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历1980年修改婚姻法
亲历1980年修改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成为张春生走向法律之路的起点。
      他从最初看着法律条文就犯困的外行,一路成长,直至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现为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大庆景点
      19799月底,37岁的张春生调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时,对法律可以说一无所知。
      法制委员会19793月成立,彭真任主任,80位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是高级干部,就是资深法学家。百废待兴的海量立法工作,奇缺年轻的办事人员,是否学过法律,就无法强求了。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60年代曾在北京师范大学做过政治理论课教师、此前在街道办事处任副主任的张春生,被调进了法制委员会。
      张春生进入法制委员会之时,正逢《婚姻法》的修改,这成为他法律之路的起点。
      张春生说,1980年的《婚姻法》中,4个问题争议最大。
      离婚问题:遇罗锦离婚案
      离婚问题可以说是1980年《婚姻法》修订的直接原因之一。经过10,婚姻家庭领域成为受破坏的重灾区。19789,中国妇女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前后,时任全国妇联主席的康克清两度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建议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很快,经批准,由全国妇联牵头,组成了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康克清为组长。妇联倾向于对离婚加以限制。因为,跆拳道级别有一种意见认为,正是因为离婚太自由了,才导致当时社会上出现了如此之多的第三者现象。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这一离婚条款,在张春生看来,贯彻了当时在世界上比较先进的破裂主义离婚原则,可以说离婚很自由,相当现代,相当人性。张春生解释,当时做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解放人,尤其是解放妇女,因为那时候男女不平等,提出离婚的大多是妇女。
      不过,1950年的《婚姻法》从某种程度上也为离婚设置了一些限制,即需先经调解。时任
全国妇联副主席邓颖超对这一规定有不同意见,为此专门给中央写了一个报告。邓颖超反对调解,她的理由是,只要写了调解就可能拿着调解做借口,不许离婚。张春生说。
      这一意见最终没有被接受。内阁制调解是为了家庭稳定,为了社会稳定,个人自由和家庭稳定之间需要一定平衡。张春生这样评价。
      《婚姻法》所规定的比较自由的离婚条款,帮助当时不计其数的深受包办买卖婚姻、重婚、纳妾、虐待、遗弃之害的当事人挣脱了不幸婚姻的枷锁。到1970年代末,包办婚姻的问题已经大大改观。
      但在之后的新形势下,离婚自由受到了挑战。遇罗锦离婚案成为冲击社会观念的典型事件。
      遇罗锦的哥哥是因反对血统论而闻名、1970年遇害的遇罗克。受遇罗克牵连,遇罗锦曾因反动言论被劳教3年。19787,经人介绍,没有北京户口的遇罗锦和北京一蔡姓工人结婚。婚后,蔡为妻子的事多方奔走。1979,遇罗克兄妹均获平反。
      19805,遇罗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理由是她和丈夫之间没有爱
情。而男方认为遇罗锦亏欠他很多,没有爱情只是一个借口,根本是忘恩负义,拿他当在北京落脚的跳板。
   
 
这个案件正好发生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给修法带来现实的考验。由妇联主导的《婚姻法》修改草案形成后,转到了法制委员会。
      “业务单位没有提案权,提案权是人大的专有权力。张春生说。
      代表性的意见有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离婚自由原则是可以的,但是喜新厌旧、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的不应准许离婚,持这种观点的大多是女委员。另一种不赞成把离婚当成一种惩罚手段,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这时,法制委员会工作班子出了个主意,建议在1950年的离婚条款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一条中,加上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条件,变成:“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个意见女委员大体接受,有的男委员却不同意。法案委员会就这一条文的讨论进行了两个多小时,成了胶着状态。
      彭真提议说,将这一条单独拿出来表决。表决结果,多数人赞成。这也成了《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唯一一个单独进行表决的条文。19809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
      《婚姻法》颁布15天后,根据新法规定,遇罗锦离婚案被判决离婚。判决书说:“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仅为有个栖身之处,两人即草率结婚,显见这种婚姻并非爱情的结合。婚后,原被告人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这对双方都是一种牢笼。
      一石激起千层浪,遇罗锦案并未尘埃落定,而是一波三折。经过上诉、重审、更换审判长等风波,双方最终离婚。司法在支持遇罗锦的离婚请求的同时,也对她做了谴责,算是一种平衡。
      近亲结婚
      法制委员会给中共中央的请示报告中所列的第二个问题,
      近亲结婚问题。
      1950年的《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禁止结婚,但对旁系血亲未加限制。这是向习俗让步。张春生说。
      到了1980年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认知。新《婚姻法》拟规定,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法制委员会还是很慎重。
      张春生特地去中科院拜访了遗传学方面的专家,他们向他证实,dna检测的结果表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致畸率确实较高。
      有人提出,如果结婚后不生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就应该被允许结婚。张春生觉得这个意见很重要,特地向有关领导反映,领导也表示认同,但认为,这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麻烦。另外,时间上也来不及了,因为第二天,就要提交大会表决了。但张春生至今认为,理论上应该是允许的。
      不过,法制委员会在向大会所作的说明中,作了一些弹性规定,指出:三国人物名字由于某些传统习惯的原因、特别在某些偏远山区,实行这一规定需要有一个过程,不宜简单从事、采取一刀切
办法。
      军婚问题
      请示报告所列的第三个问题,是军婚问题。
      1950年《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现役革命军人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当时,新中国刚刚从战争年代走出来,这是为照顾军人而规定的。经过30年的和平时期,这一条还要不要坚持?
      有人表示反对,因为不平等,也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但法制委员会最终还是支持了保留这一条款,主要的考虑是稳定军心。毕竟,义务兵服兵役的时间不长,也就3年。但大会审议时,这一条依然引起了争议。
      张春生记得,广东团有代表提出了不同意见。当时,香港代表也参加广东团动物是怎么睡觉的,这个代表团比较开放、活跃。一个来自广东的知名运动员提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后面应为分号,
     
 
再加上一句现役军人要求离婚,须得配偶同意
      当时,正是张春生值班。他向上级领导反映了这个情况,领导笑言:“那不等于没说吗?”这一意见没有被采纳。
      法定婚龄问题
      请示报告所列的第三个问题是法定婚龄问题。
      1950年《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为男20岁、女18岁。但1970年代以来,计划生育全面展开,的号召国民经济要搞上去,人口要降下来被广为宣传。为此,各地区都自行规定了晚婚年龄,通常为男25岁、女23,上海等地甚至规定,男子27岁、女子25岁才能被批准结婚。
      适当地提高法定婚龄,是大家的共识。但是提高多少,争论很大。
  大学毕业生自我鉴定    计划生育部门算了一笔人口账。如果25岁结婚,一个世纪大约是4代人,20岁结婚的话则是5代人。在计划生育的大气候下,这个建议显得很有说服力。
      但法制委员会认为,确定婚龄,不能只考虑计划生育,还应考虑人自身的生理心理条件。
      当时,妇产科专家林巧稚提出了意见。她认为,男女到20岁左右,生理心理都基本成熟了,有正常的恋爱、结婚的要求。如果过分地用法律强制力限制结婚,后果不好。她反对单纯为计划生育而晚婚。
      林巧稚的意见让人们很受触动。张春生自己的经验也印证了这一点。他曾经在一个街道办事处工作,当时街道的医院里,未婚人工流产的一年几十个。
      法制委员会还考察了其他国家的法定婚龄。世界
      31个主要国家中,法定婚龄最高的为男21,18岁。西欧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定婚龄,1516,161821,但人口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有下降的趋势。
      最终,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方案是:22周岁、女20周岁。草案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可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多数众意见,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新《婚姻法》颁布后的1981,全国结婚数高达1000万以上。而此前的1979,633万。
      
      建国以来婚姻家庭立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1950413日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1980910日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11日起施行
      并废除1950年《婚姻法》;
      3·20XX428日通过《婚姻法》(修正案)
      其主要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有:
      1·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2·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家庭和睦、文明的倡导
      性规定;
      3·增设无效婚姻制度;
      4·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
      5·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6·增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列举性规定和离婚的补偿原则、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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