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旅游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阳光心情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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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威海市XXX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统一路249号。
负责人:李涛,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伟,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云鹏,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国民,*,蒙古族,1957年3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告威海市XXX交通警察支队与被告谢国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市XXX交通警察支队之委托诉讼代
理人殷志伟、姜云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国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市XXX交通警察支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谢国民返还垫付抢救费用41527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1日18时30分许,在威海市××路××路××,李淑涛驾驶辽AY××**号重型自卸货车与谢国民无证驾驶二轮机动车相撞,导致谢国民、谢嘉洋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威海市XXX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李淑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谢国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谢国民被送医,为确保救治,经申请,威海市XXX交通警察支队使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向谢国民垫付41527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进行追偿,遂起诉。dnf炼金术师
谢国民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1日18时30分许,李淑涛持证驾驶登记在梁晓静名下的辽AY××**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岛路路口向南右转弯时,与沿凤林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谢国民无证驾驶的无牌照雅迪二轮机动车相撞,致乘坐二轮机动车的谢嘉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谢国民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威海市XXX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李淑涛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机动车且观察不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谢国民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谢嘉洋无事故责任。辽AY××**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已赔偿120000元。另外,经申请威海市XXX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5月29日向谢国民就诊医院支付抢救费用41527元,且谢明、谢国民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中“我声明”内容后签字确认,声明内容为:“受害人符合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申请条件。如有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我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通过从责任方或保险等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同意赔偿款首先直接用于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后经***********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谢嘉洋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790980元、丧葬费32946元、抢救费1929元;谢国民损失包括:医疗费1258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护理费19298元;合计976649元,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的120000元,剩余856649元,按受害人主张的80%比例折算后,李淑涛、梁晓静应赔偿685319.2元,扣除已付的40000元,尚余645319.2元;因社会救助款的支付主体并非李淑涛、梁晓静,救助款不应从中扣除。故而判决:李淑涛、梁晓静赔偿谢明、王辉、谢国民各项损失645319.2元。谢明、王
辉、谢国民不服上述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0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威海市XXX交通警察支队以其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为由将李淑涛、谢国民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但因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已处置救助基金垫付款,故撤回对李淑涛的起诉,要求谢国民返还垫付款41527元。
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抢救。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威海市XXX交警支队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金的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41527元后,即依据上述规定取得了向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虽然李淑涛、谢国民均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但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已合并处理了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即垫付款作为谢国民的损失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确定,并由李淑涛、梁晓静按比例赔偿,在追偿案件中无需重复处置。故威海市XXX交警支队要求谢国民全额返还基金垫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谢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市XXX交通警察支队垫付的抢救费用41527元。
如采取转账付款,请将原告威海市XXX交通警察支队指定收款账户内(户名:威海市XXX交通警察支队,开户行:威海市商业银行滨海支行,账号:8178********)。
水泥外加剂方脸适合的发型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威海市XXX交通警察支队负担419元、被告谢国民负担419元。
评书吧单田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姜倩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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