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字“山、火”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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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山”字与“火”字不仅形近,且在有些卜辞辞例中常混用。古文字学者李孝定先生对“山”字描述云:“契文像三峰并立之形。惟契文山字、火字形体无别,当于文义别之”(《甲骨文字集粹》2913页)。即谓山与火形体没有什么太多的区别,是山还是火字只能具体从文义上来辨别之。中华书局出版的《甲骨文编》其间有“火字”,但无“山”字,二者辑录为同一“火”字字例,仅仅收录了从“山”的“嵒”字。说文云:“山,宣也,宣气散生万物,有石而高,象形。”对“火”字说文则云:“火,毁也,南方之行炎而上,象形。”二者皆为象形字,义则不同。徐中舒主编的《甲骨文字典》虽把山与火二者分列,但在字形上没有区分开来,并有文云:“甲骨文字山与火字形易混,应据卜辞的字义具体分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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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按照上述的方法将山与火随意混用,到底是山是火均从字义去辨别之,那么这给我们的应用与识读带来很大的麻烦与不便,古殷商卜辞可从义而别,今人在应用此二字例时,就不大好从义取舍。
甚至会在山处释火,火处释山,无可适从。那么火与山到底有无区别呢?答案是肯定有。参见图一的山字与图二的火字。
古人以为火乃殆焚火,起火之意;亦有言天象,指二星碰撞而生火;并以火祭神;再指人事现象;或指火灾之谓。皆为灾唯、灾害,不吉利的象征。古文字学者陈炜湛先生云:“其实,卜辞并非无山字,只因与火字形同,《甲骨文编》把它归入了火字而已。一般而论,下平者为山,圆者为火,但也往往互作,基本上二字同形,只能根据句子的上下文来判断究竟是山还是火(《甲骨文异字同形例》古文字研究第六辑234页)。二字“基本上是同形”,“基本上”三字则表明尚有不同之处,那就是“下平者为山、圆者为火”。殷商时代属契文时代,系汉字使用的早期,有很多东西还不十分明确,也没有达到成熟阶段,未形成一定的规律与界限。“基本上是那个样子”已是很了不起的事了,我们今天在判别、释读这些契文时,有理由从“基本上”这个概率去理顺关系,去辨别类似这些“同形”与“不成熟” (权当如此)的部分,认识其中的用义与奥妙。同时,也有理由与责任,用契文发展的眼光,分清或摒弃不成熟的部分,定格在那些可以定格的范围内,使混淆的地方不再混淆。这不影响契文的大局,也不违反契文字形的书写规律,“山”与“火”两个字就是这样。
对于图一的“山”字,王襄先生、郭沫若先生肯定地认为系“山”字。而姚孝遂先生对山与火分析得更为透彻:“山与火的形体基本上是有区分的,山字其底部平直,火字其底部圆曲。商代稍晚的时候加点作火,带点与否,为火与山的绝对区别。或以为所加之点为火焰上腾状,我们则认为这也是属于区别符
海贼王 罗宾号之类。有的时候,山与火在形体上根本无法加以区分,我们除了根据辞例之外,别无其他办法” (《古文字的符号问题古文学论集初编》109页)。此外,于省吾先生对此又进一步的加以证实:“契文火、山二形易混,大体山字下平直,火字则下体稍曲。山之竖画可直底部,火字则不能。稍晚,火字增小点”(《甲骨文字诂林》1208页)。我想借用以上二位学者的文字,再一次说明我对应用甲骨文字的立场与观点:当我们在释读卜文辞例时,可以根据字义来辨别形体相同的山与火字,这里谁也没有否认山与火确有同形字的存在。后来时代发展了,社会进步了,曾经使用过的同形体山与火字,有了区别,如山者下平,竖画直达底边,似山石起于平地一样;火者下圆,竖画不能直抵下边,火上加点,以示火腾之义。当我们在释读鉴赏甲骨辞例时,前后二者都得全面的把握好;然当我们在创作书写甲骨文作品时,前者,即山与火同形的契文,应杜绝舍弃。后者,即那些有“绝对区别”(或有所区别)的契文,应加以继承与应用。这叫有理性的选择或叫有理性的对待。
不久前,在几次全国性的书法、篆刻大展中,我见到有些作品中,依然有形体相同,可以释读为“这”,也可释读为“那”的甲骨文字出现,而“发展进步”以后的、有所区别的甲骨文却弃之不用,真是不可思议。余曾当面请教这些作品的作者,为什么有、“绝对区别”的甲骨文字不用,而取这些模棱两可的契文呢?他反问道:难道错了吗?古代殷人不是这样使用的吗?真令人啼笑皆非。
令人欣慰的是,大多数甲骨文书法家、书法爱好者,深切地注意到了这一点,并在作品的应用中体现出来。如附图四系台湾《古风书艺》:“云山万里”与“渔火”作品,都正确地使用了甲骨文“山”与“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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