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倪刚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重阳节是干嘛的节日【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嘱的效力【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2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2328号
广西图书馆【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
【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阳鑫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倪刚
【当事人】沈阳鑫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倪刚
【当事人-个人】倪刚
【当事人-公司】沈阳鑫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夏雪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张佳伟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夏雪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张佳伟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夏雪张佳伟
【代理律所】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阳鑫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倪刚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提出同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给付被上诉人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开学第一周的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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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同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给付被上诉人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李玉坤的通话录音,被上诉人持有的上诉人对账、核算三联据及上诉人的汽车计划
聊天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知,被上诉人系上诉人招聘,受上诉人管理,且上诉人从事的司机工作是上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符合上述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故一审法院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虽上诉人抗辩被上诉人同李玉安存在劳务关系,但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故本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关于拖欠工资数额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上诉人虽提出被上诉人工资清单是其自制的,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辅助,因此其提供的应收工资及未收工资的数额不准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工资数额,一审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及被上诉人的岗位及工作地点认定被上诉人工资7000元/月并无不当。因此,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沈阳鑫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阳鑫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4:28:48
沈阳鑫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倪刚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23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鑫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东升乡东升村。
法定代表人:李玉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伟,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刚。
励志成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萍,沈阳市大东区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鑫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倪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沈阳鑫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我方同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给付被上诉人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倪刚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因为我方并不认识李玉安,我方是应聘到上诉人公司后,被安排到华东五市从事司机工作,并不同李玉安存在雇佣关系。同时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口头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约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亦进行了管理,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提供有偿的劳动,在一审中我方提交了证人证言、电话录音、记录截图及发票专用账本等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链,能够证明我方同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诉称 倪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应得工资27,790元;2.判令被告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5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因公司原因导致原告丢失物品的损失495元(蓝牙耳机及充电器130元;车用点热水壶120元;不锈钢暖瓶85元;
懂我再爱我运动服160元),赔偿总计73,785元及利息;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至沈阳鑫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应聘司机,到南京任司机,2019年因工资问题于2019年12月19日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进行联系,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中载明被告法定代表人曾说的:第一老六(李玉安)跟你说了吧,干活的,我车是挣钱的,摊这么大的事,我不可能赔钱……你撇家舍业的,都是为了赚钱,我呢费这么大血本,我也不是没有活干,也不是活不起的人……你云把这个帐一笔一笔跟孙红把账交待清楚,交待好之后,你给我打电话,我问一问孙红,这边什么情况。
原告提供的《公司常用电话号码》中有李玉安名字及,并且载明其职位是修配厂厂长。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屏中显示原告向其发送信息为:你好!我叫倪刚,和五哥从沈阳来的司机,昨晚和五哥在一起!请把你手机号发一个等。
原告提供的鑫港派车计划的聊天记录显示内的信息内容有:大家注意一下:现在很多加油站都是电子发票,开电子发票的时候,除了加完油拍照给我,除此之外要将电话留132××××3539,这样我就可以……。各位驾驶员晚上好:沈阳鑫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9.
1日起新规定如下:1.车辆出团一团一报账一结算。2.车辆休息期间也是一天一报账一结算。3.大家请注意,不要把休息期间的费用混合出团费用报账。4.如果驾驶员多人用餐住宿,也要分开单独向公司报账,单车核算。5.每团下来务必油箱加满再填报账单……此即将解散,大家加我。公司新规定即日起报账发到我个人里。余款转账。坚决不允许隔团报账。如发现个人房间使用挪用公款,将要对自己行为买单。沈阳鑫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另,原告提供的包括车牌号、出团日期、现结车费等的三联据名头是被告公司名称。
被告陈述李玉安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李玉坤是兄弟关系。
再查明,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康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告给付应得工资27,790元;被告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500元;因公司原因丢失物品的损失等。该仲裁委以原告的申请不属于该委受理范围为由,于当日作出康劳人仲不字[2020]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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