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
施危害不特定多少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
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⑴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本罪犯罪客体的突出表现。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不限于特定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它的实际危害后果的广泛性和严重性往往是人们难以预料和控制的。这是由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李飞是什么梗?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害犯,即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危险犯,即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只要行为造成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的,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既遂,如果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就构成该罪的结果加重犯。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⑷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可以出院故意,也可以处于过失。
罪过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可能是故意,也可能toy
是过失。具体而言,有些罪只能是由故意构成,有些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有些犯罪行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值得注意的是故意同过失所构成的罪名不同,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等行为。
客体问题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也是本类罪的核心问题。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特定”意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无法控制。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或侵犯目
标为依据,也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为依据,而是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即看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是否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是本类罪与其他普通侵犯人身权利或侵犯财产权利犯罪相区别的关键。
危险犯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危险犯较多,也比较典型。如《刑法》第114条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118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些都是危险犯,其既遂的标准不是看有无现实损害后果,而是看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已经现实地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基本犯的加重构成问题。
本类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很容易与其他犯罪产生想象竞合关系。如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等,常常是以故意杀人、盗窃为特定目的的,此时既构成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又触犯其他普通罪名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在竞合情形下“择一重罪处罚”,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本
身是重罪,通常可能选择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另外,《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所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和以危险方法公共安全罪虽然在同一条款、共用同样的法定刑幅度,但不属于选择性罪名,如果同一行为人既有放火犯罪行为,又实施了爆炸、决水等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⑴交通肇事罪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⑶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⑷涉犯罪。⑸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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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一、交通肇事罪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三、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四、涉犯罪五、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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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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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是法定节假日吗交通肇事罪的构成⑴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即为“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的交通运输。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⑵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必须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导致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其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即违章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所谓交通运输人员,是指具体从事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业务,同保障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交通运输工作的驾驶人员、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和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等。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成
为本罪的主体。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⑷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里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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