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潇文与天津金仕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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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鹿潇文,*,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天津金仕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5号金座广场-2509室。
法定代表人:周著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维泽,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鹿潇文与被告天津金仕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达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死神十刃图片鹿潇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雅生活乐享荟家装宅配服务定金协议》;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收取的定金6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0日,原告鹿潇文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京华雅郡项目的一套房屋,后原告(作为甲方)于2021年4月28日与被告金仕达公司(作为乙方)签署《雅生活乐享荟家装宅配服务定金协议》(以下简称“定金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设计、改造、装修及装饰,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统一安排房屋装修事宜,对房屋装修全过程进行管理,经各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该条第1款约定甲方在签订协议当日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30000元,甲方定金交纳完毕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收据。第2款约定甲方支付定金后,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标准化的定制精装设计方案,乙方需为甲方保留签订该协议时约定的套餐价格。本条第6款还约定:“乙方需于甲方交定金90日内完成甲方的房屋精装方案设计并通过邮箱交付给甲方…”但直到2021年11月,甲方并未收到乙方完成的设计方案,期间也未接到乙方人员的任何联络沟通。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通过房屋销售中介项峰与被告金仕达公司员工吕倩取得联系,希望与金仕达公司负责人就其未按约定提供设计方案而违约及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等事宜进行协商,当日沟通未果。原告陆续于2021年12月3日、12月6日及12月13日与吕倩电话联系,期间被告金仕达公司有关负
责人均未出面与原告直接沟通,亦未提出实际解决方案。原告认为,被告金仕达公司在收取定金后,未按合同约定在90日内完成设计方案并交付,致使原告无法信任被告,进而无法与其签订《乐享荟家装宅配委托装修协议》,无法确认委托被告为其房屋进行装修,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其支付的定金。并且,在原告多次与被告公司联系协商的过程中,被告金仕达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一直不出面积极解决问题,也未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属于无故拖延,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严重侵害原告的利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有趣的游戏名字金仕达公司答辩称,一、涉案《雅生活乐享荟家装宅配服务定金协议》系定金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定金为保障双方后续签订《乐享荟家装宅配委托装修协议》的立约定金,原告不与被告签订《装修协议》构成违约,无权主张返还定金。《定金协议》第5条中明确约定: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详细约定了《乐享荟家装宅配委托装修协议》及相关文件等全工会主席述职报告
部内容,充分了解《乐享荟家装宅配委托装修协议》及相关文件等内容,并无异议。由此可见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定金协议》时被告向其出示了《装修协议》,原告知晓并认可该合同内容及约定。同时《定金协议》第6条中约定甲方需在2021年12月1日前持《定金协议》、收据、身份材料等与乙方签订《装修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在《装修协议》签订之日甲方缴纳的定金自动转为向乙方缴纳的工程费。该条款明确约定原告支付的定金是为了保证双方履行后续签订《装修协议》的立约定金,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与被告联系时,被告仍有与原告订立《装修协议》的权利,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定金协议》中自身的义务。但原告未与被告协商一致,通过起诉表明拒绝与被告订立《装修协议》,构成违约,基于其单方违约的行为,原告无需向其退还定金。此外,原告未及时就订立合同、出具装修方案等事宜与被告沟通,甚至拒绝与被告沟通,故而其自身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故而无权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二、本案涉案房屋尚未交付,原、被告仍可以继续履行《定金协议》。本案《定金协议》所涉北京市大兴区京华雅郡项目4-1-502室房屋截至开庭尚未交付,该房屋应于2022年12月交付原告,《定金协议》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被告自身也具备履行《定金协议》和订立《装修协议》的能力,因此双方应继续履行《定金协议》。综上所述,望贵院依法维护被告合法权益,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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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8日,鹿潇文(甲方)与金仕达公司(乙方)签订《雅生活乐享荟家装宅配服务定金协议》,该协议首部明确注明了鹿潇文的电话、身份证号码、邮箱地址、装修房屋坐落,但未注明金仕达公司的任何有效。该定金协议正文部分载明:甲方于2021年4月10日购买了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京华雅郡项目4-1-502室的房屋一套,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现甲方委托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设计、改造、装修及装饰。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统一安排房屋装修事宜,对房屋装修全过程进行跟进管理。经各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当日需向乙方支付“乐享荟家装宅配”定金:人民币30000元,甲方定金交纳完毕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收据。2.甲方支付定金后,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标准化的定制精装设计方案,乙方需为甲方对保留签订该协议时约定的套餐价格。3.甲方选择的套餐类型为定制整装一口价人民币168000元。具体的精装标准以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为准。4.优惠及赠送条款:赠送三年物业费。此价格禁止告知他人,否则收回,后果自负备注:优惠及赠送条款在双方签订正式装修合同时履约并生效。5.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详细阅读了《乐享荟家装宅配委托装修协议》及相关文件等全部内容,充分了解《乐享荟家装宅配委托装修协议》及相关文件等内容,并无异议。6.乙方须
于甲方交定金90日内完成甲方的房屋精装方案设计并通过邮箱交付给甲方;乙方需根据项目具体体量统一进行材料集采预定、定制生产预定等工作。甲方需在2011年12月1日前持本定金协议、已付定金收据、与本协议书所载乙方一致的身份证等原件材料与乙方签定《乐享荟家装宅配委托装修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在《乐享荟家装宅配委托装修协议》签订之日甲方缴纳的定金自动转为向乙方缴纳的“乐享荟家装宅配”工程费。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乐享荟家装宅配委托装修协议》,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缴纳的定金自动转化为向乙方支付的“乐享荟装修工程”设计服务费,且乙方有权扣除甲方缴纳的定金作为设计服务费,而无需另行通知甲方。
2021年4月28日当日,鹿潇文向金仕达公司转账30000元;金仕达公司向鹿潇文开具收据,载明:今收到鹿潇文交来装修定金30000元。
鹿潇文提交其与房屋销售中介工作人员项峰的聊天记录,显示以下内容:2021年11月24日,鹿潇文发信息称“负责装修的人现在是谁啊,之前加的那个叫甄可的都不回信息”,项峰回复称“她之负责前期,你等电话就行了”、“最近会有人专门联系你的”;鹿潇文称“你帮忙一个能说话算话的吧,有些事情想沟通一下”;项峰回复“就最近她们现在
按定装修的顺序联系呢,你等着就行”;鹿潇文称“咋非得等她们联系我呢,我现在个人都这么难吗?是我不配拥有一个吗?”……。后项峰向鹿潇文推荐了吕倩的号码,称吕倩是负责后期装修的。金仕达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鹿潇文提交其与吕倩的聊天记录,显示以下内容:2021年11月24日,鹿潇文发信息称“我发现我当时的协议中写着这么一句话(乙方须于甲方交定金90日内完成甲方的房屋精装方案设计并通过邮箱交付给甲方),我是四月底签的合同,但是我至今没有收到”;吕倩回复“我查了下您的房号,您今天应该就会收到我们客服给您打电话了”;鹿潇文称“但是问题是我在90天内没有收到邮件,也没有任何人联系过我,您这已经是违反合同了,按照法律规定,您已经违约了”、“我的定金需要您返还给我,……”;吕倩回复“我给领导反应一下,下周给您回复”;鹿潇文称“好的,我希望您能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如果不是对您这边失去了信心,我肯定是不会这么为难您的”。金仕达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经询问,金仕达公司认可至今未履行定金协议中载明的“乙方须于甲方交定金90日内完成甲方的房屋精装方案设计并通过邮箱交付给甲方”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原因是因为工作失误;金仕达公司亦认可自2021年4月28日签订定金协议后,从未主动与鹿潇文联系过,未
联系的原因是鹿潇文的排期还没到,房屋还未交房。另,双方均认可涉案《雅生活乐享荟家装宅配服务定金协议》已于2021年12月1日自动解除。蝠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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