴凉、通风、⼲燥、洁净,并有防⽔、防潮、防⽕、防⾍、防⿏等设施,根据需要设置防爆设施。
(⼆)原料粉碎车间
根据⼯艺要求,原料需要粉碎的,应有独⽴的原料粉碎车间,车间应能满⾜原料除杂(⼟杂物)、粉碎、防尘的⼯艺技术要求。车间内的除尘设施应保证室内粉尘浓度符合相关要求,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应便于清理,防⽌和减少粉尘积聚。
(三)制曲车间
制曲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相应⾹型⽩酒酒曲配料、成型、培养、贮存、粉碎的⼯艺技术要求,应利于制曲微⽣物的⽣长和繁殖。制曲车间应按照⼯艺要求划分相应的功能区域,通常包括粉碎区、曲块成型区、培养区、贮存区等。根据⼯艺需要,粉碎区应有除杂、防尘设施,粉尘浓度应符合相关要求。培养区、贮存区应有符合⼯艺要求的通风措施。
(四)制酒车间
制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艺技术要求。车间内应根据⽣产需要设
置相应的功能区域,如晾堂操作区、发酵区、馏酒区等功能区域。操作区域应有⾃然或⼈⼯通风设施,蒸馏区域应保持清洁、⽆积⽔。发酵窖、池、缸、箱、罐、槽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固态法制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满⾜固态法制酒条件下配料、糊化、糖化、发酵、蒸馏的⼯艺技术要求,窖、池、缸、箱等发酵容器应有利于酿酒微⽣物的⽣长与繁殖。半固态法制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满⾜半固态法制酒条件下配料、蒸煮、接种、糖化、发酵、蒸馏的⼯艺技术要求,槽、池、缸、罐等发酵容器应有利于酿酒微⽣物的⽣长与繁殖。液态法制酒车间应满⾜液态法制酒条件下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的⼯艺技术要求,发酵区域应与其他区域分开,并有良好的调温设施。
(五)酒库
贮存条件应符合相关⼯艺要求,须有防⽕、防爆、防尘、防渗漏设施,保持安全、整洁。基酒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贮。如有基酒暂存区域的,应划分固定区域,贮存容器应做好标识并加盖,该区域应通风良好,便于清洁。
(六)勾调车间
应配备勾调的仪器和⽤具,扩⼤勾调应有适宜的搅拌、过滤(必要时)设备设施和贮存场所,具有通风、防⽕、防爆设施。
(七)包装车间
应设有与⽣产能⼒相匹配的包装车间,应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防蚊蝇、防⿏、防⽕、防爆。包装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满⾜洗瓶、灌装、压盖、装箱等⼯艺技术要求。包装车间应满⾜⼯艺和⾷品安全要求,根据⽣产需要应具备相应的功能区域,如更⾐区、包装材料暂存区、待包装酒暂存区、洗瓶区、成品灌装区等。包装车间各区域按不同的卫⽣要求进⾏控制和管理,成品灌装区地⾯应使⽤易清洗和消毒的材料铺设,墙壁和天花板应有防霉措施,从洗瓶到压盖⽣产过程的设备和链道应采⽤防尘、防异物的设施;从更⾐区进⼊成品灌装区⼊⼝处应设置洗⼿和⼲⼿设施;⼈员进⼊成品灌装区应着⼯作服、鞋、帽,保持整洁并定期消毒;包装车间应严格控制⾮⼯作⼈员进出。
(⼋)成品库
成品库应避免⽇光直射、⾬淋、冰冻和撞击,容量应与⽣产能⼒相适应,符合相关规定。库内应阴凉、⼲燥,不得与可能影响酒体质量的物品混存。
注:外购酒曲⽣产⽩酒的企业可不要求制曲车间;申请获得⽩酒原酒⽣产许可的,可不要求包装车间和成品库;外购粉碎好的原粮和曲粉的企业可不要求原料粉碎车间和曲块粉碎区,但需要原料库和曲库。⾃建纯菌种培养车间(室)的,其⽆菌室的设计与设施应符合⽆菌操作的⼯艺技术要求,环境应
避免杂菌污染纯菌种,应符合纯种微⽣物⽣长、繁殖、活动的⼯艺技术要求。
第七条⼚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产区域分隔,车间内设置的过程检验室应符合相关区域卫⽣要求,有防⽌污染的措施。
第三章设备设施
第⼋条⽣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艺需要配备并布局合理,通常包括:原料粉碎设备(如粉碎机等)、配料设备(如称量器、搅拌器等)、制曲设备(如曲模、制曲机等)、发酵设备(如窖、池、缸、罐、槽等)、蒸馏及蒸煮设备(如甑、甑桶、甑锅、蒸馏釜等)、陈酿或贮存设备(如池、坛、缸、罐、酒海等)、过滤设备(如活性炭过滤机、精密过滤器等)、勾调设备(如量筒、混合罐等)、灌装设备(如洗瓶机、灌装机等)、酒糟存放设施、供汽设施等。酒糟以及废弃物应便于存放和清理,⿎励企业对酒糟进⾏综合利⽤;供汽系统应与⽣产能⼒相适应,供汽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第九条⽣产设备的配备及其数量应与⽣产规模、⼯艺流程、⼯艺参数相适应,具备⼀定数量的发酵蒸馏设备应产出与之相适应产量的⽩酒或⽩酒原酒。不应使⽤国家及地⽅禁⽌或明令淘汰的⽣产⼯艺和设备,⿎励企业研发并使⽤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先进⽣产⼯艺和技术装备。
第⼗条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酒的管道、包装材料、容器、⼯具和设备等应符合相关的⾷品安全标准,应使⽤⽆邻苯⼆甲酸酯类物质(俗称塑化剂)、⽆铅、⽆毒、⽆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确保塑化剂、铅等污染物符合标准等要求。表⾯应光滑,⽆裂缝。蒸馏冷却器应⽤不锈钢或其他⽆毒害的惰性材料制作。设备使⽤的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酒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料液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条⽣产车间、酒库应根据⼯艺技术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酒度计等。设备和⼯器具应易于清洗、必要时可消毒或灭菌,便于⽣产操作、维修和保养。
第⼗⼆条设备台账、说明书、档案应保管齐全,维护保养完好,其性能与精度符合⽣产⼯艺要求。维修、保养的措施不得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应有设备使⽤、维修、保养记录。直接接触⽣产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易损设备,必须有安全防护设施,防⽌有毒有害物质渗出和异物混⼊,并应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三条⽣产设备、设施应有运⾏状态标识,需要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装置、仪表、量具等⽣产、监控和检验设备,应有检定或校准状态标识。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设施应有管道内物料名称和流向标识。相关标识应有专⼈进⾏管理,并定期对标识进⾏检查和记录。
第⼗四条做好供⽔设施防护,保证酿造⽤⽔等⾷品加⼯⽤⽔⽔质符合《⽣活饮⽤⽔卫⽣标准》(GB 5
749)及国家相关规定,勾调⽤⽔⼀般应经软化处理并具备相应处理设备设施。⾷品加⼯⽤⽔与⾮⾷品接触⽤⽔的输送管道应完全分离并明显标识。
第⼗五条有合理的排⽔设施和废⽔处理设施,物流管道和⽣产车间地⾯应有适当的排⽔坡度及排⽔系统,车间污⽔应遵循从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排放的原则。排⽔道应通畅,排⽔系统⼊⼝应安装防护设施,防⽌固体废弃物进⼊及浊⽓逸出。
第⼗六条应配备⽣产设备和⼯器具的清洁和消毒⽤设备、设施、⽤具,放置在专⽤场所或区域妥善保管。应及时、有效进⾏清洗和消毒,确保⽣产场所、设备、管路清洁卫⽣。清洁剂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七条⽣产加⼯过程中产⽣的废弃物应使⽤专⽤设施存放,盛装废弃物的容器或区域应有明显标识,不应与盛装产品和原料的容器混⽤。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应有不良⽓味或有毒、有害⽓体逸出,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变质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不得流向其他⾷品⽣产企业。
第⼗⼋条包装车间成品灌装区的⼊⼝处,应设置⾜够数量的⾮⼿动式洗⼿、⼲⼿设施,并在临近洗⼿设施的显著位置标⽰洗⼿消毒程序。进⼊成品灌装区的更⾐、洗⼿、⼲⼿顺序应符合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般流程为换鞋、更外⾐、洗⼿、⼲⼿、更清洁⼯作服帽。
第⼗九条根据需要设置的卫⽣间应保持清洁,并与⽣产场所保持⼀定距离,不得与⽣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卫⽣间应有洗⼿设施,门、窗不得与⽣产作业区域⼊⼝相对,采光、排⽓良好。
第⼆⼗条⼚房内应提供充⾜的⼈⼯照明设施或⾃然采光,光泽应使⾷品呈现真实颜⾊,亮度应能满⾜⽣产和操作需要。如需在暴露⽩酒和原料的正上⽅安装照明设施,应使⽤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使⽤的机电和照明设施应符合酒⼚防⽕设计规范。
第⼆⼗⼀条企业⾃⾏开展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检验,或开展部分⾃检的,应具备满⾜⾃检检验项⽬所需的检验室、检验设备和试剂。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等应当满⾜相应检验需求。检验设备通常可包括:分析天平、电⼦天平、品酒杯、温度计、酒精计、滴定管、三⾓瓶、移液管、⽔浴锅、冷凝管、⽓相⾊谱仪、烘箱、蒸发⽫、原⼦吸收分光光度计、分光光度计、⽓—质联⽤仪、相应检测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如⾹型特征指标等)及相关的计量器具等。
企业可以使⽤经验证的⾮国家标准⽅法和检验设备,应保证检验结果准确。
⿎励企业建⽴甲醇、、塑化剂、甜味剂等⾷品安全关键指标的⾃⾏检验能⼒并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励企业建⽴感官评价实验室,开展感官检验和品质品评。
第四章设备布局和⼯艺流程
第⼆⼗⼆条⽣产设备的配备和布局必须符合⼯艺需要,并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避免交叉污染。停⽤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三条⽩酒⽣产⼯艺流程⼀般应包括原料处理、配料、制曲、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调、灌装等完整⼯序,外购酒曲⽣产⽩酒的企业可不要求制曲⼯序,仅申请⽩酒原酒⽣产许可的,可不要求勾调、灌装⼯序。新增或调整产品⼯艺流程及关键设备时,应进⾏必要性论证和安全性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保证⼯艺流程科学合理、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通过危害分析⽅法明确⽩酒⽣产过程中的⾷品安全关键环节,并设⽴⾷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关键控制点或关键⼯序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励企业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对⽣产过程进⾏⾷品安全控制。
第⼆⼗五条企业应建⽴⽣产⼯艺⽂件、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等⽣产技术⽂件,⽂件与实际操作应保持⼀致,实际⽣产过程应做好记录,相关⽂件和记录由专⼈负责管理,定期进⾏审核。
第⼆⼗六条⽩酒⽣产过程关键控制环节及措施通常包括:
(⼀)原辅料验收及贮存环节。制定原辅料验收标准和检验⽅法,有采购记录和验收记录,设⽴原辅料贮存专⼈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
(⼆)配料环节。原料粉碎度、原辅料配⽐符合相应要求,控制曲粮⽐例、润料时间、⽔温。企业的⼯艺⽂件中应有配料⼯序的控制管理规定,如实记录投料的种类和数量。
(三)制曲环节。原料拌和前的场地、踩曲场及曲模等设备设施应清洁,以减少有害杂菌的侵染;制曲和曲块储存过程应采取控制措施确保酒曲质量,防⽌再次发酵、霉变和⾍害。
(四)发酵环节。对⽔分、温度、发酵周期以及氨基甲酸⼄酯等发酵过程关键指标进⾏监控,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防⽌发酵异常或遭受污染。
(五)蒸馏环节。制定上甑操作要领和量质摘酒技术要求,对蒸馏⽓压、蒸馏时间、酒质特点等蒸馏过程关键指标进⾏监控,具备适当的蒸馏排杂措施。
光驱不读盘(六)贮存环节。不同质量等级的原酒、调味酒应分类贮存,并记录⽣产⽇期、⽣产轮次(批次)、质量等级、酒精度、贮存数量、贮存地点等详细信息。因⼯艺或⽣产需要转移的,应记录转移⽇期、数量、原贮存地点、现贮存地点等详细信息。贮存过程中宜监测重⾦属、塑化剂等易迁移的醇溶性有害成分的含量。
(七)勾调环节。勾调⽤基酒、调味酒应符合相应质量安全标准,勾调⽤⽔使⽤经过处理的软化⽔,并记录勾调⽤酒名称、酒
精度、等级、数量、批次等详细信息,不得添加⾷品添加剂及其他物质进⾏调配。
(⼋)灌装环节。严格控制⼈流、物流,防⽌污染,包装容器检验合格后⽅可使⽤,压盖封装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制定灯光检测等在线检测要求和控制措施。
第⼆⼗七条企业应有控制措施对制酒、贮存、勾调、灌装等过程中记录的基酒、调味酒、勾调⽤⽔等物料和成品的名称、质量等级、数量、批号、⽣产⽇期等信息进⾏管理和复核,保证记录可溯源性。
第⼆⼗⼋条为了防⽌⽣产中不同批次、不同酒度、不同品种⽩酒之间的混淆,各⽣产⼯序在⽣产结束后、更换品种或批次前,应对现场进⾏清场并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序、品名、⽣产批次、清场时间、检查项⽬及结果等,清场负责⼈及复查⼈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员管理
第⼆⼗九条企业应设置独⽴的⾷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产能⼒和⽣产规模相适应的⾷品安全管理负责⼈、⾷品安全管理⼈员、技术⼈员(包括⽣产和检验⼈员)、⽣产操作⼈员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应设⽴独⽴的⾷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按照⾷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产卫⽣规范》(GB 8951)等标准规范要求,
建⽴、实施和持续改进⾷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产质量管理体系。
(⼆)应以书⾯⽂件形式明确企业负责⼈、⾷品安全负责⼈和⾷品安全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并应能履⾏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企业的法定代表⼈(主要负责⼈)是⾷品安全第⼀责任⼈,对本企业的⾷品安全⼯作全⾯负责,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应熟悉⾷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酒质量安全知识,建⽴并落实本企业的⾷品安全责任制。
(四)⾷品安全负责⼈应具有⾷品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有5年以上相关⼯作经验,经专业理论和⾷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掌握⾷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酒质量安全知识。⾷品安全负责⼈应当是⽣产企业法定代表⼈(主要负责⼈)或经授权的负责⼈,应独⽴⾏使职权,承担质量安全管理和出⼚放⾏责任,其职责不得委托他⼈,特殊情况需进⾏授权。
(五)⾷品安全管理⼈员应有⾷品及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3年以上的⽩酒⽣产⼯作经历或⾷品安全管理经验,应跟踪、掌握和贯彻⽩酒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履⾏⾷品安全控制和⾷品安全保证相应的职责。
(六)⽣产技术⼈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2年以上相关⼯作经验,掌握⽩酒⽣产专业知识。
(七)从事检验⼈员应具有⾷品、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1年以上⾷品检测⼯作经历。实验室负责⼈应具有⾷品、化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有3年以上相关⼯作经历。企业⾃⾏检验的,要求每个检验项⽬⾄少2⼈以上具有独⽴检验的能⼒。
(⼋)⽣产操作⼈员的数量应适应企业规模、⼯艺、设备等要求。关键控制环节操作⼈员应具有⼀定的技术经验,掌握⽣产⼯艺操作规程,能熟练操作⽣产设备。特殊岗位的⽣产操作⼈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笔记本 热点
第三⼗条培训管理⼯作由指定部门或专⼈负责,负责建⽴培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企业应当制定新员⼯上岗培训计划、员⼯定期培训计划、培训⽅案及考核⽅法。培训内容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少应包括⽩酒⽣产⼯艺及操作规程、⾷品安全知识等。检验⼈员培训计划应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有关⽣物、化学安全和防护、救护知识等的培训。
⾷品安全管理⼈员、⾷品⽣产技术⼈员、⽣产操作⼈员和检验⼈员等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检验⼈员还应进⾏授权。培训计划和⽅案应经企业负责⼈或⾷品安全负责⼈审核批准,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培训效果应当定期考核评估。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条企业应建⽴从业⼈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品⼯作的⾷品⽣产⼈员应当每年
进⾏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可上岗⼯作。灌装和调酒⼈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卫⽣,⽣产操作时,应当将⼿洗净,穿戴清洁的⼯作⾐、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和配戴⾸饰、⼿表和⼿机等。建⽴⼈员健康检查记录,保证⾷品加⼯⼈员患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品安全的疾病时,应调整到其他不影响⾷品安全的⼯作岗位。
第六章管理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建⽴并实施⾷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辅料的采购、使⽤及产品⽣产、贮存、勾调、包装、检验、放⾏和出⼚销售等所有环节,并确保管理职责明确,⽣产管理和⾷品安全控制活动符合《⾷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产卫⽣规范》(GB 8951)等要求。
猪肉丸子第三⼗三条企业应建⽴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审核。原辅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进⾏⾷品安全评估。应与主要原辅料供应商签订⾷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所承担的责任。
对供应商的审核⾄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件、执⾏的质量安全标准、检验报告、近年被⾷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等。
第三⼗四条企业应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包括制定原辅料验收标准,以及进⼚的原辅料进⾏验证、检验、记录、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续等内容。采购的⽩酒原料、⾷品相关产品实施⽣产许可管理的,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酒原料,应当按照⾷品安全标准进⾏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粮⾷、⽩酒原酒、⾷⽤酒精、包装材料等⾷品原料和⾷品相关产品。
(⼀)⽩酒⽣产应以粮⾕为主要原料,采购的粮⾕应符合《⾷品安全国家标准粮⾷》(GB 2715)等规定。
(⼆)采购的糖化发酵剂(如⼤曲、⼩曲、麸曲、酶制剂及酵母等)及辅料应符合执⾏标准或相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采购的⽩酒原酒应符合《⾷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和执⾏的相应产品标准要求,并附有甲醇、塑化剂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应按⾷品安全标准进⾏验收检验。不得采购使⽤⼩作坊⽣产的⽩酒原酒。
(四)采购的⾷⽤酒精应为⾕物酿造酒精,应符合《⾷品安全国家标准⾷⽤酒精》(GB 31640)和执⾏的相应产品标准要求,并附有甲醇、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应按⾷品安全标准进⾏验收检验。不得采购使⽤⼩作坊⽣产的⾷⽤酒精。
(五)采购的容器、包装材料、密封垫⽚、过滤材料等⾷品接触材料为塑料材料的,应符合《⾷品安全国家标准⾷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安全要求》(GB 4806.1)、《⾷品安全国家标准⾷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7)、《⾷品安全国家标准⾷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添加剂使⽤标准》(GB 9685)等要求,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应按⾷品安全标准进⾏验收检验。不得使⽤含有塑化剂的塑料包装材料、密封垫⽚等包装⽩酒,并尽量减少使⽤塑料包装材料,⿎励使⽤可循环再⽣的绿⾊包装材料。⽩酒包装应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品和化妆品》(GB 23350),不得过度包装。
(六)采购的⾷品⼯业⽤加⼯助剂(如硅藻⼟、活性炭等)应符合相应的⾷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
第三⼗五条企业应建⽴原辅料管理制度,保证采购使⽤的原辅料符合相应的⾷品安全标准及其执⾏的产品标准规定。不得采购使⽤⾷品添加剂进⾏调⾊调⾹调味。不得采购、贮存、使⽤甲醇、⼯业酒精等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品中的⾮⾷品⽤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体健康的物质。仅⽣产固态法⽩酒的企业不得采购使⽤⾷⽤酒精。采购使⽤⽩酒原酒、⾕物⾷⽤酿造酒精⽣产的企业,应如实记录所采购⽩酒原酒、⾕物⾷⽤酿造酒精的⽣产⽇期、质量等级、数量及去向等信息,其接收、发放和使⽤应经双⽅核实并在相应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六条企业应建⽴⽣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按照《⾷品安全国家标准⾷品⽣产通⽤卫⽣规范》(GB 14881)、《⾷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产卫⽣规范》(GB 8951)等要求,制定防
⽌微⽣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的⽣产过程控制措施,建⽴重⾦属、塑化剂、氨基甲酸⼄酯等污染物和不良代谢产物的监测制度,对配料、制曲、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调、灌装、贮存等⽣产过程进⾏全程控制。
第三⼗七条企业应建⽴⽩酒勾调管理制度。按照产品执⾏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勾调,⼩样勾调和扩⼤勾调过程应保持计量准确、酒液均匀,勾调后的酒样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如实对勾调时间、勾调⽐例、勾调数量及贮存信息等勾调过程信息,勾调⽤基酒的⽣产⽇期、⽣产轮次、质量等级、使⽤数量等信息,勾调成品酒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产⽇期、⽣产批次等信息,以及勾调⼈员信息进⾏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及时、可追溯。
第三⼗⼋条企业应建⽴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按照⾷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严格规范⽩酒标签标识,真实、准确标注,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虚假标注产品执⾏标准,不得以固液法⽩酒、液态法⽩酒冒充固态法⽩酒,执⾏产品标准要求标注固态法⽩酒、固液法⽩酒、液态法⽩酒等产品类别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规定。不得虚假标注配料表等强制标⽰内容,使⽤⾷⽤酒精勾调的液态法⽩酒和固液法⽩酒,其配料表应标注⾷⽤酒精,不应标注酿造⾷⽤酒精的粮⾕原料;各种配料应按加⼊量的递减顺序⼀⼀排序。
⽣产年份酒的企业应建⽴年份酒质量安全标准,年份酒标签应如实标注所使⽤各种基酒的真实年份和⽐例。
⽩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专⽤”、“特制”、“特需”等字样。
第三⼗九条企业应建⽴检验管理制度。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出⼚等进⾏检验控制并实施控制要求,检验记录应真实、准确,检验报告保存不得少于2年。
企业应加强过程检验,根据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和风险情况确定过程检验环节、项⽬和频次,检验结果异常的,应有相应措施,查异常原因,整改异常状况,直⾄检验结果正常。
缅怀先烈的简短句子企业应建⽴出⼚检验记录制度。执⾏的产品标准有明确出⼚检验要求及项⽬的,应按照标准相关规定执⾏;执⾏标准未列明出⼚检验要求的,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艺特点、原辅料控制等情况,确定出⼚检验要求及项⽬。⽩酒出⼚检验项⽬⾄少应包含甲醇、、酒精度,年份酒出⼚检验项⽬还应包括塑化剂。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律不得出⼚销售。
企业⾃⾏检验的,可以使⽤快速检测⽅法等⾮国家标准检验⽅法进⾏检验,但应对⾮标⽅法进⾏有效的确认,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当检验结果出现不符合⾷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限量时,应采⽤⾷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法进⾏验证;⽆⾷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法的应采⽤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进⾏监控。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品检验机构进⾏检验,委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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