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现行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规定
中国名山 车 类 | 使用年 限 | 延缓使用年限 | 延期后检验次数 |
营运大客车 | 10年 | 哥只是个传说歌词不超4年 | 半年一检 |
大型货车 | 10年 | 可延缓不超4年 | 半年一检 |
旅游客车,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 | 10年 | 不超10年 | 半年一检 |
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含9座)。 | 15年 | 自动延缓,不需审批,无限期。 | 使用15年后至20年内半年一检,从第21年起每年检4次。 |
掂过碌蔗 轻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8吨以上6吨以下)。 | 10年 | 初登日期从90.7.7起可使用10年并可延缓不超5年,90.7.6以前使用8年,不能延期。 | 半年一检 |
右方向汽车 | 10年 | 不能申请延缓使用 杨梅酒怎么泡 制作方法 | |
特种车(消防、吊车、钻探车) | 10年 | 延缓使用不超4年,但根据使用情况可再延缓使用。 | 半年一检 |
19座以下营运客车 | 8年 | 不能延缓使用 | |
矿山作业车,各类出租车,带拖挂载货汽车,总质量1.8吨以下微型载货汽车(包括越野型) | 8年 | 不能延缓使用 | |
大中型拖拉机 | 15年 | 不能延缓使用 | |
三轮农用运输车 | 5年 | 不能延缓使用 | |
四轮农用运输车 | 8年 | 不能延缓使用 | |
两轮摩托车 | 10年 | 可延缓使用。10年后每半年检验1次,最长使用期限不超13年。 | 半年一检 |
三轮摩托车 | 8年 | 不能延缓使用 | |
附注及依据有关文件文号:
注:
1、使用年限超过4年的营运客车转为非营运客车后,仍按营运客车 8年有效期执行。4年以内营运转转非营运,按非营运车辆报废期执行。
2、距报废年限2年的车辆,不得进行改装改型。
3、延缓报废使用的车辆,一律不得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依据:
1、《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和做好2001年检审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1]20号。
2、《转发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粤公通字[2000]325号。
异地续签港澳通行证3、《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
4、《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5、《关于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实施日期的通知》公交管[1998]201号。
6、《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27号。
7、《关于制订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标准的通知》[1992]物机字191号。
8、《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
9、《摩托车安全基准》。
10、《关于转发〈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经贸贸易[2002]541。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文号 :国经贸经(1997)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内贸(物资)厅(局)、供销合作社、冶金厅(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厅(局)、交通厅(局)、公安厅(局)
、环境保护局: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大,1986 年制订的《汽车报废标准》已不适应汽车生产和交通运输发展以及交通安全、节能、环保等需要。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汽车报废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西安疫情最新资讯 1997年7月15日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之内报废。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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