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啸客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
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啸客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感谢妈妈的短句【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7 
【案件字号】(2021)苏07民终3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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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井鑫张奇马晓凤 
【审理法官】刘井鑫张奇马晓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啸客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朱冬鑫;任浩;王飞;刘洋 
【当事人】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啸客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朱冬鑫任浩王飞刘洋 
【当事人-个人】朱冬鑫任浩王飞刘洋 
【当事人-公司】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啸客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乔鸿兵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王喜军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朱铁军江苏云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乔鸿兵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王喜军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朱铁军江苏云楷律师事务所 
中国电信话费清单查询【代理律师】乔鸿兵王喜军朱铁军 
【代理律所】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江苏云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啸客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朱冬鑫;任浩;王飞;刘洋 
【本院观点】台式电脑主板维修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书证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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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中,对刘洋经手支付的10000元,朱冬鑫同意从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中,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在潮河湾景区经营水上摩托艇、游艇,该项目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充分告知驾驶注意事项、提示存在的安全风险,确保游客驾驶安全。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未能尽到安全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任浩与朱冬鑫在驾驶摩托艇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致朱冬鑫受伤,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与潮河湾旅游开发公司签订了《庞巴迪摩托艇、游艇项目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就合作内容、合作期限以及双方的义务达成一致,并明确约定双方在遵守彼此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就共建景区摩托艇、游艇项目实现资源共享、利益捆绑,双方系合作关系。故就本案事故,潮河湾旅游开发公司应当与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一并向朱冬鑫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潮河湾旅游开发公司与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分别承担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摩托艇租赁及游艇俱乐部管理,并提交了营业执照,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缺乏经营摩托艇项目的资质状况和运营手续,对潮河湾旅游开发公司关于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有经营摩托艇项目资质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责任划分,综合本案案情及各方存在的过错,本院酌定对朱冬鑫所受损害,由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与潮河湾旅游开发公司共同承
担50%的赔偿责任,任浩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朱冬鑫自行承担10%的责任。对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潮河湾旅游开发公司关于本案朱冬鑫、任浩责任认定不当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庭审中,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认为朱冬鑫在上海的费用过高,但其并未举证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因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潮河湾旅游开发公司、任浩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均未提出异议,故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就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潮河湾旅游开发公司、任浩应承担的赔偿情况,本院认定如下:朱冬鑫各项费用共计348461.43元,由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潮河湾旅游开发公司共同赔偿164230.72元(348461.43元×50%-已付10000元),任浩赔偿89384.57元。    综上,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啸客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能成立,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3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任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冬鑫医药费等各项费用89384.57元;    二、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3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啸客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朱
冬鑫医药费等各项费用164230.72元;    四、驳回朱冬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任浩负担912元,由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啸客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40元,由朱冬鑫负担22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71元,由江苏啸客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14元,由朱冬鑫负担1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1:03: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朱冬鑫与任浩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24日,朱冬鑫邀约任浩去灌云县潮河湾景区玩水上摩托艇。二人未购门票进入景区运营处,分别驾摩托艇游玩。游玩过程中,任浩驾驶的摩托艇与朱冬鑫驾驶的摩托艇发生碰撞,致伤朱冬鑫。    二、朱冬鑫伤后于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16日在灌云县人民医院住院22天,支付医疗费136819.2元。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朱冬鑫在上海长海医院住院11天,支付医疗费50056.88元。朱冬鑫另于2019年9月2日在江苏益丰大药
房连锁有限公司灌云县康盛新城店支出人血白蛋白费用15048元(5148元,9900元)。任浩支付朱冬鑫50000元,刘洋经手支付朱冬鑫10000元。    三、2019年12月6日,灌云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朱冬鑫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朱冬鑫,2019年7月25日外伤致:1.胸部外伤:右胸多发性肋骨骨折(4根),右侧液气胸,肺挫伤,纵隔气肿,膈肌破裂;2.腹部外伤:外伤性肝破裂,腹腔内出血;3.创伤性、XXX。经综合,其肝修补术后、膈肌修补术后,分别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十级残疾。朱冬鑫支出鉴定费用2110元。其本次伤后所需休息(误工)期限拟定为150天,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天。    四、2019年7月18日,潮河湾旅游开发公司与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签订《庞巴迪摩托艇、游艇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一份,内容包括:就引进国际品牌庞巴迪摩托艇游艇项目落户潮河湾景区达成如下框架协议:一、定义:1.1甲方为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拥有潮河湾景区经营管理权;1.2乙方为江苏啸客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庞巴迪苏北地区唯一代理商,拥有专业水救援团队,拥有苏北地区庞巴迪相关产品以及全国会员的运营权。二、合作内容:2.1甲乙双方在遵守彼此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就共建景区摩托艇、游艇项目实现资源共享、利益捆绑;2.2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区域内投资建设摩托艇、游艇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并由乙方进行运营管理;2.3乙方按计划第一期投资400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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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上应急救援团队,组建摩托艇、游艇泊位、安全瞭望台、会员接待中心等基础设施;2.4甲乙双方约定在品牌、宣传、营销会员共享;2.5甲乙双方约定,前期一个月为试运营,乙方购买景区门票为甲方引流宣传;三、合作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正式确立战略合作关系,协议有效期一年。四、双方义务:1.甲方负责协调双方规划好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手续等工作。2.甲方提供景区水域供乙方摩托艇、游艇运营,甲方在现有码头浮桥提供10个摩托艇泊位.码头南边现有的亭子在不违背景区要求的前提下,由乙方投资改造成三层,顶部为安全瞭望台,一二作为乙方会员休息区和冲洗场所;3.乙方每年购买甲方门票5000张,用于赠送乙方全国会员,甲方按照20元/张收取乙方门票成本价按实际产生消费比例每月核算;4.乙方确保会员及游客体验驾驶安全,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5.乙方无条件为景区提供水上免费救援;6.乙方在景区内服从甲方相关管理规定;7.甲乙双方在营销活动相互支持;8.所有由乙方投资的固定设施产权为乙方所有;9.甲乙双方对彼此的会员提供平等优质服务。任何一方不得损害彼此品牌、形象;10.乙方定制切实可行的营销计划与流程,甲方需要配合乙方共同完成,所涉及相关摩托艇、游艇项目的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另查,刘洋系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系该公司员工。案件审理过程中,潮河湾旅游开发公司、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均未提交上述
协议中所涉的摩托艇项目营运的各项批准文本和完备的资质证明。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调取公安部门案涉接处警相关书证和视频资料,除任浩询问笔录外,其他材料调取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任浩驾驶摩托艇未履行谨慎义务致伤朱冬鑫,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朱冬鑫作为案涉运动的邀约者,明知任浩系初次驾驶摩托艇缺乏基础的必要的操作技能和经验,放任其独自驾驶摩托艇造成事故发生,也对自身的伤害负有责任。水上摩托艇项目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需要一定的运营条件和资质。潮河湾旅游开发公司、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虽签订《庞巴迪摩托艇、游艇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但摩托艇项目运营资质状况和运营手续,双方均未完整提供。潮河湾旅游开发公司作为潮河湾景区经营管理者,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作为摩托艇的所有人和该项目的经营者,对该事故发生均存在管理不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实际,一审法院酌定朱冬鑫所致损害由任浩承担40%的赔偿责任,潮河湾旅游开发公司、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各承担25%的责任,其余责任由朱冬鑫自行承担。朱冬鑫要求刘洋、王飞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无法律游戏好听名字
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朱冬鑫另支出的人血白蛋白费用,无相关医嘱证明,一审法院根据朱冬鑫伤情需要酌定支持其中支出的5148元。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及标准,一审法院结合朱冬鑫诉讼请求对其因损害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认定如下:医疗费192024.08元、鉴定费2110元、误工费19395元(129.3元/天×150天)、护理费9000元(100元/天×90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20元(40元/天×33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115412.35元【(23836+5636)×1.78×20年×10%)+(23836+5636)×1.78×20年×10%)×10%】、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1500元。综上,朱冬鑫各项费用共计348461.43元,由任浩赔偿89384.57元(348461.43元×40%-已付50000元),潮河湾旅游开发公司、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各赔偿87115.36元。刘洋经手支付的10000元,支付主体未明确,本案不作处理。一审法院遂判决:一、任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冬鑫医药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89384.57元。二、潮河湾旅游开发公司、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朱冬鑫医药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87115.36元。三、驳回朱冬鑫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元(朱冬鑫已预交),由任浩负担912元,由潮河湾旅游开发公司、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各负担570元,由朱冬鑫负担228元。    本院二审期间,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提交了12
0急救调度记录和关于包打120电话的情况汇报,拟证明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及时启动了120急救程序。潮河湾旅游开发公司、任浩、刘洋对该证据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朱冬鑫、王飞未提交质证意见。潮河湾旅游开发公司、任浩、刘洋、朱冬鑫、王飞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啸客俱乐部管理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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