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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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文过饰非造句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前提是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应税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
陆子艺1、基本工资、工龄(司龄、军龄)工资、职务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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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种补贴、津贴;
3、奖金、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
4、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万圣节的真正意义
具体内容
1.设计。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订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2.装潢。指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
3.安装。指导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配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4.制图。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的业务。
5.化验。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
6.测试。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户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
7.医疗。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等医护业务。
8.法律。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
9.会计。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
10.咨询。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会计、文化等方面的问
题进行解答、说明的业务。
11.讲学。指应邀(聘)进行讲课、作报告、介绍情况等业务。
12.新闻。指提供新闻信息、编写新闻消息的业务。
13.广播。指从事播音等劳务。
14.翻译。指受托从事出中、外语言或文字的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的业务。15.审搞。指对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进行审查、核对的业务。
16.书画。指按客户要求,或自行从事书法、绘画、题词等业务。
17.雕刻。指代客户镌刻图章、牌匾、碑、玉器、雕塑等业务。
18.影视。指应邀或应聘在电影、电视节目中出任演员或担任导演、音响、化妆、道具、制作、摄影等与拍摄影、视节目有关的业务。
19.录音。指用录音器械代客户录制各种音响带的业务,或者应邀演讲、演唱、采访而被录音的服务。
20.录像。指用录像器械代客户录制各种图像、节目的业务,或者应邀表演、采访被录像的业务。
21.演出。指参加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演出活动的业务。
22.表演。指从事杂技、体育、武术、健美、时装、气功以及其他技巧性表演活动的业务。
23.广告。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招贴、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墙面
及其他载体,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所作的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24.展览。指举办或参加书画展、影展、盆景展、邮展、个人收藏品展、花鸟虫鱼展等各种展示活动的业务。
25.技术服务。指利用一技之长,而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帮助的业务。26.介绍服务。指介绍供求双方商谈,或者介绍产品、经营服务项目等服务的业务。
27.经纪服务。指纪纪人通过居间介绍,促成各种交易和提供劳务等服务的业务。
28.代办服务。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各项事宜的业务。
29.其他劳务。指上述列举28项目之外的各种劳务。
二、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及免税范围是: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指个人持有的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王二小放的是山羊还是绵羊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
得,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以下项目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7)、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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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得通知》(财税[1995]25号)规定:见义勇为者获得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及县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颁发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692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80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民政部分配的中国福利赈灾专项募集额度内的福利而取得的中奖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体育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
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688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任课教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737号)规定:对十四所支援高校派往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取得的有关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048号)规定: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5]501号)规定:对获得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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