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露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露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100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禹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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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邓禹雨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露玉 
【当事人】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露玉 
我不要一直到形同陌路变成自【当事人-个人】刘露玉 
【当事人-公司】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珺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珺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珺 
【代理律所】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电工上岗证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明言刘露玉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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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0-23 18:10:23 
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露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民终100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花溪区清溪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广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露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珺,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露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上诉交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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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邓禹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帅艳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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