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 完整版
公司职员可能涉及的常见犯罪及典型案例
一、职务侵占罪个性q名
(一)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标准:《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典型案例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
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 货款收回不上交 私自挥霍被判刑
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73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
己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缴。
案例3:私自用公司材料牟利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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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为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上海瑞研真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4:虚增公司费用并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
梁某某为广州某公司的电子商务部员工,平时负责公司在某网络商城的网络店铺的销售管理和广告发布,公司与网络商城达成了合作,在网络商城注册的网络推广员将网络产品的链接放到各处发布,买家若通过点击专门的推广链接、进入公司网络店铺并购买网络产品的,公司需根据网络产品金额先推广员支付一定比例的推广费,但若买家是直接进入公司网络店铺购买产品,公司无需向推广员支付推广费。
梁某某用他人身份注册成为网络商城的网络推广员,获得专属推广链接,并利用自身权限,直接将公司网络店铺中的广告、图片以及产品链接修改为梁某某名下网络推广员的专用链接,如此即使买家是直接进入公司网络店铺点击链接购买产品的,也会被网络商城认定为买家通过推广链接购买商品,使得公司额外向梁某某支付了原本不存在的推广费达5万余元。
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其当庭认罪,并同意向公司退还全部赃款,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挪用资金罪
(一)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标准:《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按中国丹霞地貌职务侵占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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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属羊的运程()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二)典型案例
案例1:挥霍公司应收款被判刑
2012年7月,王某开始在赣州某资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的业务员,负责该公司在兴国县六个乡镇的四款酒的推销及货款结算工作。
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间,王某利用其担任公司业务员身份期间,私自从其负责的6个乡镇的经销商处以公司名义借出货物自己销售,并将销售所得的货款78015元挥霍一空。并且从6个乡镇的经销商处收取公司货款74409元,未按时交公司财务。至案发时,王某共挪用赣州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货物及货款共计人民币152514元,其中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给公司的货款及货物价值人民币71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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