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院公布2起危害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12.01
∙【分 类】其他
正文
生猪私屠滥宰、保健品非法添加 株洲中院公布2起典型案例
炒蘑菇 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与之相伴而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也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危害食品安全,乃至居民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法律予以严厉打击,严重者将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今日,株洲中院公布2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郭某某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某甲(已不起诉)、张某乙(已不起诉),在株洲市天元区郭某某的家中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从乡下农户和渌口区屠宰场等地购进生猪60余头,私自屠宰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2.3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
滴滴打车怎么付钱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禁止被告人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禁止流入市场,进入百姓餐桌。私设屠宰场屠宰生猪、私自销售未经检疫生猪产品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构成非法经营罪刑事犯罪。本案被告人郭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2.3万余元,构成非法经营罪。天元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数额,结合被告人如实供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虽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但同时判决宣告禁止令,禁止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加大对被告人的行为处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从严惩处和严厉打击。
案例二
ice服务器 被告人贾某某、张某、张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添加西地那非保健品案
基本案情
搁浅 周杰伦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贾某某、张某、张某某在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某居民家中一间约50平方米的房间生产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标注品名“极品伟哥”的假冒性保健品并予以销售。共计销售245万粒,销售金额10.72万元,非法获利4万元。2020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王某某以8400元价格从被告人张某、贾某某、张某某处购买了7000粒标注为“极品伟哥”的假冒性保健品在株洲地区销售,销售“极品伟哥”28粒,销售金额1200元。2020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未销售出去的“极品伟哥”3500粒。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9600元。置换补贴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贾某某、张某、张某某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高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六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贾某某、张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贾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中,具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共同犯罪中,张某、贾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贾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其他各被告人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其违法所得,没收其作案工具;禁止6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职业。依法支持公诉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6名被告人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召回涉案有毒、有害性保健品的相关信息、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判决被告人张某、贾某、张某某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4.68万元,被告人朱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支付销售金额三倍惩罚性赔偿金3600元。该案已经株洲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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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西地那非(俗称“伟哥”)是勃起功能障碍的药品,2012年第一批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明知是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即构成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犯罪的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是典型的作坊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一条龙”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众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假冒保健食品数量大、且跨河南、湖南两地有组织作案,影响恶劣。天元区法院重拳出击,对生产前端犯罪主犯张某、贾某某依法从重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销售末端犯罪及所有参与者均判处实刑,并宣告禁止令、判处销售金额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和全链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严惩犯罪分子,保障百姓食品安全的坚强决定。
供稿:中院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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