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宁波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科学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5梨园世家号)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五号)、《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民用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办公、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是指对民用建筑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节能标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行为。秘银矿石哪里多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是指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政府投融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各县(市)、区政
府(管委会)规定。
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政府投融资民用建筑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查。
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至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
(含)至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至2万平方米的政府投融资民用建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意见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政府投融资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审查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另行制订。
以上所指总建筑面积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肢解、拆分。
第五条  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者批准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评估报告书作为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按规定应当进行节能审查而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机关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六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并提供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所需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制发节能审查的标准和格式表格。使命召唤4图文攻略
节能评估机构须按照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附件1)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深度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八条  节能评估机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实行备案管理。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备案: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拥有10名以上(含)从事节能评估工作的正式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中、高
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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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拥有正式在职的注册给排水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暖通工程师、注册建筑师;
(五)无不良行为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如实填写完整的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2);今年热门专业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近一年内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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