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某某、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卫生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手机充值卡充值2020.04.23 
【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3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永戴莉傅美容 
【审理法官】网页射击游戏周永戴莉傅美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小云;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事人】刘小云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刘小云 
【当事人-公司】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殷海卉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殷海卉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殷海卉 
【代理律所】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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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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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院观点】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行为系评价机构组织行业内专家针对申报对象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确认被评审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活动,评审结论是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学术性评价。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诉性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确认的事实与原审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行为系评价机构组织行业内专家针对申报对象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确认被评审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活动,评审结论是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学术性评价。
上诉人所诉的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请求恢复上诉人2019年卫生高级人才职称评审资格的行为,不属于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5:54:19 
【一审法院查明】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本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8月8日,长沙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刘小云所在单位)向省卫生系列职改办提交刘小云《2019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报名表》。同年8月30日,刘小云参加专业理论笔试,成绩合格。同年9月25日,长沙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向省卫生系列职改办提交刘小云职称评审书面申报材料。11月23日,刘小云参加面试,并于12月21日经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获得初步通过。    2019年12月23日,省卫生系列职改办在“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开通《2019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综合评审初步结果查询》。因当日下午15:35分,刘
小云所属长沙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人事处工作人员通过将长医附一发〔2019〕10号《关于对刘小云的处罚决定》的照片发送给省卫生系列职改办工作人员,次日,省卫生系列职改办暂时中止了刘小云在“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的综合评审初步结果查询端口并对其暂缓公示。同年12月26日,长沙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人事处向省卫生系列职改办现场提交了《关于对刘小云的处罚决定》(长医附一发〔2019〕10号,书面纸质版)。同年12月31日,刘小云向省卫生系列职改办现场提交《关于刘小云被取消副高职称评审资格的情况澄清》。2020年1月14日,长沙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向省卫生系列职改办现场提交《关于取消刘小云同志副主任护师职称评审资格的申请》。    2020年1月19日,省卫生系列职改办向省职改办作出《关于申请对2019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结果进行备案的报告》、《2019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总结》等资料。其中《关于申请对2019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结果进行备案的报告》载明“……我办于2019年12月24日关闭了刘小云在网上的综合评审初步结果查询端口并对其暂缓公示,故对刘小云评审通过结果暂时不予备案,待查实情况后再向贵办另行报告……";《2019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总结》载明“我办于2019年12月24日关闭了刘小云在网上的综合评审初步结果查询端口并对其暂缓公示,待查实情况后再酌情处理"。2020年1月20日,省卫生系列职改办通
过邮政快递(单号:10xxx43133)将上述相关材料邮寄给了省职改办,省职改办于次日收到。刘小云对省卫健委暂时中止其在“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的综合评审初步结果查询端口并对其暂缓公示的行为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还查明,在刘小云于2020年1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收到省卫健委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后于2020年2月14日邮寄给刘小云,刘小云于2020年2月16日收到。因正处于抗击“新冠××疫情"非常时期,一审法院通过电话向刘小云释明相关问题,刘小云坚持原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针对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分析认证如下:一、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根据刘小云的起诉状内容,其诉请事项为省卫健委履行恢复其2019年卫生高级人才职称评审资格的职责。2019年12月23日,长沙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人事处工作人员通过将《关于对刘小云的处罚决定》发送给省卫生系列职改办工作人员。次日,省卫生系列职改办暂时中止了刘小云在“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的综合评审初步结果查询端口并对其暂
缓公示,而并非取消刘小云的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资格或不予备案。省卫健委对刘小云的综合评审初步结果暂时中止查询并暂缓公示的行为对刘小云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刘小云的起诉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省卫健委2019年12月24日对刘小云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初步通过结果暂缓公示是否合法。刘小云所属的长沙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作出的《关于对刘小云的处罚决定》载明:“刘小云在妇产科门诊上班期间,未经医生开具处方,在科室擅自向患者推销自带的外敷产品‘XXX灸’,在未征求患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给患者使用该产品,并主动加患者为好友,要求患者转账给她。患者转账给刘小云后,感到其权益受损,向医院实名制举报刘小云……"。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十五)建立职称退出机制。……对师德、医德等品德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之规定,该院于2020年1月14日向省卫生系列职改办提交《关于取消刘小云同志副主任护师职称评审资格的申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医疗卫生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列入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等规定和要求,长沙医学院附
属第一医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和提交的撤回刘小云的职称评审申报的申请,并无不当。故省卫健委对刘小云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初步通过资格暂缓公示的行为,并无不当。三、省卫健委是否应履行恢复刘小云20某某年卫生高级人才职称评审资格的职责。本案中,根据省卫健委提供的证据,2020年1月14日刘小云所属单位长沙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向省卫生系列职改办现场提交《关于取消刘小云同志副主任护师职称评审资格的申请》是最终造成取消刘小云20某某年卫生高级人才职称评审资格的原因,在该院已于2020年1月14日向省卫生系列职改办撤回了刘小云的职称评审申报的情况下,应视为省卫健委未收到相关申请。故刘小云诉请省卫健委履行恢复刘小云20某某年卫生高级人才职称评审资格的职责无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综上,依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刘小云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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