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占用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矛盾体【公布日期】2004.07.07
∙【字 号】川价费[2004]154号
∙【施行日期】2004.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
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占用费的通知
(2004年7月7日 川价费[2004]154号)
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怎么设置拍一拍 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四川省公路路产补偿费部分项目标准的函》(川交函公路〔2003〕52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文件执行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我省公路现状,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加强对公路路产路权的管理,经研究,现将规范和调整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占用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祝中秋国庆双节快乐祝福语 一、公路路产补偿收费标准调整、增补项目详见本文附件1。
从公路上空跨越管线,未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不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
单位或个人因施工等原因未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不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当事人对公
路路产损坏程度认定有疑义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路产损坏补偿费数额认定有疑义的,可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办法〉的通知》(川价认〔2001〕8号)文件规定,委托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对本文附件1及川价字费〔1998〕94号文中未列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损坏公路路产及附属设施的材料购置成本,加上重新修复或安装的费用核算,由同级物价部门价格认证机构认证后暂行执行,并由市、州物价部门汇总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备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适时对全省的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正和调整。超限运输补偿费按实际通行里程计算收取,各级、各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不得重复收取。
中国四大名园 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收取超限运输护送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应超限运输单位或个人的特殊需要,帮助其采取相关防护措施,不得强制收取。
损坏收费站设施项目所列收费标准,为新设置应需费用。在实施中,应根据损坏程度赔偿,如无法修复,则按重置价扣除折旧以后赔偿。
二、公路路产占用(利用)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2。
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其它建设工程;在公路用地以内设置标牌、广告牌,需要占用(利用)公路和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文规定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占用(利用)费。未依附公路、公路设施以及公路用地,从公路上空跨越管线,不缴纳公路路产占用(利用)费。
三、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的其它规定仍按川价字费〔1998〕9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补偿收费和高速公路路产占用费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川价字费〔2000〕6号、川价字费〔2000〕7号的规定执行,但高速公路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按本文规定执行。
五、本文规定的公路路产补偿费和公路路产占用(利用)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从2004年7月20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件:1.公路路产补偿费标准调整、增补项目表
2.公路路产占用(利用)费项目表
附件一:
公路路产补偿收费标准调整、增补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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