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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格瑞思品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格瑞思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3 
好听的轻音乐【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6598号 
家驹语录【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傅敏龙小丽胡张映雪 
【审理法官】傅敏龙小丽胡张映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成都格瑞思品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格瑞思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成都格瑞思品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格瑞思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公司】成都格瑞思品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格瑞思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林峰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严魏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杨某某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植艳君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林峰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严魏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杨某某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植艳君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林峰严魏杨某某植艳君 
【代理律所】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格瑞思品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格瑞思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资金支付申请单上注明“一级借款”、记账凭证上科目有注明其他应收款、集团内部往来,资金调拨审批单上注明拨入账户“一级”,调拨用途“代付明信鹭湾招待费”等,故上述证据仅系品格咨询公司单方备注且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系基于借贷法律关系产生;股东上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的股东会会议纪要以及唐浩和吴韬的聊天记录,唐浩和吴韬聊天记录中所载明的款项金额与品格咨询公司主张案涉款项金额不符,且股东会会议纪要并无股东签字确认,不能达到品格咨询公司的证明目的。品格咨询公司与企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权责关键词】代理当事人的陈述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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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最便宜的网上购物【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品格咨询公司与企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本案中,品格咨询公司主张企业管理公司还款的依据为转款凭证,企业管理公司则认为双方转款是关联公司的资金调动,并非借款,并在一审中出示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企业管理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股权变动等证据予以印证,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企业管理公司对收到上述转款无异议,但其举示的证据能证明案涉款项发生在品格咨询公司与企业管理公司之间财务、人员高度混同期间,双方之间多笔相互往来款具有资金调动的可能,企业管理公司举证已能达到使品格咨询公司主张的事实存在真伪不明的程度,在此情况下,品格咨询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品格咨询公司在二审中出示的证据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不能仅凭转款凭证认定双方之间的转款基于借款产生。综上,品格咨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品格咨询公司向本院提交要求调取企业管理公司2017年6
月22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的财务记账凭证,一方面,该申请并不属于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另一方面,因两家公司属于关联企业,企业管理公司负责品格咨询公司财务管理,故仅凭财务记账凭证并不足以确认双方之间转款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综上,对品格咨询公司要求调取证据的申请,本院不予允许。    综上所述,品格咨询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70元,由成都格瑞思品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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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品格咨询公司原系企业管理公司控股的常青公司下设的全资子公司。2017年6月22日-2019年8月23日,双方互有资金转款往来。双方往来转款凭证均备注“一级公司借款”、“往来款”、“还款”、“书香园工资借款”、“还书香园借款”等。
品格咨询公司向企业管理公司汇款163万元。    2019年9月1日,企业管理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第3条内容:“企业管理公司30万元借调资金归还给常青公司,其中2019年9月30日归还20万元借款,剩余10万元借款于2020年1月1日前归还。归还完成后,企业管理公司与四川省万基常青管理有限公司、品格咨询公司、成都市温江区品格书香幼儿园有限公司及吴韬个人债权债务两清(互不相欠)”,该股东会决议有李大锋、李晓亮、唐良俊、吴韬、王彦伶签字、捺印,李大锋、李晓亮、唐良俊、吴韬均为企业管理公司的股东。    2019年9月3日,企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唐浩向王彦伶提交交接资料清单一张,交接内容为资金余额,其中品格咨询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余额870.1元、浙江民泰银行账户余额2366.24元;成都市温江区品格书香幼儿园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余额为199000.21元,在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余额为2008.68元,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余额为1333400.99元;常青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余额为2778.31元。    2019年11月11日,企业管理公司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向成都市温江区品格书香幼儿园有限公司汇转20万元,备注用途为:协议股权交割费用。常青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吴韬占有55%的股权,四川省万基常青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占有45%的股份。    2019年12月31日,成都格瑞思品格汇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成都市温江区品格书香幼儿园有限公司汇款10万元。
    一审认定上述事实主要采信以下证据材料:双方的工商登记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以及成都市温江区品格书香幼儿园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办学许可证、常青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企业管理公司股东会决议、成都市温江区品格书香幼儿园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聊天记录、交接资料清单、品格咨询公司股东决定、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以及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品格咨询公司在诉讼中仅向一审提交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并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品格咨询公司主张转款凭证备注“一级公司借款”“还款”等字样即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企业管理公司抗辩在2019年9月1日前,其对品格咨询公司具有财务管理支配权,案涉账款用于书香幼儿园项目工资、缴纳物业费、社保等。一审结合品格咨询公司的部分转款凭证备注“书香园工资借款”、“还书香园借款”,以
及企业管理公司举证证明相关联的品格咨询公司、常青公司的股权变动以及上述公司财务、资产、管理权交接,品格咨询公司对书香幼儿园的经营管理等事实,使得品格咨询公司主张民间借贷的事实真伪不明,故在品格咨询公司未进一步有效举证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的情况下,对于其主张企业管理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63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请,一审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品格咨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企业管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63万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6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一审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企业管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品格咨询公司是成都格瑞思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企业管理公司是常青公司的股东,2017年6月起企业管理公司因资金需要向品格咨询公司陆续借款,在经过多次借款及还款后,企业管理公司尚欠163万元未归还,同时双方之间系两个独立的公司,企业管理公司无权调动品格咨询公司的资金,双方均是通过拆借的方式借调资金使用,一审中,品格咨询公司提交转款凭证,企业管理公司认为不是借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该款项为其他债权债务关系。2019年企业管理公司会计唐浩向品格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韬表明企业管理公司还拖欠品格咨询公司部分借款未还,同时2019
年4月23日,双方形成股东会议纪要明确约定双方之间资金拆借利息按月息1分5厘计。2019年8月,企业管理公司会计唐浩出示电子表格明确双方所借资金利息的金额及计算方式。综上所述,双方之间存在的163万元资金拆借款项性质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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