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松、福州三山陵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7 苹果12尺寸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53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余秋萍张力张敏
【审理法官】余秋萍张力张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襄阳旅游景点有哪些好玩的地方>学乐器【当事人】王义松;福州三山陵园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义松福州三山陵园有限公司
江歌事件经过【当事人-个人】王义松
【当事人-公司】福州三山陵园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江飞福建千木林律师事务所;杨燕蓉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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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江飞杨燕蓉
【代理律所】福建千木林律师事务所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
旺旺大礼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义松
【被告】福州三山陵园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王义松一审中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共5天,分别为2018年10月5日至7日,2019年1月1日和4月5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可见,2018年10月5日至7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一审法院根据考勤记录和劳动合同约定,确定三山陵园公司应向王义松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52.52元,并无不当。 关于平日加班工资。从三山陵园公司的经营业务以及驾驶员的工作性质和强度来看,王义松作为公司驾驶员,其认为每日上下班考勤间隔的时间都是工作时间,明显与事实不符。王义松关于平日加班工资的主张,举证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王义松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义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0:30: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义松于2014年入职三山陵园公司。2017年6月13日,王义松与三山陵园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三山陵园公司安排王义松在福州工作,从事驾驶员岗位,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每月基础工资1500元,月度津贴及奖金1500元,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5.5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劳动合同对于工作时间的约定为每天6.5小时,每周5.5天,王义松主张其每日上下班考勤间隔时间均为工作时间,据此主张每日超时工作,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上下班考勤时间不能证明劳动者实际的工作时间,王义松作为驾驶员,主张每日均超时工作,从工作性质与工作强度判断,明显不合常理,故对王义松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其相应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除法定节假日外,双方约定的工作天数为每周5.5日,经统计王义松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的考勤记录,其每月
实际工作天数均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天数,故三山陵园公司亦无需支付相应加班工资。但根据王义松考勤记录,其于2019年1月1日元旦及2019年4月5日清明节当天存在上班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三山陵园公司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约定的按月发放给王义松的基础工资、奖金、津贴等共计3000元,均应认定为王义松工资,王义松每周工作5.5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78)12=23.93天,日工资为125.42元,王义松在法定节假日加班2日,三山陵园公司应支付三倍加班工资752.52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福州三山陵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义松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52.52元;二、驳回王义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福州三山陵园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义松预交),由福州三山陵园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义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应依法改判。一、根据考勤记录显示,王义松分别于2018年10月5日至10月7日(国庆)、2019年1月1日(元旦)、2019年4月5日(清明节)
法定休假日期间均有上班,共计47.62小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王义松20.98元小时工资标准,三山陵园公司应向王义松支付加班工资2997.2元。一审判决仅认定王义松在法定节假日加班2天,属事实认定错误。二、王义松的岗位系驾驶员,上班时间具有不固定性,因工作需要加班是常态现象。根据考勤记录显示,王义松实际上班时间为早上8时至下午5时,共计9小时,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每天上班6.5小时、每周上班5.5天严重不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王义松实际加班时间共计608.51小时,结合前述王义松工资标准,三山陵园公司应向王义松支付加班工资19949.81元。综上,依据三山陵园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可知王义松存在节假日上班、平日加班的情况,该考勤记录真实合法有效,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但一审法院未根据考勤记录计算王义松加班时间,而是依据劳动合同的时间计算加班时间,严重侵害了王义松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应予以纠正。三山陵园公司辩称,王义松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一、王义松要求三山陵园公司支付法定休假日期间工资,于法无据。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规定》,2018年10月5日至10月7日并非法定休假日,王义松无权要求支付三倍工资报酬。2.2019年1月1日(元旦)、2019年4月5日(清明节)一审法院认定系加班,但根据三山陵园公司的考勤加班制度可知,三山陵园公司均给予王义松予以调
休和补休。因王义松系公司老员工,故三山陵园公司对此未提出上诉。二、王义松系驾驶员岗位,岗位性质就实行轮休制,每日仅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两次打卡,王义松自行将午休时间计算为加班时间,并主张608.51小时的加班时长,其主张与事实不符。三、王义松2019年4月5日仅上了半天班,4月6日至11日连续6天没有上班,即是三山陵园公司对王义松加班后给予的补休。王义松4月领全勤工资,可知王义松实行轮休制。根据考勤记录,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王义松本应休84.5天,但王义松实际休息了107.5天,三山陵园公司给王义松的休息日已经远超过其应休息的时间。综上所述,王义松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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