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是婚姻破裂时夫妻双方进行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依据,分配是否公平、合理直接影响着双方的切身利益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随着中西方思想文化的不断融合,婚姻自由深入人心,离婚也成为较为常见的现象。目前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加大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探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在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发展现状予以剖析,并以国外制度为参考,在综合论述前提下结合我国发展现状为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研究背景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人们物质、精神层面的需求日益高涨,生活物质的过度追究让人们迷失了原本的奋斗方向,对家庭的观念逐渐淡薄,所承担的家庭责任逐渐弱化,这种情况下离婚成为常态。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家庭和谐与否影响着社会发展,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提升,离婚财产分割诱发的矛盾尤为突出,只有构建健全、科学、公平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才能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制度保障,维持社会的和谐发展。
2.研究意义
本文研究具有双重意义,首先,通过本文研究能够对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现状予以明确,进一步丰富该方面的研究文献,并为其它学者进行相关研究提供依据;其次,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通过研究可以结合显著制定对策,同时可以将研究成果与司法实践有效结合,切实解决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不足[1]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
1.研究内容
教师节贺卡是怎么做的本文主要以我国夫妻财产分割为主题,以此探究我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对应解决策略。文章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概述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理论基础,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中需要遵循的原则;第二,对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现状予以分析,以确定现有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三,对国外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予以论述,以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健全提供参考依据;第四,针对国内离婚财产分割现状以及国外成就,提出优化策略。
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运用文献法、汇总法等方法对国内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发展现状予以论述,并采取列举方法对德国、美国、日本国家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特点予以分析,以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优化提供参考依据。
二、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概述
(一)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概念西安疫情最近严重吗
离婚财产分割是指离婚当中夫妻双方需要分割的财产,此类财产既含有形财产,也包含无形财产,离婚当中只有明确财产内容、范围,合理划分,才能避免矛盾的发生。夫妻双方在长期生活当中所产生的财产较多,这些财产根据所有权,可以将其划分为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以及其它财产。离婚本身就是夫妻关系破裂的一种表现,在这种情况下若不做好财产分割,势必会引发更大的家庭矛盾。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了规定,并在第39条中提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后由法院裁决执行,法院会依据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进行具体判定[2]。”由此可见,夫妻共有财产是离婚财产分割的主要内容。
(二)离婚财产分割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离婚当中,子女、老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给予特殊照顾,同时,在我国《婚姻法》中还提到,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以协商为主,在难以达到统一意见时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的判定原则。这种原则同样以现实情况为依据,因为现实当中女方承当着家务劳动、照顾子女的重任,经济上缺乏独立性,理应予以照顾[3]
2.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离婚当中会牵扯到一些债务或者其他财产问题,这种情况下不能以离婚的名义损害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故意逃脱夫妻共同债务。也不能借助离婚名义不履行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义务。离婚财产分割不能触犯法律规范,要明确应当履行的责任。退学申请书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在离婚财产分割当中主要遵循平等分配的原则,当然这种平等以实际情
况为主。通常情况下,女方在日常生活中贡献较大,但在经济等方面处于弱势,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当中应适度倾向于女性。同时,还要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公平分割,切实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此外,离婚财产分割中还要对无过错方予以特殊照顾,毕竟是由于过错方而引起的离婚或者家庭婚姻破裂,这同样是公平原则的具体表现。与妻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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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现状
(一)共有财产分割方式不合理
离婚财产分割方式并不完善,现实当中面临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这些方面:
第一,继承及赠予财产分割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婚姻法》中提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予、继承财产属于双方共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随着物质的充裕,人们对财产的保护与追求日益强烈,这种情况下降很多赠予财产被纳入到共同财产当中,多数情况下与赠予主体的意愿是背离的[4]。在遗嘱继承中,个人所获得的赠予财产与其特定身份相关,并非是因夫妻关系而继承的,若将遗赠财产作为共同财产显然是不当的。现有规定并未对这一内容予以明确,这种情况下若被继承人没有明确继承人的权限,那么继承人财产就会被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当中对这部分财产予以分割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将分居期间一方获得财产进行分割也是有所不当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分居是较为常见的,这里的分居主要以两者关系淡薄或各自工作而引起的分居。在我国所实行的制度中,对于分居财产以共同财产界定,这种界定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若夫妻关系淡薄而分居,这种情况下各自生活,相互独立,对方的财产有自己管理,努力付出归自己所得,若依然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背离了公平原则,也会引发纠纷。若双方分居,但一方照顾家人,赡养老人,并努力获得收入,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在外工作,不履行家庭义务且提出离婚,这种情况下从法律层面来讲双方财产依然为共同财产,而现实当中对努力付出一方是不公平的。此外,在分居状态下,若双方没有共同的婚姻基础,且没有履行对应的家庭义务,那么收入就应当归个人所有,这种情况下若以夫妻共同体财产予以分割,则有所不当[5]
第三,对公共财产进行恶意处理,造成共同财产分割陷入困境。现实当中,夫妻之间因为不合而离婚的现象较为常见。也有一些尚未离婚的夫妻,在感情淡薄时就存在恶意处分财产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所作出的财产分割陷入会对另一方造成损害。通常情况下主张财产分割的一方会在婚前将个人财产隐藏或者转移掉,也会隐瞒债务,在财产分割中导致没有实际财产可以予以分割,且导致对方负债累累。离婚后再通过一定渠道将财产转移自己名
下,最终使得对方净身出户。尽管法律对这种行为做出了规定,在发现后允许另一方申诉并重新分割,但现实当中极少再次诉讼,因为诉讼法需要承担提供证据的义务,这是极其困难的。此外,夫妻双方离婚前也有一方公益挥霍财产,并出现举债行为。这些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并未明确说明,现实当中就会损害到离婚财产分割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分割规则与现行法律相矛盾
1.与《物权法》有所背离
第一,我国《物权法》对孳息收取问题做出了规定,房屋所有人拥有孳息的收益权。简单来讲,若没有作出特殊明确的约定,孳息由所有权人获得。而我国婚姻法中主要规定了个人财产问题,夫妻投资所得收益以共同财产对待,这与物权法中孳息规定内容是有所背离的,由此导致两者的冲突,在实际当中就会出现司法审判困扰。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这是我国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内容,因此,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理应归个人所有。从这个角度来讲孳息应当归个人所有,但婚姻法中还提高,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经营下所产生的收益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待,这种情况下就难以对孳息问题进行有效的划分,从而引发矛盾[6]
第二,关于财产处置问题,《物权法》与《婚姻法》中的规定也存在一定差异性,其中《物权法》中明确指出,不动产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其他人无权处理。若夫妻双方共同购置房屋,但不动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此中情况下若持有方出让房屋,获得收益,那么另一方面权益就难以得到维护。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购置房屋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即便一方没有房产证明,也应当以共同财产予以认定。现实中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又因为两种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同引发对应的矛盾冲突,离婚当中想要予以区分难度更大。
2.与《公司法》有所背离
离婚财产分割中,牵扯着股权分割问题,通常情况下,若夫妻双方同属于公司股东,那么在财产分割当中股权会进行内部流转,公司不会因为双方婚姻关系破裂而受到影响。但若一方属于公司股东,在离婚时就需要对股权进行分割,如果属于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较为清晰,能够做出评估,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价值就难以作出判定,这种情况下作出分割还会损害到公司利益。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
(三)共有财产价值的判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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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物质丰裕,财产类型日趋多元,出现了一些难以有效评估的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较为难以判定的共有财产以知识产权、家庭劳动付出为主。第一,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隐性资产,是难以有效判定其价值的。知识产权归个人所有,无论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婚后,权益仅以所有人为主,知识产权所有权极难改变。当然,对于其创作的收益,在婚姻存取期间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知识产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依然属于个人,若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共同收益属于双方,离婚时应进行分割。但知识产权并非具体财务,而且价值难以评估,在此基础上想要实现公平合理的一次性分割显然存在较大难度。第二,家务劳动价值无法确定。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家务劳动是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需要有一方承担起家庭的主要劳动,以维持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行,而这种付出是没有具体价值衡量标准的,作为付出劳动的一方,在离婚中若不给与一定的价值分割,则是不公平的[7]。现实当中,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界定,也没有规定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对应的价值。家庭当中,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是牺牲自己工作的时间为家庭做出了贡献,此种情况下若不对家庭价值做出判定,给予付出一方合理的回报,势必会引起不满。尽管法律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补偿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缺乏规范,自由裁量权利较大,难以实现家务劳动主体价值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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