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离婚冷静期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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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离婚冷静期制度作为一项新生制度,创设的初衷在于抑制草率型、冲动型离婚,进而降低逐年攀升的离婚率,减少对社会的负面冲击。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肯定,但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笔者认为《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规定在适用的情形、冷静期的期限以及配套制度等问题上须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 离婚冷静期 配套制度
陈向东电视剧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述
我国离婚冷静期主要是针对登记离婚的离婚情形,而不是诉讼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
志愿者英语作文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意味着,如果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须先冷静的等待第一个三十日届满,而后在第二个三十日内再跑一趟民政局,最短三十一天可离婚,最长需要六十天。
离婚冷静期并非我国的独创,韩国的离婚熟虑期制度与英国的反省与考虑期制度都致力于降低离婚率。相比于中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韩国与英国的相关制度制定得更为完善。我国虽然于1950年颁布了《婚姻法》,但是却没有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直到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我国有关离婚冷静期的探索才正式开始。在实务操作中,各地法院分别发布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以缓解夫妻矛盾,减少离婚数量。最新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要追溯到2018年7月18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2018年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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