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玉梅、关会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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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玉梅,*,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关会杰,*,1979年4月2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齐齐哈尔仲邦鑫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开发区启动区内(纬三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欲晓,系该公司经理。银行下午几点上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霍玉梅与被告关会杰、齐齐哈尔仲邦鑫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邦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玉梅、被告关会杰、被告仲邦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玉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关会杰、仲邦物业公司承担物品损失3500.00元(庭审后,其变更损失标的物,仅要求赔偿墙面损失)。事实和理由:霍玉梅与关会杰均系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华夏二期5栋4单元的住户,霍玉梅居住在四层,关会杰居住在六层。2021年8月16日,关会杰家卫生间上水管破裂,发生跑水事故,将包括霍玉梅家在内的楼下三户人家浸泡,造成霍玉梅家中物品损失。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关会杰辩称,一、漏水部分不在关会杰的房屋内,而是处于公共区域的管道井中,不属于关会杰管理的范围。在关会杰与仲邦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中约定,仲邦物业公司有义务对房屋的公用部分和公用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漏水的管道井一直处于物业的监管之下,此前曾经上锁。并且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对服务区域内的建筑及附属设施等共有
财产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所以,此次事件的发生不是关会杰的责任。二、2021年8月16日,关会杰积极配合仲邦物业公司及邻居查渗水原因,经仲邦物业公司来的维修师傅查,并不存在关会杰家卫生间漏水现象。当时的仲邦物业管理人员也说漏水与关会杰家无关,并开始和维修师傅商量此次维修事宜。当时物业公司已经承认责任在于自身。三、此次事故发生后,仲邦物业公司在2021年8月16日上午派来刘师傅进行维修,维修查问题过程中因师傅操作不当,使管道遭到二次破裂(连抬带晃),渗水变成流水,且未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未关闭阀门,造成二次伤害,导致大面积流水3个小时以上。依据民法典第942条的规定,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的财产受到侵害,应由仲邦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四、本次漏水事件应该在2021年7月份已经发生了,霍玉梅多次仲邦物业公司解决,但长时间未到原因,造成邻居家财产损失,仲邦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五、此次事件中,关会杰配合解决问题,没有推诿,因漏水造成关会杰家直接损失340.00元。关会杰将其房屋出租,承租人于2021年8月1日搬走后无人居住,2021年8月2日查水表显示剩余54.75元,2021年11月28日显示欠费286.05元。
被告仲邦物业公司辩称,原告霍玉梅的损失与仲邦物业公司无关。事发当日,仲邦物业公司接到漏水通知后,派人员前去维修。经初步查看,漏水点是在601室水表入户一侧,按
0.683秒魔方纪录照相关规定,该漏水点产权归601业主所有。后经询问,该水管漏水现象已经持续很久。仲邦物业公司针对现场情况进行维修,因阀门老化严重,把阀门关闭也无法制止漏水现象,只能对阀门进行更换。但更换阀门需要协调市政水务部门,所以仲邦物业公司尽最大限度,对601室漏水点进行了维修。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服务协议,只要仲邦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及时进行了维修,该漏水造成的损失就与仲邦物业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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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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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房屋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告霍玉梅系401室业主,被告关会杰系601业主,仲邦物业公司系该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21年8月份左右,霍玉梅发现其家中墙面潮湿,向仲邦物业公司报修。仲邦物业公司开始排查原因,后发现可能是该单元601室附近出现的漏水点。因关会杰另有住处,不经常在该单元601室居住。2021年8月14日,仲邦物业公司与关会杰取得联系。2021年8月16日,仲邦物业公司到该单元601室内查原因,未发现漏水点;在601室门口的水管井查到漏水点,系自来水上水管水表入户侧与墙体接触部位有漏水点。因601室自来水管入户阀门老化,关闭不严,仲邦物业公司经过3个多小时沟通及维修,将该阀门更换后,漏水停止。
另查明,2022年4月14日,本院工作人员组织原告霍玉梅、被告关会杰以及仲邦物业公司,对案涉401室房屋室内损失情况进行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及照片存于卷宗。现场勘验情况:墙体白灰掉落及起泡等现象的面积,客厅东墙底部180cm×30cm、进户门口右侧45cm×45cm、北卧室窗口右侧60cm×25cm、北卧室窗口左侧30cm×25cm、北卧室西墙55cm×43cm。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下列三点:(一)案涉漏水管线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二)被告仲邦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霍玉梅的合理损失金额?
关于案涉漏水管线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的问题。根据《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三)用水计量器具或者分支立管分户处(未安装用水计量器具的)至用户侧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老旧小区分支立管在用户室内的,分支立管起端至用户侧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本案中,案涉漏水点在601室水计量器具(水表)至用户侧,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应由用户负责;被告关会杰系601室用户,故其应承担该漏水管线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关于被告仲邦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仲邦物业公司接到原告霍玉梅保修后,查原因并联系601室的业主,与关会杰一同查漏水原因。在并非业主共有部分出现损坏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了更换阀门的维修操作,仲邦物业公司尽到了的物业服务义务。但是,在维修过程中,仲邦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发现用户供水入户阀门老化、关闭不严的情况下,仍不采取关闭单元楼供水阀门的措施,致使持续3个小时多后才停止漏水。并且霍玉梅和关会杰均表示,在此期间漏水量突然增大。现仲邦物业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未关闭单元楼供水阀门的行为属于合理操作,所以仲邦物业公司存在维修不当的过错责任,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霍玉梅的合理损失金额的问题。庭审后,霍玉梅变更损失标的物,仅要求赔偿墙面损失,其他不予主张;该变更申请,减少了损失范围,未损害被告关会杰和仲邦物业公司的利益,符合民法中自愿原则,本院予以支持。通过现场勘验,确定了霍玉梅家财产损失情况。经本院工作人员在劳务市场询价,本案损害财产维修需要抢、刮、刷,包工包料,
蟹不肉该维修总价款1700.00元,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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