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引(5篇)
第一篇: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引
附件:
腾讯qq恢复系统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中各项地震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中小学校防御地震灾害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校舍安全工程中的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中小学校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遵守本指南。
第三条 校舍安全工程中的地震工作除遵守本指南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
第四条 现有校舍场址的地震安全排查、新建校舍的选址应进行场址地震安全评估。
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寄生虫剧情介绍(一)查明场址及其外延1公里范围内断层的分布情况,并评估其对校舍场址的影响;
(二)评估校舍场址可能遭遇砂土液化、软土震陷、滑坡、崩塌、塌陷等地震地质灾害的影响情况。
第五条 断层及地震地质灾害的调查与评估,应以收集场址及其外延5公里范围内已有的地震、地质和地球物理资料为主,辅以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勘探工作。
收集资料,应特别重视收集相关的城市活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以及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成果。
第六条 当校舍场址及其外延1公里范围内存在活动断层时,应给出断层的准确位置、规模和活动性,对隐伏活动断层,还应给出断层上覆土层厚度,并综合评价断层地表错动特征及其对校舍场址可能造成的影响。
如现有资料不足以对断层活动性及其对场址的影响进行评估时,应开展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勘探。在基岩区的调查,应有足够的典型地质地貌剖面;在第四系覆盖区,宜选用浅层地震勘探、地质钻探等方法进行勘查。
第七条 校舍场址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收集场址及其附近范围内有关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资料,以及由地震引起的砂土液化、软土震陷、滑坡、崩塌、塌陷等方面的资料;
(二)结合场址地震动参数和工程勘察结果,评估地震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其对场址的影响。
第八条 校舍场址应避开活动断层通过地带。避让距离根据断层的活动特征和上覆土层厚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0.15g分区,且断层为地表或近地表断层时,避让距离应不小于200米;
(二)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20g、0.30g分区,且断层上覆土层厚度小于60米时,避让距离应不小于300米;
(三)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0.40g分区,且断层上覆土层厚度小于90米时,避让距离应不小于500米。
第九条 校舍场址应避开潜在地震滑坡、崩塌、塌陷地带,并根据灾害影响范围确定避让距离。
校舍场址可能存在砂土液化、软土震陷地震地质灾害时,应采取工程措施。通过采取工程措施仍然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应避开灾害发生地带。
第三章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条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指导思想,以增强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学生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和防震避震、自我保护、自救互救能力,保护学生生命
安全为目标。
第十一条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当遵循主动、科学、有效的原则。
著组词组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的管理,地震部门提供指导和服务,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地震等部门应提供宣传教育材料,丰富宣传教育内容,制定相关政策和要求,明确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作为学校考核内容,并为学校开展宣传教育和演练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应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列入教学工作计划,积极提供、创造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条件,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提高宣传教育水平与实效。
银行培训心得体会学校应按照教育、地震等部门的安排,定期组织开展防震避震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条件建设成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其场址要求及配套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中国地震局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未婚证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
第二章西红柿炒大头菜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地区、州、盟,下同)、县(市、区、旗、场,下同)级政府负责实施的领导和管理体制。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实行目标管理,地方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
国务院成立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工程”实施。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
门参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办”)设在教育部,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负责“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应当加强对“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建立相应制度,配备精干人员集中办公,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五条
各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工程”的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统一组织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制订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组织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地震等部门,提供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报告与建议;统筹协调本地区专业机构和技术力量,指导和帮助市、县进行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
(二)统筹制订“工程”规划。根据排查鉴定结果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本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省内教育资源,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报中央有关部委备案。
(三)统筹落实“工程”专项资金。制订本省各级政府“工程”资金的分担机制和落实办法,切实加大省级投入力度,统筹落实“工程”排查鉴定经费、前期工作经费和项目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项目县资金额度;建立、健全省级“工程”资金管理机制,及时、足额下达“工程”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统筹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落实对“工程”建设收费的有关减免政策,保证“工程”建设用地。
(五)健全工作机制。制订本省“工程”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与各市、县签订责任书;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联合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未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市、县进行问责;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对市、县“工程”实施的指导与帮助;做好项目信息收集、公开及报送工作;按规定标准建立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年终报送全年“工程”实施情况总结。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学校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一)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辖区内各县经济实力以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帮助各县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审核各县制订的“工程”总体规划、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监督“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二)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本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结合本县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制订本县“工程”总体规划、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环节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对学校项目建设期间校舍的使用、管理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