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炳主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炳主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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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1)鲁09民终31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勇张立胜薛茜 
【审理法官】王勇张立胜薛茜 
大使是什么级别【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炳主 
【当事人】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炳主 
【当事人-个人】李炳主 
【当事人-公司】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军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军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军张心田 
【代理律所】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什么望什么什么【原告】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炳主 
【本院观点】李炳主提交上述证据一、三用以证明其已提出解除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要求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因其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再要求一滕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
补偿,本院对证据一、三亦不再审查。李炳主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系受一滕公司指派参加其主张的技术交流会,证据二并不足以证实李炳主主张的其参加技术交流会系向一滕公司提供劳务的事实。综合诉辩意见,二审焦点为:一、一滕公司要求李炳主赔偿损失,是否应予支持;二、一滕公司是否应支付李炳主2020年12月份及2021年1月份薪资;三、一滕公司是否应支付李炳主2021年2月份薪资;四、一滕公司是否应支付李炳主2019年及2020年绩效工资。一滕公司对其主张的。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恢复原状合同约定反证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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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诉辩意见,二审焦点为:一、一滕公司要求李炳主赔偿损失,是否应予支持;二、一滕公司是否应支付李炳主2020年12月份及2021年1月份薪资;三、一滕公司是否应支付李炳主2021年2月份薪资;四、一滕公司是否应支付李炳主2019
年及2020年绩效工资。    关于第一个焦点,一滕公司一审中主张李炳主于2019年年底和2021年1月初就因润叁公司与一滕公司之间的纠纷而忙于润叁公司的事务、影响了正常的工作,且于1月份旷工,给一滕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李炳主从已领取的劳务报酬中扣除10万元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一滕公司,以赔偿给一滕公司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一滕公司对其主张的因李炳主忙于其他事务影响了正常工作、于2021年1月份旷工而给一滕公司造成了损失,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所签聘用协议亦未约定李炳主以返还劳务报酬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一滕公司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事实根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正确。    关于第二个焦点,一滕公司一审中主张李炳主于2021年1月26日就不上班了、无证据证实,但认为李炳主于2021年1月29日离开是客观事实,一滕公司二审中主张其一审提交的聊天记录可印证李炳主2021年1月29日之后再未回到一滕公司工作的事实。因此,应认定2021年1月29日前李炳主在一滕公司工作的事实,一滕公司上诉主张李炳主在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份期间一直忙于其他事务、未给一滕公司提供任何劳务,一滕公司对其提出的事实抗辩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定李炳主履行了2020年12月及2021年1月的合同义务、判决一滕公司支付该两个月份的劳务报酬正确。    关于第三个焦点,李炳主主张其系请假后于2021年1月29日离开一滕公司、系经一滕公司同意而给上海大鲲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流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培训,一滕公司不予认可,李炳主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李炳主二审提交的证据二亦不足以证实李炳主主张的其参加技术交流会系向一滕公司提供劳务的事实。一滕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的李炳主对助剂内容的回答以及翻译人员对其时间安排的询问,并不能证实李炳主全面履行了聘用协议约定的义务。李炳主要求2021年2月份劳务报酬,并无充分的事实根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正确。    关于第四个焦点,根据涉案聘用协议约定,李炳主每年劳务报酬为160万元人民币(税后),每月支付10万元人民币(税后),“年底根据乙方完成甲方制定的年度指标情况支付剩余部分”,李炳主要求的绩效工资系协议所约定的“剩余部分”。一滕公司作为接受李炳主提供劳务的用工方,结合公司经营实际等因素可制定年度指标、对李炳主完成年度指标情况进行考核,双方所签协议亦约定“剩余部分”于年底根据李炳主完成一滕公司制定的年度指标情况予以支付。李炳主2019年和2020年的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已由一滕公司按协议约定进行考核并认定取消李炳主两年度绩效工资,李炳主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完成上述两年度的年度指标,对一滕公司的考核结论,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要求两年度绩效工资,无事实根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正确。    关于李炳主主张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问题,李炳主二审中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再要求一滕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
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滕公司、李炳主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114元,由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522元,李炳主负担235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5: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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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7日,一滕公司与李炳主签订《聘用协议》,约定一滕公司依据其与润叁公司签订的《出资协议》,聘用李炳主为一滕公司的技术顾问,聘用期限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李炳主的工作内容及任务包含:1、李炳主应服从一滕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5、李炳主有义务配合完成一滕公司在国内纤维素的销售、推介工作,并完成一滕公司与润叁公司双方约定的年度销售任务以及一滕公司在国内的纤维素醚销售目标。上述国内外具体的年度销售目标协议另行约定,并与李炳主的薪酬挂钩;……。李炳主的相关待遇包含:1、一滕公司将在聘用期内向李炳主提供教育程度良好的汉语翻译一名,提供准用轿车一辆供李炳主使用(相关车
子管理费与油费原告支付),并在上海合适位置租赁房屋向李炳主提供宿舍,上述费用由一滕公司支付;……3、薪酬:(税后)160万人民币,支付方式:(税后)10万人民币/每个月20号付,每个月结算,年底根据李炳主完成一滕公司制定的年度指标情况支付剩余部分;4、李炳主的生活费用(饭费/通信费)与出差费用由一滕公司支付(报销形式),……。一滕公司有权根据《出资协议》和《聘用协议》对李炳主完成的销售目标进行考核。李炳主应当遵守一滕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因李炳主违反协议约定或因李炳主原因给一滕公司造成损失的,李炳主承担全部责任;反之亦然。李炳主出现上述行为,一滕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有权向李炳主主张权利。《聘用协议》签订后,李炳主即在一滕公司工作,一滕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以每月100000元的标准支付李炳主薪酬至2020年11月份。    2020年1月一滕公司出具了《李炳主2019年度绩效考核完成情况说明》,载明“李炳主2019年度绩效工资取消”。2020年11月18日一滕公司与李炳主签订了《2020年目标责任协议书》,制定了考核评分表。2021年1月一滕公司出具了《李炳主2020年度绩效考核完成情况说明》,载明“李炳主年度绩效工资取消”。后一滕公司多次要求李炳主签订《2021年目标责任协议书》,但李炳主始终未签订。2021年1月29日,李炳主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离开一滕公司,至今未返回一滕公司工作。    一审庭审中,一滕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第
二项的计算标准为:2019年4月至2020年11月,李炳主共在一滕公司领取1624611元,在扣除正常工资100000元之后,剩余的152.1511万元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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