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张明宝醉驾
林宥嘉有什么歌好听 中广网北京12月2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33分报道,引人瞩目的“6·30张明宝醉酒驾车肇事案”昨天(23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今年6月30日晚上,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张明宝与朋友在南京江宁区金盛路吃饭并饮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机动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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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宣判结束,张明宝被带出法庭时表情痛苦。(图片来源:中新网)
  此前引起广泛关注的成都孙伟明醉驾致4死1伤案二审最终未被判死刑。因此,张明宝案如何量刑,是否会被判死刑,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法院在判决后,立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此次判决做出解释。那么如何解读判决结果?中国之声连线青年法律学者郝劲松先生:
  主持人:郝先生,早上好!本案中张明宝交通肇事为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郝劲松:本案中张明宝交通肇事,但最终却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这样的判决是有法律背景的。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驾驶员人数和机动车辆数量猛增,一些无良司机漠视交通法规,漠视人民众生命安全,酒后驾车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生命造成严重危害。
  为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法功能,有效遏制醉酒驾车犯
罪的多发和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09年9月8日,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的指导性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司财产安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主持人: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肇事司机张明宝被判无期徒刑,您认为这个判决适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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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劲松:一审宣判肇事司机张明宝被判无期徒刑,这个判决明显量刑极轻。09年6月30日晚上8点多,张明宝大量饮酒后,驾驶一辆私家车在南京市江宁区连续撞击9人,导致5人死亡4人受伤,死者中有1人是孕妇,腹中胎儿也随即死亡,张明宝还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机动车。
  经交警鉴定,张明宝属醉酒驾驶,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100毫升。经查张明宝还有多次驾车违章的记录,从2006年8月到2009年4月,共有80次的违法行为记录,其中超速达到39起,而且这些曝光仅来自于其中的一辆宝莱车。张明宝明知酒后驾车会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但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情节十分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仅仅判处无期徒刑,这样的刑法与张明宝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相匹配。  
 南京“6·30”重大交通事故嫌疑人张明宝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争论。记者昨天从法律专家处了解到,就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和该案的定罪罪名而言,对张明宝的判处结果基本上属于合理的范畴。而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近年来,同类型案件在各地一再发生,但现行法律中却不到任何一条具有专门针对性的制约条款,这让各地审判机关在定罪和量刑上进退维谷。
  “国内现在对于同类型案件的定罪一般有两种:交通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就业前景肇事罪,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顾惠民律师表示,张明宝醉驾案的后果十分严重,如依照交通肇事罪的“最高7年有期徒刑”来定罪量刑,很难叫人心服。但即便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也依然存在着争议。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刘宪全教授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酒后驾车导致多人死亡,尽管后果十分严重,但犯罪嫌疑人犯案当时是处于不能或部分不能自制的情况之下。从主观故意性上来说,与该条款中的描述并不十分吻合。之所以适用该罪名,某种程度上也是法律不够全面前提下的无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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