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的保证条款有哪些
个⼈借款合同的保证条款有哪些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债权⼈:_______________
保证⼈: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签约重要提⽰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兴业银⾏提供的合同⽂本仅为⽰范⽂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对合同进⾏修改、增补或删减使⽤。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咨询。
保证⼈为债权⼈给予债务⼈的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双⽅经协商,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保证⼈,指为主合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然⼈或法⼈。
⼆、担保⽅式,本合同的担保⽅式为保证担保,保证⼈⼜称担保⼈。
三、债权⼈实现债权的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第⼆条对⽴约⽅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四条特别约定条款⼀。
第三条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见本合同第⼗四条特别约定条款⼆。
⼆、主债务实际期限与前款约定借款期限不⼀致时,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借款本⾦、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损害赔偿⾦及债权⼈实现债权的费⽤等。
第五条保证责任
⼀、保证⼈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包括债权⼈因债务⼈或担保⼈违约⽽要求提前收回的借款本息),保证⼈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清偿责任。
⼆、主债务履⾏期间,债权⼈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期提前届满的,保证⼈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保证期间世界四大耳机品牌
⼀、保证期间有以下两种⽅式:
1、全程担保:主合同约定到期⼀次付清借款本⾦时,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清
本⾦时,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每期应还本⾦的保证期间为每个还款⽇后两年。
2、阶段性担保: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两年。如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还存在抵押担保的,则: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和以债权⼈为抵押权⼈的房屋抵押登记⼿续的,则⾃该房屋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债权⼈收执之⽇起,保证⼈的保证责任解除;如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则⾃以债权⼈作为抵押权⼈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债权⼈收执之⽇起,保证⼈的保证责任解除。但对于在该⽇之前已到期的债务⼈债务,以及该⽇之前发⽣保证⼈或/及债务⼈的违约⽽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证期间的约定见本合同第⼗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债权⼈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法律、⾏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债权⼈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起两年。
三、债权⼈与债务⼈就主合同债务履⾏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两年。
第七条见索即付
保证⼈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均为见索即付,即只要债权⼈向保证⼈提交列明保证合同号与主债务⾦额的借款催收通知⽂书,保证⼈应当在收到之⽇履⾏清偿责任。同时,保证⼈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在发出借款催收通知⽂书后,⽆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从保证⼈的任何账户中扣款。
第⼋条保证⼈声明与承诺
⼀、保证⼈为法⼈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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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依法注册成⽴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实体,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资格和代为清偿能⼒,⾃愿承担并履⾏保证责任。
(⼆)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保证⼈签署和履⾏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保证⼈与他⼈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保证⼈有约束⼒的⽂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三、保证⼈向债权⼈提供的所有⽂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证⼈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有权从保证⼈的任何账户中扣划款项⽤以清偿保证⼈应承担的债务及其他费⽤。招商银行 汽车贷款
五、保证⼈未隐瞒任何已发⽣或即将发⽣的有可能使债权⼈不接受其为保证⼈的下列事件:作文 我成功了
(⼀)与保证⼈有牵连的重⼤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三)保证⼈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
(四)保证⼈在与债权⼈或其他任何债权⼈的合同项下所发⽣的违约事件; (五)保证⼈经营亏损或经济效益(收⼊)急剧下降;
(六)保证⼈改变经营机制,发⽣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分⽴、产权转让、解散等情况;
(七)其他影响保证⼈财务状况或担保能⼒的情况。
六、保证⼈按时向债权⼈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借款使⽤情况报告和债权⼈要求的其他资料,并积极配合债权⼈对债务⼈使⽤借款资⾦情况和债务⼈⽣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存款、现⾦库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保证⼈履⾏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同时⾯临保证⼈的追偿和债权⼈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付要求,保证⼈同意债务⼈优先偿付其对债权⼈的债务。
⼋、如债务⼈与保证⼈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在本合同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九、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完毕之前,保证⼈如进⾏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地使⽤权等⽆形资产⼊股或投资于股份公
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式进⾏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其他任何机构变更或改变经营性质),保证事先书⾯通知债权⼈。如债权⼈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式和主体,保证⼈保证落实为债权⼈所接受的新的担保⽅式和主体。
⼗、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完毕之前,保证⼈不以任何⽅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使债权,或者以其他⾏为造成财产减少。
⼗⼀、保证⼈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债权⼈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银⾏⾦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的违约事件,保证⽴即以书⾯形式通知债权⼈。
⼗⼆、当债务⼈未依约履⾏本合同项下债务时,⽆论债权⼈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式),债权⼈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承担全部担保责任,⽽⽆须先⾏⾏使其他担保权利。
⼗三、保证⼈如在国家⼯商⾏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任何设⽴、变更或注销登记,将于申请前通知债权⼈,登记后⽴即将有关登记副本送达债权⼈。
第九条担保⼈义务的独⽴性
⼀、本合同所设⽴的担保具有独⽴性,⽆论何种情况,本合同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效⽽⽆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效,则保证⼈对债务⼈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债务⼈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的责任的,⽆须经保证⼈同意,保证⼈仍应继续按约定履⾏保证责任。但债权⼈与债务⼈变更借款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
⽇起两年。
三、保证⼈保证债务⼈履⾏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未按主合同约定使⽤借款),均不影响保证⼈的保证责任。
林志玲言承旭最新消息第⼗条违约责任
⼀、保证⼈发⽣下列任⼀情况,均构成违约:
(⼀)违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
(⼆)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升国旗时间⼆、违约情况发⽣后,债权⼈有权采取下列⼀项或多项措施:
(⼀)要求保证⼈限期纠正违约;
(⼆)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要求保证⼈⽀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额⼀定⽐例的违约⾦(见本合同第⼗四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四)要求保证⼈赔偿违约⾦数额不⾜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五)要求依法撤销保证⼈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债权的⾏为。
三、如保证⼈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或因保证⼈以外的其他因素可能丧失保证能⼒的其他情形,债权⼈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条通知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法送达对⽅。
(⼀)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银⾏⼯作⽇;
(⼆)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确认回号之⽇;
(三)如果派⼈专程送达,则为收件⼈签收之⽇。
四、保证⼈的名称、法定代表⼈、住所等发⽣变化⽽未书⾯通知债权⼈的,债权⼈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书,视同送达。
第⼗⼆条管辖、法律适⽤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效⼒、解释、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争议的解决⽅式见本合同第⼗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保证⼈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三条合同⽣效以及其他事项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成就后⽣效:
(⼀)⽴约双⽅已签字或盖章;
(⼆)债权⼈要求对合同进⾏公证的,则本合同公证⼿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在本合同⽣效期间,债权⼈给予债务⼈、保证⼈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依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债权⼈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四、如本合同经各⽅当事⼈⾃愿办理赋予强制执⾏效⼒的公证的,若债务⼈违约,则保证⼈愿意放弃诉权、抗辩权⽽直接接受⼈民法院的强制执⾏措施。
第⼗四条特别约定条款
⼀、对⽴约⽅的说明
(⼀)债权⼈:_______________
负责⼈[授权代理⼈]: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保证⼈: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授权代理⼈]: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份证件类型: 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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