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段士育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段士育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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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2.05.26 
【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24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明静石瑷丹郝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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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段士育 
【当事人】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段士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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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段士育 
【当事人-公司】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段士育 
八十年代老歌【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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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截图一份及与公司经理的录音一份。证明:上诉人对于学历没有限制以及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质证称,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不予认可。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劳动关系和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接受上诉人管理,从事上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被上诉人的工作内容是上诉人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其没有与段士育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判决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支付段士育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上诉
人主张因为学历原因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经一、二审审查,上诉人在招聘被上诉人时并未提出学历要求,后因学历原因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决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向段士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亦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天谕职业【更新时间】2022-08-20 04:46: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1日,原告经过应聘,到被告公司市场部工作,2021年2月1日双方签订《劳务协议书(兼职)》约定原告从事营业保障员;主要工作内容为巡检场地;劳务报酬为15元/小时。    原告段士育每月10日发放一次报酬,2021年2月2795.58元、3月3360.58元、4月3600元、5月3120元、6月2880元(6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段士育离职前平均工资为3425.25元[(2795.58+3360.58+3600+3
120+2800)÷4.6]。    被告认可原告在其单位工作时需进行考勤打卡。    2021年6月18日,被告因原告学历不合格为由将原告辞退。被告庭审时主张,是因为被告感觉原告精神不正常,告诉他学历问题是不想伤害原告。    2021年6月21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事项与本案一致。该委当日作出沈和劳人仲不字[2021]78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讼来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由被告按月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原告的工作内容是被告
的业务组成部分,原告日常工作需要进行考勤打卡,原告如不去工作,需向被告说明情况。故,原被告成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期间为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6月18日。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周休息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已经约定了双方按小时计算工资,在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向原告出示了工资条,原告未提出异议。原告入职时即按被告告知的工作时间及方式工作,其在被告处工作数月,每周休息一日,无证据证明原告就工资支付或工作时间问题向被告提出过异议;原告所从事的服务员员工作不宜仅以在岗时长作为加班时间的考核标准,还应合理参照工作强度及工作内容,而其实际劳动报酬所得与其工作强度、工作内容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综上,对原告主张的周休息日加班工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清明节、端午节、五一节的少支付的工资600元。原告陈述被告在清明节、端午节、五一节每日向原告支付4倍工资,该3个节日当天被告已经足额支付节日加班工资,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告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而直接辞退原告,被告应额外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3360元人民币的请求及要求被告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的两项诉讼请求。该两项请求均针对解除劳
动关系产生,原告不能同时主张该两项权利。原告在庭中提到将经济补偿金变更为赔偿金。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被告主张是因为原告学历原因。原告认为,在招聘原告时,被告并没有对原告学历提出要求。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招聘原告时,并没有提出学历要求,后因学历原因将原告辞退,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不满半年,故被告因支付原告离职前4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为3425.25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21年5月19日、20日的工资。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在《劳务协议书(兼职)》中约定工资按小时计算,原告在5月19日、20日未进行工
作。故,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段士育、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应支付段士育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12880.58元(3360.58+3600+3120+2800)。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段士育于被告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在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6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段士育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12880.58元;三、被告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段士育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3425.25元;四、驳回原告段士育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截图一份及与公司经理的录音一份。证明:上诉人对于学历没有限制以及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质证称,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不予认可。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双方于2021年2月1日签订了《劳务协议书(兼职)》,该协议书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12880.58元是完全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上诉人公司对于员工的学历均是有要求的,且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入职时上诉人未要求学历,根据上诉人公司的发展,上诉人公司要求公司员工具有一定的学历是合情合理的,因此,上诉人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辞退被上诉人是完全合法合理的,并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段士育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01民终24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士育。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士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14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被上诉人段士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双方于2021年2月1日签订了《
劳务协议书(兼职)》,该协议书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12880.58元是完全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上诉人公司对于员工的学历均是有要求的,且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入职时上诉人未要求学历,根据上诉人公司的发展,上诉人公司要求公司员工具有一定的学历是合情合理的,因此,上诉人沈阳大玩家酷乐旋风娱乐有限公司辞退被上诉人是完全合法合理的,并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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