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浪、孙桂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浪、孙桂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教师节的对联【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0 
【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113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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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文莲覃尹柔韦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浪;孙桂宁;孙朝国;龚文举;广西金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明威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宏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当事人】孙浪孙桂宁孙朝国龚文举广西金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明威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宏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冬眠动物有哪些动物孙浪孙桂宁孙朝国龚文举 
【当事人-公司】广西金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明威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宏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闭世浩广西锐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闭世浩广西锐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闭世浩 
【代理律所】广西锐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孙浪 
【被告】孙桂宁;孙朝国;龚文举;广西金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明威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宏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6日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14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侵权新证据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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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2011年节假日安排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6日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14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北部湾保险防城港分公司在一审时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就责任免除部分“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以黑字体加粗提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投保单声明中内容符合桂高法〔2014〕261号文件的规定,且投保人亦在“投保人声明”一栏中盖章,上诉人孙浪以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为由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孙浪主张桂N×××某某、桂A×××某某属于半挂牵引车,与牵引挂车属于不同车辆类别,没有提供依据,与日常认知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孙浪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5元(上诉人孙浪已预交),由上诉人孙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事业祝福语
【更新时间】2022-09-22 04:42: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孙桂宁、孙朝国是死者孙某1之父母。2019年5月22日,孙浪驾驶桂N×××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某某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搭载孙某1,沿G80广昆高速由南宁往百方向时因车辆发生故障而停在应急车道上,孙浪和孙某1下车后不多久,龚文举驾驶桂N×××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N×××某某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行驶至上述路段时与孙浪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孙浪车辆前移并碾压孙某1,造成孙某1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龚文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1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龚文举已赔偿孙桂宁、孙朝国3万元。事故发生时,孙浪持A2D驾驶证(增驾A2,实习期至2020年1月21日),龚文举持A2驾驶证。孙浪驾驶的桂N×××某某牵引车和桂A×××某某车均属孙浪自有,其中桂N×××某某牵引车挂靠并登记在明威物流公司名下,并由该公司向北部湾保险防城港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5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桂A×××某某车挂靠并登记在宏威物流公司
名下,并由该公司向北部湾保险防城港分公司投保5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龚文举驾驶的桂N×××某某牵引车和桂N×××某某车均属龚文举自有,挂靠并登记在金瀚物流公司的名下,由该公司向平安保险南宁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桂N×××某某牵引车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150万元、桂N×××某某车的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为5万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合同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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