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人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陈方德、石警卫等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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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住所:大冶市城北开发区城西北工业园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须持证经营)。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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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1****,住所为********************,身份证号码为******************
2****,住所为************************,身份证号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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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日前缴足;
****: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日前缴足。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浙江大学排行(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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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淘宝商店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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