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13担保人的六种抗辩权。章改汇总
2-13担保人的六种抗辩权。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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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担保人的抗辩和担保诉讼管辖
一、担保人的一般抗辩权
律师应当合理提示委托人,—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
权,主合同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然享有抗辩权。《担保法》20。
出现以下法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行使的抗辩权,担保人也可以依法行使: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自始没有约束力;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5,《合同法》56。
2.主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届满,保证担保责任期限尚未届至或届满:《担
保法》25。
3.主合同因履行、解除、抵消、免除、混同而终止。担保合同也终止;《合同
法》91 。
4.主合同因撤销而丧失法律的约束力,担保合同也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
法》56。
5.主合同协议解除,或因约定、法定的事由出现而解除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解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96、91。
6.主合同债务人依法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
行抗辩权),担保人也可以依法行使相应的抗辩权;《合同法》66、67、68。
7.主合同债务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不积极行使抵消权或经担保人书面督
促怠于行使抵消权的,担保人也可以依法行使栩应的抗辩权。
二、担保人的特别抗辩权
原纱央莉 qvod依据担保法担保人特有的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担保法》11。
2.债权人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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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人同意的,主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周意的;《担保
2022端午法》23。
4.主合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合同内容,增加债务负担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雅俗共赏造句
意的;《担保法》24。会计专业的实习报告
5.就最高额债权提供保证担保的,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自终止保证责任的书
面通知到达债权人后,对发生的新债权享有抗辩权;《担保法》27。
6.债权人主动放弃数个担保物权中一个或数个,保证人或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
利的范围内相应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担保法>28,《司法解释》123。
7.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限祸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
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司法解释》24。
8.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
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
内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司法解释>38。
9.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雨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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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质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价格下跌,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95。
三、担保人享有的不安抗辩权
《担保法》20,《合同法》68。
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确切证据证明
主合同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形,可能导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催告主合同债
权人适当、及时采取债权保全措施或行使权利,而主合同债权人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或
行使权利的,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扩大的,担保人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1.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债务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债务人丧失商业信用;
4.债务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四、担保人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担保法》20,《合同法》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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