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君阳与覃杰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09
【案件字号】(2021)桂01民终29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杰罗建燕余健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唐君阳;覃杰思
【当事人】唐君阳覃杰思
【当事人-个人】唐君阳覃杰思
【代理律师/律所】磨良建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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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磨良建
【代理律所】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唐君阳
【被告】覃杰思
【本院观点】覃杰思在本案中以《借款协议》向唐君阳主张偿还400000元借款,并主张《借款协议》为唐君阳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向覃杰思借款的结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维持原判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0
什么是连带责任【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覃杰思一审举证2017年至2019年期间、支付宝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合计向唐君阳转款513950元,佐证涉案《借款协议》出借款项的事实,但覃杰思二审提交《信用卡账单》、《聊天记录》证明唐君阳尚欠被上诉人400000元借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覃杰思在本案中以《借款协议》向唐君阳主张偿还400000元借款,并主张《借款协议》为唐君阳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向覃杰思借款的结算。覃杰思一审举证2017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支付宝及银行转账合计向唐君阳转款513950元,用于佐证涉案《借款协议》出借款项的事实,但覃杰思二审又提交《信用卡账单》、《聊天记录》证明唐君阳尚欠覃杰思400000元借款的事实,覃杰思对涉案借款的交付方式及数额上,一、二审的举证存在矛盾,且唐君阳二审提交其于2017年至2020年陆续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形式向覃杰思转款共计1211618.6元,故双方之间存在多次、大额款项往来,覃杰思对款项交付的举证并不能佐证《借款协议》载明的借款事实。其次,根据覃杰思与唐君阳2019年12月10日的聊天记录载明覃杰思向唐君阳发送“(2019年12
月10日)信贷明细”的内容以及覃杰思陈述部分出借款项源自信用卡、花呗、京东金条等信贷资金, 可能涉及信贷资金转贷的行为,影响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因此,本案借款的基本事实因二审双方提供新的证据发生改变,且二审中双方未能就相互之间的款项往来进行清算,本院决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点审查双方之间《借款协议》的效力及往来款的性质,重新确认覃杰思在本案的诉请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宾阳县人民法院(2020)桂0126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宾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君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6 04:14:45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唐君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支付宝及银行转账记录,相关款项来往并没有备注为借款,且相关款项自2017年至2019年陆续有多笔,每一笔款项均不同。不能认定陆续的多笔款项均为借款。因此,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协议》不足以证明其已提供借款本金为400000元
的事实。二、一审 热键冲突怎么办
唐君阳与覃杰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颊的拼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民终29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君阳。九一八防空警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杰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磨良建,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君阳因与被上诉人覃杰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宾阳县人民法院(2020)桂0126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唐君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支付宝及银行转账记录,相关款项来往并没有备注为借款,且相关款项自2017年至2019年陆续有多笔,每一笔款项均不同。不能认定陆续的多笔款项均为借款。因此,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协议》不足以证明其已提供借款本金为400000元的事实。二、一审
判决未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计算本案的借款本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结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7年至2019年陆续有多笔款项来往的事实,即使认定该款项为借款,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条第二款规定,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
长寿花养殖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根据本案《借款协议》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借款关系,亦应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双方2017年至2019年陆续发生的多笔款项,计算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的400000元借款是否包含已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故一审判决未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计算本案的借款本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上诉人自2017年至2020年陆续向被上诉人偿还多笔款项共计1211618.6元,该款项中属于本案借款的款项应当与被上诉人主张的借款本息抵扣。四、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上诉人因收集2017年至2020年陆续向被上诉人偿还多笔款项记录需要时间,无法在一审开庭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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