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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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柳村,*,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英,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东明,*,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祝老师贺卡简单写字
原告杨柳村与被告廖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柳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东明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柳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6月30日之前结欠的利息3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
被告是朋友关系。2018年1月24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50万元,被告随后写下一张50万元的借据交由原告收执。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份起双方重新约定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借款后被告按约定的利率付息至2021年6月5日,期间有欠付利息。2021年7月6日,因被告不能还本,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撰写了一份53万元的借据交由原告收执,该借据的53万元中有3万元是所欠的利息款。在此之后,被告未支付过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只好诉至法院。
廖东明未作书面答辩。
补肾吃什么东西效果最好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原、被告间借款事实。
高中生英语自我介绍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向其借款。对此事实,其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借条》内容主要有:借条兹借到杨柳村(人民币)伍拾叁万正。借款人:廖东明二O二一年7月16日。
另起诉时原告向本院提交一张2018年1月24日《借条》复印件和《明细查询》打印件,拟证明其于2018年1月24日出借50万元的事实。其中2018年1月24日《借条》复印件反映:兹借到杨柳村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款人:廖东明2018年1月24日。《明细查询》反映2018年1月24日62284174的账户通过掌上银行转账给廖东明50万元。
除起诉状陈述外,原告在庭审中还陈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8年1月20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来到××镇××管区长安围原告住处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是以转账形式支付的;2021年7月16日的《借条》金额53万元是由2018年1月24日出借的本金50万元加上转写借条时结欠的3万元利息;并表示原50万元的借条已被被告收回。
由于被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未能提出抗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本院只能根据现有证据进行认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2018年1月24日《借条》复印件、2021年7月16日《借条》、《明细查询》打印件及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2018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2021年7月16日,双方将相关利息3万元并入本金,共53万元。
2、双方对借款期限和利息的约定。
沙雕女孩的可爱文案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反映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间,有16笔转账7500元的记录,4笔转账5000元的记录。除此证据外,原告还在庭审中陈述,在2019年借款后到2020年7月份双方按照月息1.5%结算支付利息的,2020年8月份起双方重新约定的利息是按照1%计算月息的,但此后被告出现不能按时付息的情形,至2021年7月16日转写借据时被告将欠付的3万元利息转写为连本金50万共53万元的借据。但从原告提交的2018年1月24日《借条》和2021年7月16日的《借条》上看,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
3、关于被告偿还款项的事实。
原告在起诉状和庭审中均陈述,被告廖东明出具《借条》后没有偿还过借款。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认定被告仍欠原告借款5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杨柳村与被告廖东明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从本院查明事实看,借款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条款义务,被告应偿还原告尚欠借款500000元。本案涉及被告偿还借款,履行合同义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主张,符合法律
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虽然提供了《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也反映有连续性或者间接性的转账过程,但从上述可知,双方未在书面借条中对利息有明确约定,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属于自愿支付。退一步讲,如果双方约定有利息,为何在转写借条的时候未将利率一并写在《借条》上,故本院认定该笔借款未约定借款期内利息。从原告提交的2021年7月16日的《借条》看,除去本金50万元,另外3万元作为借款期间的利息,被告默认了3万元作为借款期间的利息,并转写新的《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双方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原告请求从2021年7月1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的主张,从原告提交的两张《借条》可知,双方未对利息进行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起诉之日为逾期还款之日,被告逾期还款客观上给原告带来占用资金的损失。因此,对原告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即被告应支付从2022年7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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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廖东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杨柳村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廖东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杨柳村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30000元;
三、被告廖东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杨柳村支付从2022年7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杨柳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杨柳村负担250元,被告廖东明负担8070元。廖东明负担部分已由杨柳村预交,杨柳村可在本判决生效后申请退回,同时廖东明应向本院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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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小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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