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6.11.03
∙【字 号】鲁银监发〔2016〕33号
∙【施行日期】2016.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银监分局,开发银行、农发行、大型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省(市)管辖机构,山东省联社及济南办事处、齐鲁银行,省局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山东省银行业协会:
《山东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的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西门子冰箱质量如何
文件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山东银监局反馈。
请各银监分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
2016年11月3日
锦绣南歌结局山东银监局关于规范
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担保行为,从源头控制担保圈规模和风险继续扩大,并推动做好存量担保圈风险化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担保人特指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企业法人,不包含专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所称担保圈是指3家及以上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通过担保关系所形成的,可能导致风险蔓延和扩散的企业法人客户。
二、总体要求
(一)树立正确认识。规范且有效担保能够缓释信用风险,提升银行债权安全性,但过度、片面依赖担保,疏于对企业真实偿债能力的审查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企业超额融资和银行过度授信等问题,加大了信用风险。在经济下行期,银行业担保圈风险日益加大,已成为引发区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全面梳理授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坚持前瞻性防范与科学平稳处置并重,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担保圈风险。
(二)积极转变观念。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转变风险管理中过度依赖保证、抵质押等第二还款来源的授信理念,正确认识担保的辅助增信功能,坚持把企业第一还款来源作为授信额度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首要条件。要充分评估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不得以担保充足为由放松对借款人的授信标准和管理要求。
(三)持续加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强授信担保业务流程管理和整体风险管控。积极做好担保圈风险化解工作,进一步增强授信政策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灵活性,有效控制担保圈风险程度和规模。对授信风险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真正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引导业务人员主动开展风险防控工作。
三、合理优化授信业务担保结构
(四)合理把握保证贷款占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各种风险缓释措施,减少对保证担保方式的过度依赖。保证贷款占比明显高于同类机构平均水平的,要根据本行实际情况,采取调整新增信贷业务担保结构等措施,合理把握保证贷款比例。对保证贷款占比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区域,鼓励各行加强授信政策调整和考核引导,逐步回归到合理水平。
(五)积极拓宽风险缓释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宽授信业务风险缓释渠道,合理利用优良资质专业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积极探索贷款保证保险、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等新型方式。不断扩大合格抵质押品适用范围,研究开发海域使用权、排污权、理财产品等财产或权利的抵质押业务,并持续规范和完善基于新型抵质押方式的授信及操作风险控制流程。
(六)稳步发展信用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贷款管理制度,积极扩大信用贷款适用范围,合理优化信用贷款审批程序,鼓励对信用良好、财务稳健、发展前景好、具有充分还款来源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稳妥推广小额信用贷款,不断提升信用贷款
比重。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不再额外要求追加担保。
四、加强授信担保业务的全流程管理
(七)切实加强对授信主体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授信需求要有合法、合规的真实用途作为支撑。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规模、经营周转效率、项目资金回笼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额度、信贷产品和结构。核定的授信额度必须有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覆盖。应加强借款人与担保人关联关系、对外担保关系、涉担保圈情况的识别判断,并作为授信审批的重要参考因素,审慎审查高风险担保圈内企业的授信申请。
携手进小康手抄报 (八)审慎选择合法有效的担保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查担保人条件,确保担保人具备法定资格、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且不涉及重大对外经济纠纷、参与民间借贷等不利于担保合同履行的情形。对异地担保要确保尽职调查,对跨一级分行的异地担保人,授信银行应实地核查。要审慎接受高风险担保圈内企业提供的担保。
(九)认真核实担保人的担保意愿和有效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调查担保人与借款婴儿奶粉有哪些品牌
人的关系以及提供担保的原因,通过与担保人面谈、审核书面证明材料、实地核验等手段,确保担保人具备真实担保意愿。担保人的选择应由借款人独立完成,严禁授信银行“拉郎配”或参与介绍担保人。要加强对担保手续合法完备性的审核,要求担保人出具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必要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确保担保人担保行为得到合法有效授权。
(十)严格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考虑担保人的发展前景、资产负债规模及结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等因素,充分评估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不得接受超过担保人实际担保能力的担保。合格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对单户企业担保额度一般不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50%。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大额担保,在计算大额风险暴露时,要参照集团客户进行授信和集中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授信业务不得接受非合格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存量授信业务不符合本条款要求的,应审慎办理到期续作,并适当增加风险缓释措施。对资信状况特别优秀、信用评级高的企业,以及优先鼓励类龙头企业,确需突破上述要求的,由总行或者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审批,严格约定担保人担保限额和履约责任,并严密监测担保人担保能力变化。
(十一)有效简化担保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实际风险控制效果出发,把担保人担保能力和质量的把握放在首位,合理控制对同一授信的担保人数量,杜绝非必要额外追加担保,防止形成担保链条过长、担保关系过于复杂的局面。对于新增授信业务,除联保方式和贷款金额特别巨大的业务外,单笔贷款的担保人一般控制在2个(含)以内,审慎接受对外担保超过5户的企业提供的担保。存量业务到期续作的,在不触发风险的前提下,可采取落实抵质押、更换担保人等措施,有效简化担保关系。
(十二)审慎把握互保及变相互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实际风险缓释效果作为担保审查的核心要素,适当降低互保、联保、循环保贷款比重,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多头授信、连环互保风险。同一互保、联保体内企业除须满足本意见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外,银行可根据本行实际,将借款人对外担保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折算扣减授信可用额度。采用联保方式授信的,除农户担保贷款外,每家企业担保客户不超过5户,并严格控制联保体内单户贷款额度。
(十三)从严控制关联担保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集团客户授信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和控制集团客户内部担保。优先采用母公司为下属成员单位提供的担保(含股东单
位担保)、集团核心成员企业为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担保。审慎把握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并对其比照信用贷款管控。要充分识别客户间的关联关系,存在隐性关联关系的企业要及时纳入集团客户管理。
(十四)持续推动授信联合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组建债权人委员会的大额授信客户,要充分利用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机制,通过行业协作强化对企业授信和担保总额的联合管控,新增授信原则上要参照银团贷款方式实施联合管理,以简化债权债务关系,防止因无序竞争导致大额授信风险和担保圈风险的积聚。对已形成过度担保的,要协调银行督促企业严控新增、逐步压缩。
(十五)通过合同约束担保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规范条件嵌入合同内容,并明确违约责任,强化对企业后续担保行为的合同约束。在借款合同中,应约定未经银行允许借款人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额外债务担保,并可设定借款人对外担保限额。在担保合同中,应约定担保人在出现可能影响履行担保责任情况时的通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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