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卡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同时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从当时发行的信用卡的情况看,实际上包括了一部分借记卡。但在1999年3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包梅州酒店
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由此信用卡的范围发生了变化,信用卡与借记卡已被区分为两种不同的银行卡,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借记卡则没有透支功能。可以说借记卡是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新增加的一种银行卡。欢的拼音
小白船歌曲浪3总决赛成团名单二、在现实生活中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和防范的情况
案例1、2003年11月15日下午14时许,天津市某大学学生孙某因与同学张某有矛盾而在学生宿舍内趁无人之机,窃走其同学张某放在行李箱内的信用卡、身份证等物。后孙某持所窃信用卡和张某的身份证到银行向工作人员冒成自己是张某并慌称密码忘了而修改密码后,取走信用卡中的3元人民币挥霍。
从法理上讲,孙某冒名使用他人信用卡这一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盗窃。孙某窃得信用卡后,并未达到其占有信用卡所含财物价值的目的,必须通
过使用该卡才能实现这一目的。孙某在使用信用卡时,虽然实施了仿冒失主身份和签名的欺诈行为,
但这只是为了取用信用卡的存款及允许透支的款所采取的必然手段,是其盗窃行为的继续。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
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当然,银行的工作人员没有核对孙某的证件即为其修改密码,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在孙某不能赔偿时要先行陪付。但是,张某把自己的信用卡
和身份证放在一起本身就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因素。众所周知,在当今社会环境下,身份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办理金融业务时,身份证是最重要的证件。如果张某没有把身份证与信用卡放在一起,可能会造成孙某取不出信用卡内的钱,从而不会造成实际的损失。为了与国际接轨,某些地区的持信用卡消费无需密码,收银员只需核对签字和有效证件,设置的密码只用于在提款机上核实身份。发生纠纷时,银行方面则以持卡人与银行已有协定,持信用卡消费时使用身份证和签名双重验证,故银行对发生的问题没有责任。如今,随着各家银行降低办理信用卡的门槛,更多的消费者能够轻松拥有一张只需签名和验证就可使用的信用卡。笔者认为应当考虑我国的国情,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技术防范手段尚不完善,信用卡消费环境还很
空调品牌排行作者简介:王健,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银行卡案件中的防范问题之探讨
社会经济权利王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天津300171)
摘要:近年来,随着银行卡进入我们的生活,人们的消费方式和理财方式发生了变化。银行卡的出现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生活需要,节约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针对银行卡本身的缺陷和人们的疏忽,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针对银行卡的犯罪活动,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作者针对个案中反映出的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有必要加以探讨和研究,以便更有效的遏止针对银行卡的犯罪活动。关键词:银行卡案件;防范措施;有效遏止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ianjin A 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Supplem entary Issue
2008年增刊
1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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