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1.01.31
∙【字 号】甬财政资[2011]65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高云翔案件∙【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duchun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财政资[2011]65号)
市属各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冷冻冷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以及担保。
第五条作战吧偶像 综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准文件,是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合同(协议)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单位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出租出借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应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加强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因资产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和浪费,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自用资产管理
第八条 自用资产管理具体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考核、资产共享共用等。祝福爸爸妈妈新年语句
第九条 资产购置。对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购置,应按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购置。
第十条 资产入库登记。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
好看的女装品牌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等手续。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资产领用交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
第十二条 资产清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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