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CCGF 211.1—2010
清洁、护发类化妆品
2010—07—13公布 2010—08—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清洁、护发类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畴
本规范适用于清洁、护发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专门情形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畴包括洗发液(膏)、洗面奶(膏)、沐浴剂、洗手液、特种沐浴剂、特种洗手液、护发素、免洗护发素、发乳等清洁、护发类化妆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专门情形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专门缘故(或情形)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大学生实践心得体会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2 | 211 | 211.1 |
分类名称 | 日用消费品 | 日用化工品 | 清洁、护发类化妆品 |
2.2产品种类
洗面奶以清洁面部皮肤为要紧目的,同时兼有爱护皮肤作用。按照产品的要紧成分不同分为表面活性形和脂肪酸盐型。
洗发液(膏)是以表面活性剂或脂肪酸盐类为主体复配而成、具有清洁人的头发和头皮、并保持其美观作用。按形状分为洗发液和洗发膏,洗发液又可分为透亮型、非透亮型、儿童型。
沐浴剂是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调制而成的用于清洁和滋润皮肤的洗涤产品(香皂除外)。按其使用对象分为成人型和儿童型。
洗手液是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调制而成的,具有清洁功能的产品(不使用于非水洗型产品)。
护发素是以抗静电剂、柔顺剂和各种护发剂配制而成的乳状产品,用于漂洗头发、使头发有光泽且易于梳理的漂洗型。
免洗护发素是用于抗静电剂、柔软剂和护发剂等配制而成的,可用于滋润、爱护头发、使头发易于梳理的免洗型乳状护发素
发乳适用于护发用的水包油型乳化膏体产品。
特种洗手液要紧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置而成的,具有清洁及抗菌、抑菌特种功能的洗手液产品。(不适用于非水洗型产品)
特种沐浴剂要紧以表面活性剂和和抗/抑菌剂配置而成的,具有清洁剂抗菌、抑菌功能的特种沐浴剂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有关引用标准。
4 企业规模划分
按照化妆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形,生产企业规模以化妆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销售额(万元) | ≥5000 | ≥1000且<5000 | <1000 |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讲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15979 一次性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1974 洗发液(膏)
QB/T 1975 护发素
QB/T 2835 免洗护发素
防空警报时间QB 1994 沐浴剂
QB 2654 洗手液
QB/T 1645 洗面奶(膏)系统还原是什么意思
GB 19877.1 特种洗手液
GB 19877.2 特种沐浴剂
QB/T 2284 发乳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QB/T 2952 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
SN/T 1784 进口化妆品中二噁烷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谱串联质谱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治理方法
化妆品卫生规范
有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
华山在哪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包装产品的规格为包装规格(例如:**g/瓶或**mL/支、散装等);样品型号为具体产品标准中所划分的不同型号。(只有部分产品分型号)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同型号、同规格、同一生产日期或批号的产品为一批)。所抽取产品需确保代表性,并注意满足抽样、检验工作须在所抽产品保质期内进行。
抽样基数: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许多于70件。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
抽样数量
序号 | 抽样地点 | 样品规格(净含量)g | 抽样数量(件) | 检验样品数(件) | 备用样品数 (件) |
1 | 生产企业 | 销售包装(质量≥10g) | 8 | 5 | 3 |
销售包装(质量≤10g) | 10 | 6 | 4 | ||
2 | 流通领域 | 销售包装(质量≥10g) | 8 | 6 | 2 |
销售包装(质量≤10g) | 10 | 7 | 3 | ||
英耀篇6.3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应当对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不签封,并由受检企业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有关部门。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失效、变质及交叉污染。按照样品的贮存要求储存样品,注意防晒、防潮、防雨淋。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有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所抽查的产品相应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在《抽样单》上注明“送样日期”和“送样地点”,督促企业在注明的“送样时刻”前完成送样工作。
注:纪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打算抽查的产品,如打算抽查“化妆品”,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化妆品销售总额;打算抽查“洗发类产品”,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洗发类产品年销售总额;打算抽查为“去屑洗发液”,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去屑洗发液年销售总额。
如有任何其它需要讲明的情形都需在抽样上注明。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电脑通过手机上网强制性/举荐性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
A类a | B类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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