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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6.06.20
【字 号】桂国土资规〔2016〕6号
【施行日期】2016.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桂国土资规〔2016〕6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推进全区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措施,为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提供条件
  (一)简化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审批。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自治区对项目区实施方案及建新拆旧地块进行整体审批,经批复的项目可先行使用不超过3
0%的周转指标,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下放项目区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权限。按照“谁出资、谁监管”原则,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在不扩大原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规模的前提下,规划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下放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权限。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精神,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由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初验,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验收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批复文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市级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竣工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增减挂钩项目不少于验收项目的20%。
  (四)明确重金属检测地块的情形。结合我区的实际,对污染及压占损毁中的重金属矿物
选矿厂、尾矿库等类型拆旧区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需提供重金属检测报告。对拆旧区土地复垦项目实施中,采取对重金属污染的地块进行治理的,需提供重金属检测报告,有关金属元素含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耕地标准的,可确认为耕地,达不到耕地标准的不能确认为耕地。
  (五)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增减挂钩试点。鼓励国有、民营、社会组织等经济组织投资增减挂钩项目,运用市场化机制,多渠道筹措项目实施资金。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社会资金的收益回报机制,实现资金投入的正常收益。
  二、精准施策,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支持精准扶贫
geci  (一)应保尽保贫困地区增减挂钩指标。自治区将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地区增减挂钩指标支持,对符合开展增减挂钩项目条件的,增减挂钩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特别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村庄通过开展增减挂钩,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南京大屠杀是什么时候  (二)精简贫困地区增减挂钩项目立项材料。凡涉及扶贫移民搬迁的增减挂钩项目,只需
提供县级的立项请示、市级审查意见、项目实施方案、勘测定界图件、拆旧区复垦规划图、单体工程设计图册、项目预算书、县级政府承诺书等材料直接申请项目立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项目批复立项后,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当地财政部门及时审查批复项目预算,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拓宽贫困地区节余指标使用范围。对纳入“滇桂黔石漠化”广西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增减挂钩的,可将增减挂钩产生的节余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定节余指标,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认备案。对符合节余指标有偿流转使用的贫困县此前产生至今尚未使用的节余指标,可按上述规定在自治区范围内流转使用。
  (四)允许预支节余指标有偿流转使用。对符合节余指标有偿流转使用的贫困县,在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后,允许先行使用不超过50%的周转指标,并允许先行预支一定比例的节余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持增减挂钩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市级核定的节余指标量,到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对部分节余指标进行交易,为易地扶贫搬迁筹措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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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允许建设用地规模同时流转。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流转交易时,对建设用地规模确实不足的,经双方政府协商同意,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规模可从产生节余指标的市县流转到购买使用节余指标的市县,自治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市县的规划主要指标同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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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实行实施方案和建新方案分别报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流转使用的,实行项目区分别管理。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可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安置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说明节余指标规模等情况;使用节余指标建新的县(市)可单独编制建新实施方案,详细说明节余指标来源。产生节余指标县(市)的项目区实施方案和使用节余指标县(市)的建新实施方案,可按照规定分别报备。
  (七)规范增减挂钩资金收益管理。市、县级政府要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切实加强对增减挂钩资金收益统一管理,及时足额返还贫困地区,确保通过增减挂钩实施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民受益。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按照“钱随人走、同等受益”的原则分配和使用。对集中安置的,可将增减挂钩收益返还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自主安排用于新居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对分散安置的,可以货币形式足额将增减挂钩收益返还当事农户。
  三、落实责任,建立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考核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高度重视,成立增减挂钩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运用增减挂钩政策助推精准扶贫工作,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二)严格已立项项目管理。已经自治区实地抽查的项目,必须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改;经批准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全部完成竣工验收;2016年12月30日前没有开工的项目,自治区将予以撤销;已撤销的项目,且先行使用周转指标的,必须通过重新申报新的增减挂钩项目归还已先行使用的周转指标。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项目,自治区将予以撤销。对已撤销的项目,且先行使用周转指标的城镇建新区用地,自治区将扣减项目所在市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
  (三)加强对项目的实施监管。积极引导并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建立全区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推进信息化管理。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必须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如实在国土资源部在线备案系统及“广西增减挂钩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同时以市为单位,每半年向自治区报送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实施情况检查,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在全区进行通报并抄送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
  (四)建立项目实施考核机制。自治区将建立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挂钩机制,将各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情况作为各市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以市为单位进行考核排名,对完成好的前三名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完成差的后三名将相应扣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提前归还周转指标的,按项目周转指标的15%的奖励年度计划指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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