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可约定二手房税费承担方
签了合同,房屋没过户房主能擅自涨价问候
书荒中  网友提问:2008年2月,我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订李某将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我,价款为 26.8万元。后我将房款给付李某,李某出具了收条,我入住该房至今。当时,我由于身份证丢失没有办理过户。上个月,我要求李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 却说因房价上涨要求我再支付3万元房款。请问,李某能擅自涨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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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回答:从本案看,李某是不能擅自涨价的。你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 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你按合同约定将全部购房款交付李某,李某亦将房屋交付 给你使用,李某还应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你名下,并协助你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完成权利交付义务。李某提出因房价上涨,要求你再次支付3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房屋买卖合同中可约定二手房税费承担方
法律规定由买方或卖方一方承担相关税费,但法律未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方式由对方承担,即法律规定由出卖方承担的税费,出卖方与买受人可以协议约定由买受人承担。学画画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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