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涛哥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思亮、郭丰丰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
北海涛哥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思亮、郭丰丰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8 
【案件字号】(2021)桂05民终14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雅新刘曦侯远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海涛哥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思亮;郭丰丰;许会林 
【当事人】北海涛哥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思亮郭丰丰许会林 
【当事人-个人】王思亮郭丰丰许会林 
【当事人-公司】北海涛哥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彦增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彦增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彦增 
【代理律所】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海涛哥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丰丰;许会林 
【被告】王思亮 
【本院观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可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郭丰丰承诺返还佣金4万元究竟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内账会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郭丰丰承诺返还佣金4万元究竟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涛哥公司称其与郭丰丰的销售团队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是销售合作关系,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认定郭丰丰承诺返还佣金4万元是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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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郭丰丰基于职务行为出具承诺,属于公司的内部问题,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思亮,拒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涛哥公司支付王思亮返还款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北海涛哥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元,由上诉人北海涛哥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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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1 04:39:00 
【二审上诉人诉称】涛哥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思亮对涛哥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郭丰丰、许会林出具返还部分佣金给王思亮的承诺系履行职务行为,应视为涛哥公司的行为,实属错误。首先,根据王思亮起诉的事实可以看出,涛哥公司代理销售的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是郭丰丰、许会林没有按照承诺支付王思亮佣金而引起的纠纷,本案不应当再定性为商
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者,郭丰丰承诺书写的也是佣金返点,给王思亮4万元,并不是购房款,也就是说,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返还王思亮购房款4万元。其次,涛哥公司与开发商签订涉案商品房的代理销售合同,郭丰丰系该商品房销售团队的负责人,许会林系郭丰丰销售团队人员,根据北海市房屋销售代理的实际情况,郭丰丰团队销售的商品房佣金结算,是由涛哥公司与开发商结算后,涛哥公司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税后剩余由涛哥公司扣除20%的利润,其余全部归郭丰丰团队的报酬,郭丰丰再与团队的实际销售人员进行结算,涉案的商品房实际销售人员系许会林。根据查明事实,涛哥公司与郭丰丰的销售团队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只不过是合作销售关系。郭丰丰不属于涛哥公司的员工,平时不受涛哥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没有考核和发工资的事实存在。本案中,郭丰丰、许会林作为涉案商品房的销售团队,其权限仅为缔结购房合同与客户进行磋商,磋商好后由客户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其团队报酬根据磋商成功签订购房合同的数量计算,越多提取的佣金越多。本案中,郭丰丰、许会林为了完成销售房屋更多的业绩,能够提取更多佣金,对客户王思亮私下承诺返还佣金给购房客户,并于2020年8月20日由郭丰丰出具了书面承诺,涛哥公司并不知情也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声明)上更没有加盖涛哥公司的公章。再者,郭丰丰、许会林处置自己应当获得的佣金给客户,是其自由处分
的权利,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只不过是其个人私自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更不能认定是履行公司行为。按照一审法院的推理,如果郭丰丰,许会林个人对外书写的承诺给付佣金5万、50万、500万,难道说都应该由公司来承担吗?显然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事实。本案中,郭丰丰书写承诺后,涛哥公司将佣金结算给郭丰丰,郭丰丰又结算给了许会林,最终,是许会林支付给了王思亮,这也印证了涛哥公司陈述结算佣金的办法和流程。至于涛哥公司在本案起诉前同意支付给王思亮15000元,只不过是为了息事宁人罢了,但不能就此推定该笔款项就应该由涛哥公司承担。二、退一万步讲,即便涛哥公司应该对郭丰丰,许会林私下承诺的佣金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也应该认定涛哥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利向二人进行追偿。然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没有依据法律规定,认定涛哥公司享有追偿权,实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王思亮对涛哥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北海涛哥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海涛哥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思亮、郭丰丰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
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zhongzhuangjibing民事判决书
(2021)桂05民终14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海涛哥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和平村委会下江尾村回建住宅D11号。
     法定代表人:翟梓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增,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雨,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思亮。
     一审被告:郭丰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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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被告:许会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海涛哥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涛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思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21)桂0503民初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涛哥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思亮对涛哥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郭丰丰、许会林出具返还部分佣金给王思亮的承诺系履行职务行为,应视为涛哥公司的行为,实属错误。首先,根据王思亮起诉的事实可以看出,涛哥公司代理销售的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是郭丰丰、许会林没有按照承诺支付王思亮佣金而引起的纠纷,本案不应当再定性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者,郭丰丰承诺书写的也是佣金返点,给王思亮4万元,并不是购房款,也就是说,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返还王思亮购房款4万元。其次,涛哥公司与开发商签订涉案商品房的代理销售合同,郭丰丰系该商品房销售团队的负责人,许会林系郭丰丰销售团队人员,根据北海市房屋销售代理的实际情况,郭丰丰团队销售的商品房佣金结算,
是由涛哥公司与开发商结算后,涛哥公司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税后剩余由涛哥公司扣除20%的利润,其余全部归郭丰丰团队的报酬,郭丰丰再与团队的实际销售人员进行结算,涉案的商品房实际销售人员系许会林。根据查明事实,涛哥公司与郭丰丰的销售团队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只不过是合作销售关系。郭丰丰不属于涛哥公司的员工,平时不受涛哥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没有考核和发工资的事实存在。本案中,郭丰丰、许会林作为涉案商品房的销售团队,其权限仅为缔结购房合同与客户进行磋商,磋商好后由客户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其团队报酬根据磋商成功签订购房合同的数量计算,越多提取的佣金越多。本案中,郭丰丰、许会林为了完成销售房屋更多的业绩,能够提取更多佣金,对客户王思亮私下承诺返还佣金给购房客户,并于2020年8月20日由郭丰丰出具了书面承诺,涛哥公司并不知情也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声明)上更没有加盖涛哥公司的公章。再者,郭丰丰、许会林处置自己应当获得的佣金给客户,是其自由处分的权利,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只不过是其个人私自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更不能认定是履行公司行为。按照一审法院的推理,如果郭丰丰,许会林个人对外书写的承诺给付佣金5万、50万、500万,难道说都应该由公司来承担吗?显然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事实。本案中,郭丰丰书写承诺后,涛哥公司将佣金结算给郭丰丰,郭丰丰又结算给了许会
林,最终,是许会林支付给了王思亮,这也印证了涛哥公司陈述结算佣金的办法和流程。至于涛哥公司在本案起诉前同意支付给王思亮15000元,只不过是为了息事宁人罢了,但不能就此推定该笔款项就应该由涛哥公司承担。二、退一万步讲,即便涛哥公司应该对郭丰丰,许会林私下承诺的佣金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也应该认定涛哥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利向二人进行追偿。然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没有依据法律规定,认定涛哥公司享有追偿权,实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王思亮对涛哥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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