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格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张某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春节扫尘的风俗起源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5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46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纪赐进)(庄伟平)(陈丽英)
【审理法官】(纪赐进)(庄伟平)(陈丽英)
【文书类型】四字开头的成语判决书
王者荣耀妲己喝自己的液【当事人】厦门市格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张某1;厦门市思明区领秀城华顿幼儿园
【当事人】厦门市格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张某1厦门市思明区领秀城华顿幼儿园
【当事人-个人】张某1
【当事人-公司】厦门市格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领秀城华顿幼儿园
【代理律师/律所】廖斌盛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洪艺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郑静云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邬德臣福建蒙福律师事务所;刘银福建蒙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廖斌盛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洪艺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郑静云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邬德臣福建蒙福律师事务所刘银福建蒙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廖斌盛洪艺薇郑静云邬德臣刘银
【代理律所】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建蒙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把ppt转换成word纯文字【原告】厦门市格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领秀城华顿幼儿园
【本院观点】保障儿童人身安全是教育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共同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意外事件发回重审撤销执行鉴定意见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赔礼道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保障儿童人身安全是教育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本案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方可不承担责任。根据查明事实,本案事故发生在领秀城华顿幼儿园与格贤公司合作进行的幼儿园教学活动中,现场共有三名教职人员,其中格贤公司指派的授课人员颜海仙操控教具“体操垫”,张某1按课程活动内容进行跑动,颜海仙操控的“体操垫”与张某1接触后,致张某1摔倒并发生粉碎性骨折的损害后果。本案事故发生的课程活动内容是领秀
城华顿幼儿园与格贤公司共同合作开展,张某1受伤与课程内容的设置、体操垫的操控都有因果关系,并非意外事故。领秀城华顿幼儿园、格贤公司的在场员工均未能尽到保护幼儿张某1安全的管理职责,且在案证据体现张某1自身对受伤并无任何过错,故领秀城华顿幼儿园、格贤公司对张某1受伤具有共同过错,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一审判决认定领秀城华顿幼儿园、格贤公司对张某1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有据。格贤公司有关本案事故非因颜海仙直接侵权所致故其与领秀城华顿幼儿园只应承担50%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此外,事故发生时,颜海仙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一审判决对颜海仙教师资格的认定,并无不当,且格贤公司、领秀城华顿幼儿园对本案事故的过错责任亦不会因颜海仙具有教师资格而免除,领秀城华顿幼儿园有关颜海仙教师资格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格贤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一审已确认领秀城华顿幼儿园为张某1垫付医疗费20321.59元,在判决的赔偿数额中对此未予以扣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即经扣除垫付医疗费,领秀城华顿幼儿园、格贤公司还应连带赔偿张某1各项损失2600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2601号民事判
决的第二项,即驳回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260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厦门市思明区领秀城华顿幼儿园、厦门市格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张某1各项损失260064元。 三、驳回厦门市格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1元,由厦门市格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3:31:51
厦门市格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张某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2民终4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格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斌盛,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育碧免费游戏怎么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
法定代理人:林某(系被上诉人张某1母亲)。
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被上诉人张某1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艺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云,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领秀城华顿幼儿园,住所
法定代表人:白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德臣,福建蒙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福建蒙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厦门市格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贤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1、原审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领秀城华顿幼儿园(以下简称领秀城华顿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2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格贤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领秀城华顿幼儿园、格贤公司连带赔偿张某1各项损失140192.79元。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为格贤公司的员工颜海仙反推体操垫致使张某1摔倒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首先,视频中看不出颜海仙推倒了张某1,只看到张某1跑过去摔倒了。其次,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他过来推垫子,我再反推回去,我推垫子的时候他就摔倒了”的意思是颜海仙推垫子时张某1已摔倒。而同事方某某陈述“垫子夹住他的时候受伤的”显然与视频不相符。
二、由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责任分担失衡。作为授课老师只承担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是格贤公司的员工直接过失侵权的下,格贤公司和领秀城华顿幼儿园承担50%的责任较为合适。
张某1辩称:格贤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格贤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
一、根据张某1提交的监控视频证据显示以及公安询问笔录材料,张某1受伤系格贤公司的工作人员颜仙海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所致,格贤公司应为工作人员侵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从案涉视频中可以看出,张某1跑向格贤公司的工作人员(第三人)颜仙海,颜仙海反推垫子导致张某1摔倒受伤;公安询问笔录载明:颜仙海说“他过来反推垫子,我再反推回去,我推垫子的时候他就摔倒了”,即表示颜仙海承认系其推垫子的行为导致张某1摔倒受伤,造成了张某1粉碎性骨折的严重后果。
其次,幼儿本身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机构、教育咨询公司及工作人员应在教学活动中对幼儿的人身安全更加谨慎,但本案证据足以显示教育机构、教育咨询公司及工作人员均没有尽到法律及道德义务。格贤公司作为专业的教育咨询机构,其责任本应为辅助领秀城华顿幼儿园专业地进行幼儿教育活动,但其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却将未有幼儿教师资格证或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安排到儿童教学中,漠视法律及幼儿
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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