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工作制度
低保申请制度
一、凡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都可以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非农业户口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的家庭申请农村低保。
二、城乡低保待遇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登记照片、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下岗证、离退休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出有关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能提出申请。
困难家庭中,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本县内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原则上在大多数成员户口所在地申请,由其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常住地在外县市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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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提供有关详细证明材料。
三、城乡低保申请的受理,由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城乡低保申请受理登记,并组织开展入户调查、众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经逐级审核审批后,对不符合低保条件,未批准享受低保的申请,由受理申请的社区居(村)委会向申请人出示《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详细注明不予保障的理由。
入户调查制度
制氮气一、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及提供齐备所需证明材料后一周内,由社区(村)低保评议小组
至少两名以上成员对该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并填写《低保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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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低保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由县低保局统一负印制,入户调查要求“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入户调查结果要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户主双方签字认可。
三、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受县民政局的委托,乡镇民政办、社区居(村)委会负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初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必要时县低保局与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居(村)委会可直接到申请人家庭及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秋天词语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入户调查、单位和邻里走访、信函索证、部门联动、消费跟踪、张榜公布等办法进行,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家庭,可采取居民(村民)代表评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q点充值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若申报对象的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
小学生四年级作文月人均收入。
四、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算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低保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低保局应自接到异议起20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及时纠正。
审核审批制度
一、城乡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二、经社区居(村)委会初审合格的,由社区居(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低保评审委员会对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对申报材料和公示有异议的,进行二次审核。在二次审核之前,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居(村)委会要再次进行调查取证。对二次审核后仍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及时开具《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并报县低保局备案。
三、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每月10号前完成对当月的城市低保上报材料的审查。农村低保原则上每年普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审查,特殊困难户随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居(村)委会再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等),公示七日无异议后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并由乡镇民办或社区居委会发放《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代发银行存折;经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条件的对象,及时开具《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县民政局在签署城市低保批准意见时,必须签署应享受的保障金额,保障金额必须等于低保标准减去核实的家庭实际收入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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