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
  (199512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建设银行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证贷款按期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贷款的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系指为保证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由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向建设银行提供的保障建设银行债权实现的担保。
  建设银行发放贷款均应要求借款提供担保,建设银行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建设银行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借贷双方可以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商定具体的担保方式。同一借款合同可以设定上述一种或者同时设定上述多种担保方式。
  第五条 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应当采用建设银行总行统一制发的书面合同基本格式。各级建设银行不得接受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口头承诺或者其他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担保要素的担保承诺。
  第二章 保证
  第六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设定担保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向建设银行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保证人向建设银行承诺,当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银行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第七条 为建设银行提供贷款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达到或者相当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AA级以上企业信用;
  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3.无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
  第八条 下列单位或组织不得作为建设银行发放保证贷款的保证人:2077加点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五年级科学下册教学计划  5.建设银行的分支机构及其全资附属单位。
  第九条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时,应将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的下列资料或者证明文件送交建设银行审查:
元旦短句10字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剑魔刷图;
  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3.税务登记证明副本;
  4.资产负债表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前3年的财务和会计报表(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和会计报表);
  5.已经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资料、证明或未提供担保的承诺性文件;
  6.借款人就该项保证与保证人达成的合同或协议;
  7.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其他资料、文件。
  保证我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供该公司刀客家族女人(企业)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保证的承诺文件。
  第十条 建设银行接到保证人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偿债能力进行审查评估,必要的应当对保证人进行实地考察。审查评估应形成《审查确认报告》,该《报告》经评审部门负责人及评审人员签字后,作为建设银行决定是否同保证人签订《保证合
同》的依据。
  建设银行也可以委托其认可的其他单位或部门对保证人进行审查评估。
  经审查评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建设银行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借款人应当重新提供新的保证人。
  未经审查评估或者无《审查确认报告》的,建设银行不得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更不得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保证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保证人、贷款银行的名称;
  2.被担保的贷款金额、期限及保证担保的范围;
  3.保证方式;
  4.扬州旅游景点介绍保证期间;
  5.违约责任;
  6.保证人、贷款银行签章。
  第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签章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保证人的签章,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建设银行的签章,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签字用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日期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保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对同一项目的分期贷款,建设银行可以与保证人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贷款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与借款人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同一《借款合同》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建设银行应当与保证人分别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六条 同一《借款合同》需要既设定保证又设定抵押(质押)的,保证人只对抵押(质押)担保范围以外的贷款额承担保证责任,建设银行应当与保证人和抵押(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质押)合同》,并分别明确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和抵押(质押)担保的范围。有关抵押(质押)担保的操作,依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保证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同意变更《借款合同》的书面意见,是借款人与建设银行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前提条件和《保证合同》的必要附件;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建设银行不得同意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保证期间,保证人因转变企业体制或经营方式需要变更保证责任的,建设银行应及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保证人,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新提供的保证人予以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及时变更保证合同。
  第十九条 保证期间,保证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建设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分配后不足清偿的部分,仍有权向借款人求偿;也可以在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可能被宣告破产时,
及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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