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2.11
∙【字 号】西政办〔2019〕132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曾晖【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正文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焊工证网上查询
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有关部门:
《海西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细则》已经州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
海西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92号)等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阿修罗85刷图加点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实施细则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属于长期性支出型贫困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场所内服刑的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abab的成语 第六条 持有海西户籍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长期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有关学习的对联
第九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也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已成年靠家庭供养无业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脱贫攻坚期间,农村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本州区域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凭居住证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填写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附件1)、《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附件2),并由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家庭成员年幼、重病等无法签字确认的,要说明情况。
(二)提交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人员和家庭实际共同人员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属于支出型贫困的家庭,要提供刚性支出有关材料(医疗费用单、入学通知书等)。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书面填写诚信告知书(附件3)。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当场审查,材料齐备的,应通过一门受理系统及时予以受理,同步上传相关申请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并附近亲属备案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内墙内保温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六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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