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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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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国家测绘局
【公布日期】1989.11.18
【文 号】民行发[1989]51号
【施行日期】1989.1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测绘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行发(1989)51号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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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九年起进行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民政部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发出的《关于开展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通知》,传达了国务院的批示,部署了全国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
  现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有关省(区)试行。
附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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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10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准确、科学地勘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勘界),以利于国家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勘界是有关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在毗邻行政区域之间明确划定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并形成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地形图。
  第三条 边界线原则上以行政区域管辖的现状为基础划定。除特殊情况外不作变更。
  第四条 边界线的划定原则上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应当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
  第五条 开展勘界的每条边界线,按先易后难的步骤,全线彻底划定。存在边界争议的地段,要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解决。
  第六条 勘界工作中,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从实际情况
出发,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
小孩玩玩具  第七条 勘界工作,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方针政策,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 勘界工作,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组织实施。
  有关三省的边界线交会点,由三省人民政府共同确定。
  第九条 勘界工作涉及的省级以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承担勘界任务。
  勘界工作涉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承担勘界的具体任务,并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 自决定勘界之日起至两省划定的边界线在国务院批准之前,维持边界地区的现状。按照勘界前的状况从事生产、生活和管理。
  存在边界争议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勘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线,由本省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勘界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原则和标准
  第十三条 确定边界线依照下列原则:
  (一)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均不得变更。按照有关文件、协议、地图核对边界线。划定或者核定边界线粗略,未落实的地段,以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为基础确定边界线。
  (二)在国家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中,经当地双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对一致的边界线,原则上应当认定。个别过分曲折,不利于边界线稳定的地段,可在已核对的边界线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作适当的调整。
  (三)未划分过边界线,但已形成传统习惯边界线的地段,以传统习惯边界线为基础确定边界线。
  (四)未划分过边界线,传统习惯边界线粗略,实地不清的地段,应当选择能够反映行政区域实际管辖状况的地图为基础确定边界线:
  (1)双方对地图上的边界线认识一致的地段,按照双方一致的画法确定边界线;
  (2)双方对地图上的边界线认识不一致而实地并没有边界争议的地段,根据实地的行政区域管辖现状,结合自然地形确定边界线;
  (3)双方对地图上的边界线认识不一致而实地又存在边界争议的地段,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解决后确定边界线。
  第十四条 划分边界线依照下列标准:
  (一)以山脉为界:边界线以山脉分水岭划分。莫吉托周杰伦
  (二)以河流为界:通航的河流,边界线以主航道中心线划分;不通航的河流,边界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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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中心线划分;滚动的河道,边界线以主航道中心线或者河道中心线划分,双方并应当商定维持边界线确定的办法。界河中的岛屿和沙洲,依勘界前的归属确认。
  (三)以永久性地物为界:边界线以关隘、堤塘、桥梁、沟渠、道路和其他坚固建筑物划分。
  (四)无明显地貌地物为界的地段,边界线以经纬度或者相邻界桩之间的连线划分。
  (五)对骑线的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在划分边界线的同时,由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管理和使用的办法。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决定勘界后,由两省人民政府组成有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设组长二人、副组长二人,由两省人民政府分别委任。组长由两省人民政府领导人担任。
  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合办公室设主任二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双方分别委任。
  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组成后,由两省人民政府上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边界线走向原则和勘界实施方案;
  (二)领导下属的联合勘界工作组;
  (三)处理勘界工作中的问题;
  (四)审查上报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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