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常理的鉴定不能作为刑事犯罪的认定依据
不合常理的鉴定
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的认定依据
——《高西宁律师案例选》
审判长、审判员
在本案一审审理中,辩护人认为,在控告翟斌(化名)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全部证据中,没有一件是能够证明翟斌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全部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且这些间接证据疑点重重,不合常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始终未能排除受害人自杀这种可能性。在控告翟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由于赵莉(化名)遭割颈的时间、地点与撞车重合,翟斌驾车的时速只有43码,翟斌驾驶的车辆是由于受害人被杀或自杀时的行为动作导致车辆偏离车道发生撞车,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缺乏犯罪构成所必不可少的主观故意,故不能成为独立的一罪。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翟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实,现有证据无法锁定系翟斌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以及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达不到定罪所
守信的名言
要求的确实、充分的程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法庭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于一审审理中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表示全部维持。现仅就部分问题,做以下补充陈述:
一、“遗书”和“致歉信”,不能作为翟斌必然自杀或必然杀人的直接证据。“福利”和“打包的肉块”作为相反的重要证据,同样应得到法庭充分的重视。
“遗书”和“致歉信”,确系翟斌自己所写,但“遗书”和“致歉信”,并不能证明翟斌必然要自杀或杀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跳河自杀的人已经跳到河里,又呼喊救命的事实不乏其例。翟斌书写了“遗书”和“致歉信”,但在书写“遗书”和“致歉信”的同一天,却出于对美好生活和发财梦的憧憬,还购买了七张福利。翟斌购买福利的事实充分证明,翟斌并不准备自杀。同时,在割颈事件发生的一、二小时前,翟斌还把没吃完的鸡肉叫服务员打包带上,准备晚饭时再吃。这些事实,均证明翟斌并不准备自杀,翟斌对割颈事件毫无预见。
值得指出的是,上述关于“福利”及“肉块打包”的事实证据,对于正确的判断本案事实,具有与“遗书”和“致歉信”同等的重要意义。但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却只向法院提交“遗书”和“致歉信”,而不提交福利和打包的肉块。辩护人认为,这明显是对审理本案的法
官埋坑,希望引起人民法官高度的注意。
二、一个34岁的年轻人遭遇割颈时毫无反抗,没有一丝一毫反抗和挣扎的痕迹,完完全全不合人间常理。
疼痛是人的本能,求生是人的本能,本能的属性是与生俱来,不可改变、不能克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赵莉是一个34岁的健康青年,当时就坐在自己的车内,她的手边就是车门把手。翟斌当时一手开车,一手,还要腾出一只手来控制赵莉,他不可能把一个年轻人控制得一点反抗和挣扎都没有。赵莉只要稍有反抗或挣扎,其颈部主动脉血管喷出的喷溅状血迹就会喷得车内到处都是。赵莉没有被捆绑,没有被麻醉,遭遇割颈时竟然没有一丝一毫的反抗,车内没有任何反抗与挣扎的痕迹,就连人的与生俱来、不可改变、不能克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求生本能都没有,我们能够相信人世间会有这样的事实发生吗?
三、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只就限定的材料,且以推测的方式来进行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其鉴定结论不但不具有唯一性和客观性,而且明明显显不通常理,根本不能作为本案为故意杀人定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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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向鉴定机构提交鉴材时,只提交有罪鉴材,不提交无罪鉴材,例如只提交“遗书”和“致歉信”,而不提交“福利”和“打包的肉块”。这种有选择和指向性的提交,让鉴定机构怎能给出客观、公正的意见。
该鉴定分析认为,死者赵莉的伤情“完全符合受害人头部低位时遭受切割形成,这也与死者前衣襟下部的喷溅状血迹相吻合”,“符合单手按压形成(可致头部固定),这也能更好的解释受害人头部处于相对低位、固定时遭遇了颈部切割伤”。我们知道,汽车副驾驶座椅前的空间很小,不能爬,也不能躺。在这个空间将人按压下去,只能导致人体下蹲,尤其是胸、腹部与大腿面的折叠,而且颈部必然超出膝盖。在这种体位下遭遇割颈,其喷溅状血迹能够喷得到其完全被胸、腹部叠压、遮盖的“前衣襟”上去吗?这种完完全全违背常识,彻彻底底不合常理的奇谈怪论,难道能够让我们把它作为故意杀人的主要证据来予以采信吗?
四、本案鉴定检验报告证明,翟斌不是杀害赵莉的凶手。
本案案发的时间是10万左右车2012320日。三月的西安,寒风料峭,正是人们着冬装的季节。根据本案鉴定检验报告,翟斌当时身穿蓝长袖夹克上衣。无论他切割赵莉颈部时采取何种我的初中生活600字
体位和方式,其刀到处必然手到,手到处必然衣袖到,手到衣袖到不可避免的、必然的会留下赵莉颈部主动脉血管喷出的强烈地喷溅状血迹。但根据鉴定检验结果报告,翟斌的左、右衣袖及前胸衣服上,均未检到赵莉的血迹,更未见到赵莉遭割颈时必然具有的喷溅状血迹。这一事实和上面陈述的其他事实一样,都是不可辩驳的铁的事实和直接证据,这些铁的事实和直接证据直接证明,翟斌的的确确不是杀害赵莉的凶手。鼓浪屿之波歌词
尊敬的法官、检察官、在座的各位,作为律师,我早已习惯于我们的意见不被重视、不被采纳,但我仍旧要郑重的大声疾呼:疑罪从有、疑罪从轻是严重违法的!同时,我也深知:疑罪从无,是需要付出巨大的决心和勇气的!但愿我们所做出的决定,能够对得住我们的良知,对得住我们信仰并终身为之奉献的法律,对得住有错但却无辜的劳苦百姓。
谢谢!
辩护人:高西宁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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