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前的婚姻态势及其变化趋势
   
 
   
中国当前的婚姻态势及其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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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婚姻问题的讨论日渐热烈。一方面,结了婚的人增加了离婚风险,另一方面,青年越来越不急于结婚。而城市女白领的“结婚难”现象,更是让家庭和社会都为之焦
虑。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老年人的再婚和同居问题又成为媒体关注的主要内容。种种迹象表明,社会结构转型已经成为影响人们家庭生活的重要力量:在中国从传统农业社会迅速转变为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中国的家庭结构不但在小型化,而且越来越趋于不稳定。
对此,我们要问:到目前为止,中国人口的婚姻和家庭问题到底如何?中国人口的婚姻状态发生了什么重大的变化?[1]离婚率的上升是否与人口结构的变化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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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集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能够对当前中国的婚姻状态进行系统分析的可信资料。再结合《中国统计年鉴》对以往历史数据的重新修订,我们基本可以对中国当前的婚姻结构变化和“离婚”趋势做出判断。
一 登记结婚对数减少,离婚率逐年上升
在《中国统计年鉴(2006)》中,国家统计局修订了以往的离婚率数据,改用世界各国通用的计算粗离婚率的指标,以当年每1000人中的离婚对数计算中国的离婚率。新的数据,虽然调低了粗离婚率的数字,但仍然表示出了离婚率逐年增加的趋势。
从表1可以看出,在人口基数增加的情况下,中国每年登记结婚“对数”,在1992年之前,处于徘徊上升的态势,但在1992年之后,则在波动中逐渐下降,所以,1992年是一个历史性的拐点。伴随中国人口转型的加剧——从人口迅速增长期向人口静止期的过渡,进入法定结婚年龄的人口开始减少——这使中国的结婚登记对数趋于降低。
在结婚对数1992年的957.5万对降低到2005年的823.1万对的同时,中国内地居民初婚登记结婚的人数也从1992年高峰拐点的1832.1万人开始波动式下降——1996年下降到1781.7万人,1997年下降到1726万人,到1998年下降到1675.4万人(比1992年净减少约156.7万人)。1999~2003年间“下跌”趋势更为明显,内地居民登记结婚人数从1659.4万人降低到了1483.9万人(净下降了175.5万人)。虽然在2004年有个小反弹,但在2005年又下降到了1483万人。从表1可以看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初婚人数1992~2005年间净下降了约350万人。
结婚登记对数的下降和初婚人数的减少都预示着这样一个趋势——中国未来的年度生育率会降低,这会给那些力促计划生育政策继续强化的人一个信号——人口转型本身已经开始起作用了,不用人为太努力,生育率也会降低。
表1 1985~2005年间中国历年婚姻登记与离婚状况
伴随初婚人数的减少,中国的“离婚对数”却在迅速增加。比如,1985年的“离婚对数”只有45.8万对,到1990年就增加到了80万对,差不多5年增加了一倍。在1995年超过100万对,达到了105.5万对;在2000年达到了121.3万对;在2005年达到了178.5万对。
中国婚姻状况的剪刀差——“结婚对数的下降”与“离婚对数的上升”说明,中国人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的婚姻与家庭生活越来越不稳定了。当然,绝大多数离婚者都会选择“再婚”,故中国社会的再婚率一直处于上升状态。比如,在“离婚对数”增加的同时,“再婚人数”也处于日渐攀升中:在1985年,再婚人数只有50.5万人,但到1999年就增加到100.5万人,到2005年增加到163.1万人。这是中国社会自有数字记载以来最高的数字。
因此,粗离婚率的上升,一方面,表现着婚姻关系已不像原来那样牢不可破,另外一方面,深受人口因素——婚龄人口供给和当年结婚对数减少的影响,使之趋于上升。
二 东北三省离婚问题显化,经济强省排位反倒靠后
虽然全国的离婚率在普遍上升,但离婚率变化在区域之间是不平衡分布的。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指标来考察这一不均衡性。
(1)当年离婚对数占当年结婚对数的比重。如果排除当年结婚当年又离婚事件(反之亦然)的影响,那么,这个指标可被理解为当年发生了100个结婚事件的同时,发生了多少离婚事件。应该注意的是,绝不能将此理解为当年结婚的人中有多大比例的人会离婚。结婚事件和离婚事件都是历时性累积的产物,而且深受适婚人口供给程度的影响,也即:进入婚龄期的人口增减,会导致结婚对数的增减。一旦结婚对数减少,则离婚对数稍有增加,其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之比会大幅上升(当然也会导致粗离婚率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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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婚人次占总结婚人次的比重。这个指标指的是在当年发生的结婚人次中,有多大比重的人属于再婚。这个指标也具有历时性累积的特点。如果过去几年的离婚率高,则发生在当年的再婚人次就会相应比较高。当然,其前提是绝大多数离婚的人都倾向于再婚。
从表2可以看出,东北三省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之比都超过了40。吉林为43.45,辽宁为42.69,黑龙江为42.11。为什么东北三省的离婚结婚比如此之高?可能的原因是:①东北三省每年登记结婚的人数在下降,其下降速度快于其他省市。②东北的年度离婚事件在上
升,也即每年的离婚对数在增加。这就是说,这两个因素在同时发生着作用。
学术界对中国婚姻趋势所得到的基本结论是:城市化程度越高的地区,其“粗离婚率”也会越高。从表2反映的数字中可以看出,上海的再婚人次占总结婚人次的比重,达到了20%,即再婚者占1/5;天津为18.9%,北京为17.62%。值得关注的是,新疆的再婚人次占总结婚人次的比重也高于其他省市,达到了25.19%。重庆这个新型的直辖市,其城市化程度不如北京、上海、天津,但其再婚人次占总结婚人次的比重却达到了20.05%——比上海还高,这是很特殊的变化。与重庆紧密相关的是四川,其也高达15.06%。一个可资解释的假设可能是:人口流动,尤其是已婚女性人口的流动,造成了夫妻之间关系的紧张,从而影响了离婚事件的高发。
表2 中国各省、市、自治区婚姻变动状况
表2的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虽然两个测度离婚变化趋势的指标所形成的省市级排位
不完全等同,但却具有很高的相关性。在“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之比”接近或高于100∶30的各省市,其再婚人次占总结婚人次的百分比也极其靠前。这就是说,东北三省、四个直辖市、新疆和四川这9个省、市、自治区是中国离婚率最高的地方。除这几个地方人口金字塔底部的缩小导致了离婚事件的相对突出外,城市化、婚姻观念的变化、人们对理想的婚姻状态的追求、对不理想婚姻容忍度的降低等,也是另外一些重要的原因。
虽然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会影响社会的离婚率,但这个变化具有很强的滞后效应。浙江、江苏、广东等省过去几十年的经济增长非常迅猛,但离婚率却并不是很严重(广东甚至排在全国的最后几位)。因此,有些社会中介变量改变了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评价,容忍了导致家庭解体的某些因素,使家庭生命期得以延长。另外,还需要检视这几个省人口结构的变化,才能最终得到可靠的解释。
三 初婚年龄推迟,15岁以上人口未婚百分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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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将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和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进行了对比。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这里主要看20岁以后各年龄段的“未婚百分比”。
表3 不同年龄段未婚人口所占比重
在全国男性农业户口人口中,2000年,20~24岁年龄段未婚人口占该年龄段人口的74.35%,2005年上升到了75.33%;25~29岁年龄段未婚人口占该年龄段人口的百分比,由2000年的21.81%上升到2005年的25.93%——5年时间里大幅上涨了4.12个百分点;在30~34岁年龄段人口中,2000年的未婚人口所占百分比是7.51%,2005年上升到了9.73%。与此同时,在女性农业户口人口中,20~24岁年龄段的未婚人口所占该年龄段的比重,在2000年是51.18%,在2005年稍有上升,达到51.42%;25~29岁年龄段的未婚人口占该年龄段的比重,由2000年的6.48%,上升为2005年的9.09%,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在男性非农业人口中,20~24岁年龄段的未婚人口所占比重,在2000年是87.85%,在2005年是89.28%;25~29岁年龄段的未婚人口所占比重,2000年是32.23%,2005年是38.25%,净增加了6.02个百分点;30~34岁年龄段的未婚人口所占比重,2000年是7.04%,在2005年是10.22%,也有长足的增加。在非农业户口的女性人口中,20~24岁年龄段的未婚人口占该年龄段人口的比重,在2000年是71.67%,在2005年是75.21%;25~29岁年龄段的未婚人口所占比重,2000年是14.09%,在2005年是20.58%,净增了6.49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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