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学生
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目的在于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价学生,客观地了解学校育人效果,促进学校与学生、学校与家长、学校与社会的沟通与交流。同时为学生的奖罚、使用等提供较为科学合理的依据。
第三条 英雄联盟荣誉系统 综合测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以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定性评价与定量测评相结合,静态测评与动态考查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测评范围包括具有淮北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物电学院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四部分:品德素质、学习成绩、体育成绩、实践与创新能
力。
第二章 品德素质测评
第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行为、集体观念、劳动卫生六个方面。
第七条 上述六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是:
一、思想道德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自觉加强政治修养,主动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重大集体活动。
2、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与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
3、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作风正派,尊重他人,讲究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学校公共秩序。
二、学习态度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思想端正,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于祖国人民的统一。
2、尊敬师长,谦虚好学,刻苦认真,遵守各项学习纪律,积极参与教学活动。
3、坚持“博学慎思,励志敦行”的校训,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三、身心健康
1、树立身心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自觉加强文艺和美育等修养,养成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良好情操。
2、认真上体育课,体育达标,积极参加晨练和课外体育活动,加强体育锻炼。
3、具备健康的个性心理,正确认识自己,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四、文明行为
1、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公共道德秩序。
五、集体观念
1、热爱学校、关心集体,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2、支持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的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
3、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六、劳动与卫生
1、热爱劳动,提高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能力。
2、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劳动。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讲究个人卫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
1、班级民主评议根据上述六个方面的要求,逐人分项进行。其中思想道德20分、文明行为20分、学习态度15分、身心健康15分、集体观念15分、劳动卫生15分,每项成绩评定最低0分。其中,获满分者不应超过全班学生人数的20%。
2、基本素质总评成绩(R1)按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AiBiCiDiEiFi分别代表参加测评的每个同学对某一同学在基本素质六个方面的评分,n代表全班参加测评的总人数。
3、对有迟到、旷课等违纪行为但没有到达处分程度的学生由测评小组会商后酌情减分。
4、严禁民主测评中一切不当行为,如在测评过程中有个人主观恶意测评行为,当事人测评分数无效,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本年度获奖资格。
第九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该生基本素质总评无成绩。
1、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令、法规,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3、言行不当,给学校或集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4、无故不参加基本素质测评者。
5、有第八条之4行为者。
第三章 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条 学习成绩(R2)按学年以成绩、学分计分。
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Xi为参加测评的每门功课的成绩(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按附表核算成百分制),Yi为相应课程的学分数,n为参加测评的课程总数。形势政策每学期按0.5学分计算。秋枫
第十一条 测评课程范围以教务处审定的考试课、考查课为准,不包含公共选修课、辅修专
业课程的成绩。(全班同学普选的课程除外)
第四章 体育成绩测评
第十二条 体育测评成绩(R3)为学年体育课平均成绩的10%。
第五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三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分项累计加分的办法,累加得分为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得分(G);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得分没有上限。
第十四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包括:科学技术成果加分、社会活动加分、文体竞赛加分。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成果加分
1、出版学术著作
(1)主编或合编,每部最多加4分;
(2)著或合著,每部最多加8分。
2、发表学术论文
(1)发表在一般公开发行刊物上的论文及一般学术会议论文,每篇最多加2分。
(2)发表在国家核心刊物上的论文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会议论文每篇最多加5分。
(3)发表在国际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及国际学术会议论文每篇最多加8分。
3、科学研究与科技发明(通过相应鉴定为准)
(1)校级、地方省级以下,最多加2分。
(2)省级,最多加4分。
(3)国家级,最多加6分。
(4)获得专利及其他重大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最多加8分。
4、学科竞赛
(1)在校级学科竞赛中获前三名者,按1.5分,1分,0.5分加。
(2)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前三名者,按3分,2分,1分加。
(3)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前三名者,按6分,4分,2分加。
(4)在国际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最多加8分。
(5)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加0.5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加1分;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者加1分;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者加2分。在获得相应证书当年进行加分,相应加分只加一次,下一学年测评不再加分。
(6)各类学科竞赛等级区分以学科竞赛实际评定机构等级决定。
(7)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一等奖者,校级加1分,省级加3分,国家级加6分;二等奖,校级加0.5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4分;三等奖,校级加0.2分,省级加1分,国家级加2分;优秀奖,省级加0.5分,国家级加1分。
第十六条 社会活动加分
1、学院、班级学生干部,由本院团总支根据本学年工作表现并经学生处审核进行加分。班
长、团支书经考核合格者最多加剑网三任务1分,其它班委经考核合格最多加0.8分,寝室长最多加0.3分。团总支委员经学院考核视情况最多加0.8分。考评为优良的院学生会主席加2分、主席团成员加1.5分、部长加1分、副部长加0.8eco模式是什么意思分、干事加0.6分。学生社团会长最多加0.8分。
2、校学生会主席最多加2.5分,主席团成员最多加1.5分,部长最多加1分、副部长加0.8分、干事加0.6分。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会长最多加1分。
以上学生干部按学年加分,未满一年的视情况酌减。
3、其他在社会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经测评领导小组及学生处审核,最多可加1.5分。
4、被评为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加0.2分。
5、所在宿舍被评为文明卫生宿舍的,校级每人加0.2分,院级每人加0.1分。
失意的拼音6、军训优秀学员加0.2分。
注:1、党校优秀学员、各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不加分。校、院学生会及校学生社团联合
会在非开放性活动中所颁发给其成员的证书不在加分之列。各类学生干部兼任的,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2、各类证书加盖多个证章的,以其中级别最低的证章为准。
3、所有和志愿者活动有关的证书不加分。
第十七条 文体竞赛加分
1、参加校运动会,获得前六名者,依次按1.0、0.9、0.8、0.7、0.6、0.5分加分。
2、参加校院文体活动,校级按一等、二等、三等依次加0.5、0.35、0.25分,校级优秀奖加0.1分,院级(优秀除外)加分相应减半。该项获奖应在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到辅导员处备案。
3、参加部委、省市组织的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最多加2分。
4、参加国家级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最多加3分。
5、参加国际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最多加4分。
6、参加社团活动原则上不加分。
第十八条 对有其他突出贡献,在校内外乃至国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学生,经学校审核,最多可加4分。
第十九条 集体成果或竞赛的加分,对其中起主要作用并排名第一或竞赛第一名者,按相应加分项的最高分值加分,其它人员按排名次,按0.4分依次递减。
第二十条 在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经核实扣除全部加分,并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第六章 测评机构与测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测评领导小组)。由一名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是小组成员,其他成员从教师中选出。各班成立相应测评工作小组。测评领导小组听取辅导员或班长的报告,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习成绩、体育成绩由辅导员或在辅导员带领下由测评小组进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 各班级的基本素质测评首先由学生本人作学年小结,提交测评小组,然后召开民主评议会进行评议,成绩核算由班级的测评小组进行。测评结果由辅导员和班长签字后上报院测评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报经院测评领导小组及学工处审定,最终酌情加分。其中社会工作加分除由本人提出申请,还须由所任职务的主管单位和直接领导签字并提出加分意见,经学工处审核最终酌情加分。
第二十五条 上述各项测评结果由院测评领导小组作最后审定后,各班级将测评结果通知学生本人。若有异议,学生应在一周内提出并由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做出裁决。一周后,作为最后结果报学工处备案。
第七章 综合测评成绩及其应用
第二十六条 每学年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R)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R1)、学习成绩总评得分(R2),体育成绩测评得分(R3),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得分(G)按加下公式计算得出。
R=R1*30%+R2*60%+R3+G
第二十七条 测评结果是每学年的奖励评比、就业择优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无成绩者不得参加各项奖励评比。
第二十九条 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测评学年内因休学、转专业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不作为各项奖励评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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