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羲女娲的故事10个案例告诉你购房定⾦何时可退
遇上很多咨询,都是这样的,我付了定⾦,但这是因为某某原因,现在幡然醒悟,决定不想要了,那么律师,这个定⾦是否可以拿回呢?
⾸先,其⼀,法律规范的核⼼是定⾦交了,原则上不能退,除⾮因为“不可归因为双⽅事由”才能主张退。其⼆,违约⼀⽅承担定⾦罚。
接下来上法条,这部分相对枯燥乏味,但是我实在不是⼀个脱离法条漫天说事的主,不喜欢法条的可以直接跳过法条,直接从现实案例看起,案例主要是以现实案例描述法院如何理解“不可归因于双⽅事由”的。
千山万水歌词《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lol英雄台词
第⼋⼗九条,当事⼈可以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履⾏债务后,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权要求返还定⾦;收受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条,当事⼈可以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权的担保。定⾦合同⾃实际交付定⾦时成⽴。
第五百⼋⼗七条,债务⼈履⾏债务的,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的⼀⽅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权请求返还定⾦;收受定⾦的⼀⽅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接下来,上专门的司法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4条,出卖⼈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式向买受⼈收受定⾦作为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原因未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双⽅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的,出卖⼈应当将定⾦返还买受⼈。
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的,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未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返还所收费⽤。
上实务案例⼤餐。
1)、签订正式合同时与对⽅就⾸付⽐例未达成⼀致,且当场⽀付⼀定⾸付款的
案例索引(⼆审维持):上海加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守龙定⾦合同纠纷(2014)沪⼀中民⼆(民)终字第2835号
2)、对于预售合同的签订期限未达成⼀致的
案例索引(⼆审维持):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与肖某定⾦合同纠纷(2013)沪⼀中民⼆(民)终字第772号
3)、了解到房屋没有产权证,⽽要求终⽌房屋买卖。
案例索引:朱某与⾦某定⾦合同纠纷(2010)松民⼀(民)初字第912号
4)、约定了⾸付⽐例,但对付款⽅式没有达成⼀致
案例索引:刘某诉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定⾦合同案(2010)松民⼀(民)初字第4877号
5)、买⽅认为买⽅当天前往签约购买的即A处房屋,因卖⽅拒绝接待未能签约,卖⽅则认为双⽅约定
按现价就另⼀处B处房屋签约,⽽买⽅要求按原价签约致未能成约,但双⽅就各⾃主张的事实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因双⽅磋商不成⾄最终未能签约,卖⽅收受的⽴约定⾦应当予以返还
案例索引:吴展谊、吴喆莹与上海瀛联置业有限公司定⾦合同纠纷(2016)沪0109民初6759号
冷兵器6)、购买房屋附带阁楼,阁楼没有产权证明但有收楼确认书和交房通知书,买⽅不认可收楼确认书和交房通知书,要求产权证明
案例索引:王某与闻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09)松民⼀(民)初字第3340号
7)、双⽅签订了内容完整的预约合同,后买⽅按约定⽀付了⾸付,同时提出合同修改,双⽅多次协商仍旧⽆法对合同条款达成⼀致。
案例索引: 刘福元、张敏与上海象屿建设有限公司定⾦合同纠纷(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3567号
8)、签订预售合同后,发现房屋⾯积增加,积极磋商后,仍未对合同条款达成⼀致的。
案例索引:王某某与上海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0)松民⼀(民)初字第1029号
9)、预约合同未确定⾸付,⽽后各⽅积极磋商未就⾸付条件达成⼀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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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宋某与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0)松民⼀(民)初字第6672号
10)、双⽅在对过户时间未能达成⼀致意见的情况下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案例索引:张家成与刘红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0)松民⼀(民)初字第1142号元宵节放假安排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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