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黄金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吴新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
济南黄金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吴新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8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4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静焦玉兴闵雯 
【审理法官】李静焦玉兴闵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济南黄金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新媛;王俊荣 
【当事人】济南黄金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新媛王俊荣 
【当事人-个人】吴新媛王俊荣 
【当事人-公司】济南黄金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邹文国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市场营销实习报告邹文国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邹文国 
【代理律所】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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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开机错误济南黄金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吴新媛;王俊荣 
【本院观点】济南黄金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济南黄金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济南黄金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上诉人济南黄金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21: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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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黄金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吴新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终14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黄金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国,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戏角名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新媛。
     原审被告:王俊荣。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南黄金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新媛、原审被告王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7091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黄金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济南黄金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dnf女加点
裁判结果     准许济南黄金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上诉人济南黄金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焦玉兴
审 判 员  闵 雯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绍琰
书 记 员  赵雪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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