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通知: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由6万元下调为3万元,数额巨大...
最⾼检、公安部通知:职务侵占罪⽴案标准由6万元下调为3万元,数额巨⼤标准未变!
导读:最⾼⼈民检察院、公安部4⽉29⽇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国家⼯作⼈员受贿罪等5种⾮国家⼯作⼈员职务犯罪的⽴案追诉标准,采⽤与受贿罪等国家⼯作⼈员职务犯罪相同的⼊罪标准。其中,对⾮国家⼯作⼈员职务犯罪采⽤与国家⼯作⼈员职务犯罪相同的⼊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挪⽤资⾦罪、对⾮国家⼯作⼈员⾏贿罪等同时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此前,根据2016年《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作⼈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数额巨⼤”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倍、五倍执⾏,即
即6万、100万。
⽂章来源:最⾼⼈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印发《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
、公安局:
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质量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案追诉标准进⾏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作中,要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明执法司法,同时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执法规范化⽔平和公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通知印发后,相关司法解释对⽴案追诉标准作出进⼀步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各地在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2年4⽉6⽇
最⾼⼈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条 〔帮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百⼆⼗条之⼀第⼀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应予⽴案追诉。
第⼆条 〔⾛私案(刑法第⼀百五⼗⼀条第⼀款)〕⾛私伪造的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总⾯额在⼆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百张(枚)以上的;
(⼆)总⾯额在⼀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百张(枚)以上,⼆年内因⾛私受过⾏政处罚,⼜⾛私的;
(三)其他⾛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百五⼗⼋条)〕申请公司登记使⽤虚明⽂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的;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1.⼆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次以上⾏政处罚,⼜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员⾏贿的;
3.为进⾏违法活动⽽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条只适⽤于依法实⾏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百五⼗九条)〕公司发起⼈、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后⼜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的;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次以上⾏政处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进⾏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自制手帐用品教程本条只适⽤于依法实⾏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第五条 〔欺诈发⾏证券案(刑法第⼀百六⼗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虚假内容,发⾏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
务院依法认定
的其他证券,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法募集资⾦⾦额在⼀千万元以上的;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达到当期营业收⼊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长春景点排行榜
(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
(五)隐瞒或者编造的重⼤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个⽉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
(六)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百万元以上的;
(七)为欺诈发⾏证券⽽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有效证明⽂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为欺诈发⾏证券向负有⾦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员⾏贿的;
(九)募集的资⾦全部或者主要⽤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百六⼗⼀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造成股东、债权⼈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百万元以上的;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
(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
(五)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个⽉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核准或者注册并且上市交易的;
乔迁之喜(七)致使公司、企业发⾏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上市交易的;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九)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北京良乡(⼗)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或者其他⼈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七条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百六⼗⼆条)〕公司、企业进⾏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
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隐匿财产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的⼯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得不到及时清偿,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或者其他⼈利益的情形。
第⼋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百六⼗⼆条之⼀)〕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虚假破产案(刑法第⼀百六⼗⼆条之⼆)〕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隐匿财产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的⼯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或者其他⼈利益的情形。
第⼗条 〔⾮国家⼯作⼈员受贿案(刑法第⼀百六⼗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第⼗⼀条 〔对⾮国家⼯作⼈员⾏贿案(刑法第⼀百六⼗四条第⼀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以财物,个⼈⾏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第⼗⼆条 〔对外国公职⼈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案(刑法第⼀百六⼗四条第⼆款)〕为谋取不正当商业
利益,给予外国公职⼈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第⼗三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百六⼗九条之⼀)〕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为,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提供资⾦、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百五⼗万元以上的;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百五⼗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的单位或者个⼈提供资⾦、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百五⼗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的单位或者个⼈提供担保,或者⽆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百五⼗万元以上的;
(五)⽆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百五⼗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企业发⾏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第⼗四条 〔伪造货币案(刑法第⼀百七⼗条)〕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总⾯额在⼆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百张(枚)以上的;
(⼆)总⾯额在⼀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百张(枚)以上,⼆年内因伪造货币受过⾏政处罚,⼜伪造货币的;
(三)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白葡萄酒和红葡萄酒的区别
(四)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出售、购买、运输案(刑法第⼀百七⼗⼀条第⼀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运输,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总⾯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
(⼆)总⾯额在⼆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百张(枚)以上,⼆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受过⾏政处罚,⼜出售、购买、运输的;
(三)其他出售、购买、运输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出售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应认定为出售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为⼈住所或者其他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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