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
一、关于兜底保障的对象范围
2018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提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提供兜底保障。"根据中央的政策要求,我省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统称为兜底保障对象。
目前,兜底保障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另一类是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这两类对象不同的是,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是因为"三保障"和饮水不存在问题。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是因为"三保障"和饮水安全还没有解决到位,这些人员"三保障"和饮水问题解决到位后,都要标注为"兜底保障对象"退出建档立卡范围。
二、关于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认定条件
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认定条件有三个:一是家庭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是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三是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规定。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即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范围。
需要强调的是,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是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中的一个子集,也是主要部分,但不是一、二类的全部。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还应包括以下情况:
1、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些家庭如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到一、二类保障范围。
2、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家庭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大额支出增加,生活入不敷出的家庭,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一、二类范围。
现在的问题是,有的地方对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范围理解有偏差、太窄了,认为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就是家庭主要成员直接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以致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困难众没有纳入到农村低保一、二类范围,出现了"漏保"问题;或者将本该
科学发展观思想汇报纳入一、二类对象的纳入到了三、四类对象范围,造成了保障类别不准的问题。这两个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否则,我们兜底保障的"底"是没有编密织牢的,兜底保障的政治责任是没有扛起的,一旦出了问题,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将被严肃追责问责!
同时,对于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如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除纳入建档立卡的三、四类对象落实渐退机制外,其他三、四类对象都要及时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三、农村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一)农村低保。全省农村一类低保年补助水平为4020元(每月335元),二类低保年补助水平为3816元(每月318元),三类低保年补助水平为1008元(每月84元),四类低保年补助水平为696元(每月58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人均补助6426元,每月535.5元(生活补贴435.5元,照料护理标准1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人均补助7626元,每月635.5元(生活补贴435.5元,照料护理标准200元)。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人均补助8826元,每月735.5元(生活补贴435.5元,照料护理标准300元)。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 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为每人每月10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肢体、视力、智力、精神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和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四、关于全省脱贫攻坚验收标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近期,省直有关部门在组织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调研时发现,部分县(市、区)对脱贫验收标准和兜底保障政策的理解不全面、把握不准确、工作指导有偏差。有的县(市、区)为确保贫困村顺利脱贫,在整村退出时将已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降低至三、四类或直接退出保障范围,出现"漏保""漏兜"等问题,未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一批"政策,造成一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未享受兜底保障政策。对此,要把握好以下两点:
1、正确理解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对象与贫困发生率之间的关系。贫困发生率是指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兜底保障对象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享受兜底保障政策。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兜底保障对象"三保障"问题解决后,在贫困县、贫困村脱贫摘帽时作为"兜底一批"标注退出建档立卡范围,但不能退出兜底保障范围。
2、严格落实脱贫验收标准。各地要严格落实2018年8月2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甘肃省脱贫验收标准及认定程序》(甘办发〔2018〕50号)和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18年度贫困退出验收和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脱贫领发〔2018〕12号)关于识别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一、二类低保户、五保户(特困人员),在达到'两不愁、三保障'后,继续落实相关帮扶政策,在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时,在全国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作为'兜底一批'标注退出,继续享受兜底保障政策,不得为贫困村脱贫而人为降低兜底保障对象保障类别或直接退出兜底保障范围。
纳西族舞蹈 五、关于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
根据"两项制度"衔接政策规定,凡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未解决到位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都要纳入建档立卡予以帮扶解决。
因此,对于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凡发现"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疑似存在问题的,如果还没有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就要及时提出来,协调相关行业部门进行认定,如确实存在问题就协调扶贫部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六、关于农村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农村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是: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简言之,就是"三种人同时具备三无条件"。
1、无劳动能力。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这里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无履行义务能力。一是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是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哈尔滨中考时间2022年具体时间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七、关于对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的服务保障
调研督查发现,有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由监护人领取后,但没有落实监护、保障和服务的责任,以致特困人员吃的不好,穿的很脏,被褥很破,家里卫生环境非常差,基本生活没有得到有效保障。针对这一问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乡镇人民政府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亲友、村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等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监护的具体责任,由监护人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2、乡镇领导和包村干部要定期走访探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则上每月至少走访探视1
次,并建立走访探视登记簿,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落实监护、保障和服务责任不到位,特困人员吃、穿、住、医等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及时更换监护人,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安全不出问题。
最近,脱贫攻坚成效省际交叉考核反馈问题指出:"一些县对无力建房的农村特困人员,未统筹安排集中供养。"针对这一问题,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要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准确掌握有服务能力的农村集中供养机构、可用床位等底数,准确掌握有集中供养意愿和需求的特困人员底数。
2、对有服务能力的集中供养机构,加大规范管理和基础设施改善力度,通过购买服务配备工作人员和护理人员,确保特困人员住得进、住得稳、住得安。
电信查流量 3、对集中供养意愿不强烈的特困人员,采取上门劝说、政策解释等措施,引导其到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4、加大敬老院撤并、改造、提升力度,对床位少、入住率低、设施条件差、安全隐患高的农村敬老院予以撤并,建设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切实改善供养服务机构住、餐、医、娱、安全等基础条件,提升服务水平,吸引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计算机专业实习报告
八、关于切实加大临时救助的问题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中央和省上脱贫攻坚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对脱贫后又返贫的贫困人口,要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这里的社会救助,对我们民政部门来说,主要是指临时救助和农村低保。
对于因病、因残、因灾、因学、因突发事件等,脱贫后又返贫的贫困人口,退出低保后基本生活又出现困难的,可首先考虑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后仍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可按政策规定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返贫人口开展临时救助,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主要是因学、因慢性病等刚性支出而返贫的贫困人口。临时救
助标准是这样确定的: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主要是因灾害、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急难事项而返贫的贫困人口。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特大疾病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二)主动发现及时救助。临时救助重在"救急难",一定要体现主动性、快速性、及时性,不能等到困难众申请了才去开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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